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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安徽省省級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目錄(2024年本)》的公告 (皖環函〔2024〕1158號)

   2024-12-30 313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的通知》(環環評〔2024〕65號)要求,為優化環評分級審批,強化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作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省級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目錄(2024年本)》予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的通知》(環環評〔2024〕65號)要求,為優化環評分級審批,強化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作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省級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目錄(2024年本)》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規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環函〔2019〕891號)同時廢止。

附件:安徽省省級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目錄(2024年本)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安徽省省級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目錄(2024年本)

除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外,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以下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跨設區市的建設項目。除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環評的建設項目外,其它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應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項目環評,縣(市、區)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具體工作。

一、水利

1. 水庫:新建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項目。

2. 引調水工程:新建項目。

二、能源和資源開發

3. 燃煤電站(含熱電):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燃煤摻燒廢棄物)。

4. 風電、光伏電站: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

5. 水電站:裝機5萬千瓦以上常規水電站項目以及5萬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規水電站項目;裝機30萬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抽水蓄能電站項目。

6.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新增規模9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擴建煤炭開采項目。

7. 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新增規模30萬噸/年及以上的新建、擴建鐵礦采選項目;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含尾礦庫的礦山采選項目。

8. 有色金屬礦采選業:稀土采選項目;銅、鉛鋅、鎳鈷、錫、銻礦采選項目;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含尾礦庫的礦山采選項目;黃金采選項目。

9. 非金屬礦采選業:單獨尾礦庫建設項目;含尾礦庫的礦山采選項目。

三、交通運輸

10. 港口碼頭:新建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項目;涉及危險品堆場的集裝箱專用碼頭項目。

11. 機場:新建、遷建以及增加航空業務量的擴建運輸機場項目;新建、遷建通用機場項目。

12. 橋梁隧道:跨長江、淮河干流獨立鐵(公)路橋梁、隧道項目。

四、制造業

13. 石化:全部煉油項目;全部乙烯項目;新建對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項目;新建廢輪胎生產再生油項目。

14.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階煤分質利用)項目;全部農藥及中間體生產項目;全部鉻鹽;全部氰化物生產項目。

15. 水泥熟料:全部項目(含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16.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窯設備的項目(電熔窯除外)。

17. 鋼鐵:全部煉鐵煉鋼項目(含燒結、球團,短流程煉鋼除外);鋼鐵含鋅塵泥等含鋅二次資源生產(次)氧化鋅的項目。

18. 焦化:全部(含半焦項目,干熄焦、煤氣凈化等不涉及焦爐/炭化爐的改造項目除外)。

19. 有色金屬冶煉:全部項目(含再生有色金屬冶煉)。

20. 鑄造:全部鑄造用生鐵項目;采用沖天爐為熔化設備的鑄造項目。

21.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產碳素制品項目。

22. 紡織服裝:新增染色產能的項目。

23. 造紙:化學制漿項目(不含宣紙)。

五、核與輻射

24. 核技術利用項目: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含建造)、使用I類射線裝置;生產Ⅱ類射線裝置;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甲級、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25.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示蹤試驗。

26. 達到伴生放射性礦鑒定標準的16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稀土、鋯及氧化鋯、鈮/鉭、錫、鋁、鉛/鋅、銅、鐵、釩、鉬、鎳、鍺、鈦、金礦開采、選礦、冶煉項目;磷酸鹽開采、選礦和直接以磷酸鹽為原料的加工活動項目;煤開采、選礦項目。

27. 放射性污染治理項目: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核技術利用項目的放射性污染治理;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的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項目的放射性污染治理。

28. 廣播電臺、差轉臺、電視塔臺、衛星地球上行站、雷達、輸變電工程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29. 核設施內新建、改建、擴建不涉核的建設項目。

六、環境治理業

30. 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含焚燒、填埋)項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險廢物焚燒或填埋處置項目。

七、研究和試驗發展

31. P3、P4生物安全實驗室。

八、社會事業

32. 旅游開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保護文物單位區域內的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及以上,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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