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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辦法的通知 (穗衛規字〔2025〕1號)

   2025-01-14 761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廣州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裁量權的行使,保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合理行政,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廣州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區衛生健康局,委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根據《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衛生健康委政策法規處反映。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1月7日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廣州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裁量權的行使,保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合理行政,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廣州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檢查中行使行政裁量權適用本辦法。按規定實施上述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事項的組織行使行政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廣州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按照廣東省、廣州市關于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執行。

第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應當堅持法制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行政執法裁量權的行使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作制度,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回避、公開、告知、聽證、證據、期限、說明理由等程序要求。

第二章 行政許可

第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的原則設立行政許可服務窗口,統一對外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行政許可服務窗口應當以目錄形式將該窗口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眾公示。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對行政許可辦理期限進行優化,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要求申請人接受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中介服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中介服務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目錄管理。行政許可目錄包括行政許可的名稱、依據、實施機關等情況,向社會主動公開。

行政許可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衛生健康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每一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依據、條件、程序、期限、裁量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申請書示范文本格式等,匯總制作成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在辦事指南中將辦理行政許可常見問題列出,以及將關鍵信息以問答、圖形和表格等淺顯易懂的方式列出。辦事指南應當在相關門戶網站供公眾下載。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與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有關問題,辦事指南中已經明確記載的,行政許可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可以引導申請人自行查閱辦事指南;申請人自行查閱確有困難或自行查閱后仍有疑問的,行政許可服務窗口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說明、解釋。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了合理布局、距離等具有自由裁量空間的許可條件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辦事指南當中確定具體、明確、統一、細化的判定標準。需要聽取公眾意見的,應當以聽證會、在有關門戶網站掛網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非依法定原因并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書中說明相關的理由、依據。

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時,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告知應當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限、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的具體名稱、地址和電話等內容。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有關信息,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以適當的形式主動公開。

第十五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受理申請的決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決定不予行政許可,依照行政許可法給予警告等處理。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衛生健康行政許可;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告知應當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限、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的具體名稱、地址和電話等內容。

第三章 行政確認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確認,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書面的行政確認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行政確認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確認事項對他人不利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決定相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

第四章 行政強制

第十九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決定查封、扣押、封存場所、設施或者物品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封存決定書和清單。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封存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封存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保存。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查封、扣押、封存措施的,不得針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第二十三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開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加收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當事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二十五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五章 行政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日常檢查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不特定對象或者不特定事項進行檢查。

專項檢查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上級交辦、其他機關移送等案件線索或者重點領域治理部署對特定對象或者特定事項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責編制年度、季度檢查計劃。行政檢查工作計劃應當包括行政檢查范圍、對象、事項、依據、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廣東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分級分類有關規定,根據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治、婦幼保健、血液安全、放射衛生、學校衛生、消毒產品、公共場所、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等檢查對象的信用等級或者風險危害類別科學確定該年度日常檢查的頻次。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落實“綜合查一次”制度,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基本手段和方式,科學部署行政檢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并進行,避免對檢查對象重復檢查。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配備檢查取證設備,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要求。

第三十條 行政檢查由兩名以上持行政執法證的工作人員實施。實施行政檢查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向檢查對象說明檢查權限、檢查的原因和依據。

第三十一條 行政檢查可以采取查閱資料、現場檢查、聽取匯報、抽樣取證、談話詢問等方式,逐步探索通過在線監管系統開展行政檢查。

非現場執法可以實現有效監管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執法;非現場執法難以實現有效監管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執法。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以及危害因素的,應當依法處理:可以當場糾正或者排除的,應當責令當場糾正或者排除;不能當場糾正或者排除的,應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主體。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檢查完成后按規定將檢查執法文書整理歸檔。

第六章 執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裁量機制,并將上述裁量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對執法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評議考核。

第三十五條 廣州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一)組織考核、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二)受理和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濫用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裁量權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三)對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違反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裁量權行使規范,濫用行政裁量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責令其予以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本辦法予以細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20〕3號)、《廣州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20〕4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地區: 廣東 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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