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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質量安全“白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農規〔2024〕18號)

   2025-01-14 796
核心提示:為規范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總體要求,確保農產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銷售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廳機關各有關處室、廳屬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總體要求,確保農產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銷售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海南省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質量安全“白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質量安全“白名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總體要求,確保農產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銷售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質量安全“白名單”管理,是指海南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運用監管手段和信息化工具,將符合條件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列入“白名單”進行管理,在進出“二線口岸”時享受流程簡化、便捷通道的政策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包括食用種植類及水產養殖類產品、動物及動物產品、植物及植物產品等農業的初級產品(含初加工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運輸(含引入、調入)、出島銷售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

第二章 “白名單”動態管理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產品生產主體,并且在運輸、出島環節中,不混裝其他生產主體農產品的,可以申請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管理:

(一)采用綠色種植養殖生產模式的,連續三年無不良檢出記錄;

(二)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的;(三)被認定為省級以上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的;

(四)通過出口備案基地認證的。

第五條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農產品經營主體,可以申請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管理:

(一)經營證照齊全,未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連續三年以上未收購、運輸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

(三)收購、運輸的農產品來源去向可全程追溯的;

(四)收購、運輸的食用種植類及水產養殖類產品持有或規范開具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的;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附具檢疫標志和檢疫證明的;

(五)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的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中,評級為良(含)以上的。

第六條 質量安全“白名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管理:

(一)初步認定。符合條件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向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的數據核驗結果及現場情況核實,完成初步認定。

(二)評審認定。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收到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初步認定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對初步認定結果完成評審認定。

(三)結果公示。認定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在海南省農業農村廳信息網站上公告,并通過“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將相關主體正式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數據庫。

第七條 已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白名單”:

(一)生產、收購或者運輸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

(二)生產、收購或者運輸的食用種植類及水產養殖類產品未持有或規范開具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的;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未附具檢疫標志和檢疫證明的;

(三)拒絕接受政府巡查檢查、檢驗檢測、行政執法的;

(四)違規使用禁用、限用農藥(獸藥),國家、省、市、縣監督抽查判定為禁限用農藥1次,或者常規農藥兩次(含)以上的;

(五)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六)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

(七)被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八)收購運輸的農產品來源去向無法追溯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實行動態管理,并將相關信息及時歸集至“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對已達到移出“白名單”條件的,由“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自動向屬地及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預警提示,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認后,將相關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移出“白名單”。

第三章 “白名單”結果應用

第九條 “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將新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實時推送至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口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適用流程簡化、便捷通道的政策措施,其運輸車輛可免于查驗和監測抽查直接通過“二線口岸”。

第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風險監測、行政執法過程中,應針對被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開展分級分類監管,具體管理方式包括:

(一)在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中,降低對被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主體的監管頻次;

(二)在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任務中,降低對被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主體的抽查比例;

(三)在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雙隨機”執法檢查時,降低對被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主體的執法檢查頻次。

第十一條 列入質量安全“白名單”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還可適當享有以下權益: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適用信用承諾制等便利措施;

(二)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推介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降低保證金比例;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及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表彰獎勵,評先評優資格;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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