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畜牧獸醫服務中心,廳屬各有關單位:
冬春季是動物疫病高發期,隨著季節交替,動物疫病傳播風險顯著增大。我省作為候鳥越冬地,候鳥遷徙頻繁,加之傳統節日春節將至,人員流動增加,各類市場交易活動頻繁,口蹄疫、非洲豬瘟、禽流感及布病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形勢更加嚴峻。為確保畜牧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共衛生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縣要充分認識冬春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將防控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同時加強與衛生、林業等部門間溝通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動物防疫工作。要落實疫病免疫、監測、預警、洗消、無害化處理、檢疫和調運監管等全鏈條綜合措施,確保防控工作有序開展。
二、壓實主體責任,強化生物安全管理
各市縣要督促養殖、屠宰、無害化處理、交易市場、販運等從業主體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完善防疫設施設備,按相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工作。指導養殖場戶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加強飼養管理,保證飼料、飲水的清潔衛生,提高畜禽抵抗力。同時,做好人員、車輛、物資等進出管理,防止非洲豬瘟等外部疫源的傳入。指導對養殖場區、待宰圈舍、屠宰車間、無害化處理車間、畜禽交易市場、運輸工具和人員等開展科學消毒,正確選擇消毒劑并安全使用。督促無害化處理場對卸載后的病死豬運輸車輛嚴格消毒,防止病原擴散。出現異常情況,指導從業主體擴大清洗消毒范圍,增加清洗消毒頻次。
三、強化疫病監測,提升疫情預警能力
各市縣要加強疫病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一是加強監測,繼續對養殖場、屠宰場、畜禽交易市場、候鳥棲息地等重點區域進行監測,加強省外引入動物疫病主動監測(詳見附件),并毫不松懈落實非洲豬瘟常態化防控措施,確保疫情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要增加監測頻次,擴大監測范圍,提高監測的覆蓋面和精準度,及時掌握疫情動態。二是加大水網密集區域的巡查,一旦發現病死畜禽,按規定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開展溯源,查明病死畜禽的來源,防止疫情擴散。
四、加強宣傳培訓,提高防控能力
各市縣要加強禽流感、非洲豬瘟等疫病的防控技術培訓,特別是《海南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2024修正)》《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第六版)》《山羊傳染性胸膜肺炎防控技術要點》等新防疫法規政策學習,提高基層動物防疫人員、養殖場戶、屠宰場等從業主體的防疫意識、技能水平以及自我防護能力。要通過舉辦培訓班、發放宣傳資料、開展線上培訓等方式,普及非洲豬瘟等疫病防控知識,提高防控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必要時各市縣可組織防疫人員進場入戶進行免疫、監測、清洗、消毒等實地操作指導,確保從業人員能夠熟練掌握防控技術和操作規范。同時,要加強防控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公眾對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的認識和重視,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防控的良好氛圍。
五、加強應急管理,確保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各市縣要加強對動物疫病防控應急物資的儲備和管理,確保應急物資的充足和有效。要儲備足夠的疫苗、消毒劑、防護用品、無害化處理設備等物資,定期檢查物資的有效期和質量,及時更新和補充,確保在疫情發生時能夠迅速調用。同時,要落實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一旦發現可疑情況,及時規范處置,嚴防擴散蔓延。
六、加強檢疫監督,確保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各市縣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主體責任。一是加強對畜禽飼養場、屠宰廠(場)、交易市場以及無害化處理場等重點場所監管,檢查防疫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防疫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情況、免疫、消毒等防控措施的執行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二是積極運用海南牧運通系統實施信息化監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核實,并根據違法違規情況給予相應處理。三是加強對引入省外繼續飼養或屠宰的畜禽落地監管,重點監管引入主體是否不按照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運輸畜禽,實際運輸的數量是否少于動物檢疫證明載明數量且無正當理由;是否存在畜禽運輸過程中違規分銷;是否存在運輸畜禽到達目的地后,未向啟運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是否存在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畜禽的違法行為等。對防控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擴散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附件:春節期間省外引入動物疫病主動監測方案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春節期間省外引入動物疫病主動監測方案
一、監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
二、監測目的
了解省外引入動物疫病情況,降低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和布魯氏菌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傳入我省風險,為我省的省外動物引入審批和制定相關引入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監測對象和病種
(一)監測對象:省外引入動物(豬、牛、羊等家養畜類,雞、鴨、鵝、鴿等家養禽類)。
(二)監測病種:
1.非洲豬瘟:豬。
2.口蹄疫:豬、牛、羊。
3.布魯氏菌?。贺i、牛、羊。
4.高致病性禽流感:雞、鴨、鵝等家禽
防控工作情況發生變化或發現動物染疫、疑似染疫等情況,可根據情況擴大監測病種和對象范圍,省農業農村廳可根據監測情況以及疫病傳播風險而定。
四、監測方式
(一)從指定引入通道入島的省外動物: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行24小時主動監測。
(二)省外引入動物二次飼養養殖場:每批次省外引入動物在隔離期間由所在地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實行首尾兩次監測,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對每個場點的監測不少于1次。
(三)省外引入動物屠宰場和屠宰交易試點場所:由所在地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每車省外引入動物監測,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對每個場點的監測不少于1次。
五、采樣要求
(一)指定通道抽檢:以一輛動物運輸車輛為監測單位,豬、牛采集5頭,采集血清2頭;羊每車采集20只,采集血清5只;禽類每車采集30羽。運輸動物不足以數量時按實際數量采集,選擇的采樣動物按每頭(只、羽)一式兩份進行采樣。
(二)省外引入二次飼養的動物:按10%的比例進行采樣監測。豬苗每個場點的采樣量最多不超過20份。
(三)省外引入動物屠宰場和屠宰交易試點場所:參照“指定通道抽樣”之規定。
六、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
檢測方法及結果判定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
七、監測結果的處理
監測執行單位及時將監測結果反饋給省農業農村廳、省疫控中心、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被抽檢單位,對布病抗體陽性和其他疫病病原學監測陽性的動物及動物群,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或防治技術規范進行處置。
八、執行單位
海南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外引入動物指定通道所在地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引入目的地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
九、監測時間
自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