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規范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促進和保障市場公平競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國家政策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健全本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協調工作機制
結合本市實際,健全高效有力的公平競爭審查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公平競爭審查與行政性壟斷執法、招商引資、價格收費監管等工作,加強公平競爭政策與產業發展、金融監管、科技創新和財政等政策的協調保障,加強公平競爭審查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行政復議、監察等程序的銜接,加強公平競爭審查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特許經營、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管理工作的協同,切實形成工作、政策、制度合力。
二、健全起草單位內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稱“起草單位”)要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健全本單位出臺政策措施前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明確審查機構和程序,切實把牢政策措施的源頭關。市場監管部門等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的指導,督促其履行公平競爭審查職責。各起草單位要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力量,鼓勵單獨設立審查崗位并保持審查人員相對穩定。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應當與合法性審核等工作程序保持獨立,不得以合法性審核等替代公平競爭審查。
三、健全市場監管部門公平競爭會同審查工作機制
進一步落實《條例》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公平競爭審查要求。市市場監管局要加強與市政府辦公廳、市司法局的協調,明確公平競爭會同審查的范圍、程序、標準和起草單位初審、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審查的工作要求,優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質效。各起草單位要嚴格履行公平競爭審查初審職責,及時做好政策措施上位依據梳理和合規性論證,正確對待會同審查意見,妥善處理相關政策措施。
四、健全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機制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辦法。市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條例》等要求,明確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和工作要求,加強對區級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處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市場監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等方式,加強與復議機關、審判機關的協調,加強與行政性壟斷調查執法的銜接,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監督保障工作。
五、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專家咨詢工作機制
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加強專家參與公共決策行為監督管理的要求,組建由有相應學術背景的理論專家和有相關行業、領域工作經驗的實務專家組成的公平競爭審查專家咨詢群體,加強公平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的深度溝通。鼓勵起草單位和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專家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專家意見,充分發揮專家或專家團隊在宣傳培訓、專項論證、效果評估、課題調研、制度創新等方面的作用,不斷提高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專業性、理論化水平。探索舉辦高水平的區域性研討會,推進跨地區、跨領域的競爭理論實踐交流。
六、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評估工作機制
健全政策措施抽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評估制度。結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安排、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和會同審查、舉報處理情況,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年度政策措施抽查工作方案和評估工作方案,明確抽查評估的重點、工作要求和結果應用。抽查情況應當向同級政府報告,抽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
七、健全公平競爭審查考核評價工作機制
探索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市市場監管局要加強與考核評價牽頭部門的溝通,科學設定考核評價指標,不斷優化考核評價方式,重點加強對起草單位內部審查、初步審查工作機制和實效的考察,充分發揮考核評價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正向激勵作用。
八、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依托長三角一體化工作機制,結合全國統一大市場先行區建設等工作,探索建立滬蘇浙皖三省一市公平競爭審查協同落實機制,加強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和監督保障方面的協調配合,提升長三角區域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加強與京津冀、粵港澳、長江經濟帶等區域省市的溝通,學習借鑒兄弟省市先進經驗做法。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主管部門的業務協同,加強與發展改革、商務、經濟信息化、財政等部門的工作協同,加強與司法行政、審計、檢察等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的協調溝通,在會同審查、抽查、評估等環節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業務優勢和職能作用,著力增強公平競爭審查的科學性和約束力。
各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貫徹執行的自覺性、主動性,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努力營造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各區政府要切實保障市場監管部門和各起草單位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力量,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支持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宣傳培訓、舉報處理、抽查評估等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支持公平競爭審查機構依法嚴格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或者初審工作,持續提高審查質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