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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無錫市市場監管領域推行不予處罰、減輕從輕處罰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錫市監規〔2024〕1號)

   2025-02-07 1051
核心提示: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無錫市市場監管領域推行不予處罰、減輕從輕處罰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無錫市市場監管領域推行不予處罰、減輕從輕處罰的指導意見》經市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無錫市市場監管領域推行不予處罰、減輕從輕處罰的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本市范圍內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市場監管部門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含本數)。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于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充分運用約談、引導、建議、提醒、回訪等行政指導手段,促進當事人自覺守法,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當事人既有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或者同時具有多項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對各項情形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

第七條 無錫市市場監管局結合實際,匯總本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典型情形,形成《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和《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統稱“輕免罰清單”),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具體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有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的規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該規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九條 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本市執法實踐對輕免罰清單適時予以調整。

第二章 適用情形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三章 裁量因素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輕微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觀過錯較小;

(二)初次違法;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四)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五)案涉貨值金額較小,或者案涉商品、服務數量較少;

(六)案涉商品、服務合格,或者符合標準;

(七)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前已對案涉商品、服務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八)及時中止違法行為,如在違法過程中,主動放棄違法行為或者主動有效地防止危害后果發生的;

(九)其他可用于認定違法行為輕微的因素。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主觀過錯:

(一)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違法行為的;

(二)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違法行為,且未采取不當措施超過必要限度的;

(三)基于有權行政機關具體承諾而實施相關行為,事后因承諾未實現導致行為被認定為違法,且對能夠停止的行為已及時中止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行政許可被變更或者撤回前,當事人在許可有效期內實施許可所準予的行為的;

(五)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以公允價格取得案涉商品,并已履行相關查驗義務的。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主張無主觀過錯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證據進行核實,并對當事人是否屬于無主觀過錯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主觀過錯較小:

(一)當事人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主動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主觀過錯較小:

(一)當事人明知違法且主動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當事人曾因同種違法行為被有關單位查處的;

(三)當事人具有相關領域專門知識或者長期從業經歷的;

(四)有關單位已對當事人作出違法行為提示、警示的。

第十八條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兩年內第一次實施該性質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為五年。

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執法辦案系統,未發現當事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前款規定的期限,是指當事人前一次違法行為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與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的時間間隔;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是指市場監管部門適用相同的法律條款作出處理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兩次違法行為違反的具體法律規范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關系的,屬于同一性質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及時改正: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種情形的及時性、主動性依次減弱。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考慮改正的及時性、主動性。

第二十條 危害后果輕微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對經濟社會秩序影響程度輕微;

(二)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

(三)危害范圍較小;

(四)危害后果已消除或已顯著減輕且剩余后果輕微;

(五)當事人主動與違法行為損害對象達成和解;

(六)其他可以認定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第四章 實施程序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立案核查階段發現當事人確有違法行為,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及《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適用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并需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

在立案后發現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據該規定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做好教育記錄。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立案調查后查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適用情形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相關規定,可以做出減輕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 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中闡明裁量的事實和理由,并說明裁量依據適用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無錫市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指導,通過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執法辦案質量評估等方式,對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情況進行監督,規范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行政處罰實施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意見中,“內”包括本數;“以下”“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無錫市市場監管推行免罰輕罰清單的指導意見》(錫市監〔2021〕79號)同時廢止。

   附件:無錫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地區: 江蘇 無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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