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城市水資源管理,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已翻印下發)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與國務院文件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正確認識省情,高度重視城市水資源管理工作。我省屬于水資源短缺的省份,江淮分水嶺和淮北地區的缺水問題更為突出。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不斷加快,耗水量也隨之迅速增加,城市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后,水污染日趨嚴重,大量寶貴水資源失去利用價值。水資源短缺和水環境惡化的現狀,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生活、社會穩定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我省水資源現狀,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統一規劃,加強水資源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制定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抓緊研究、制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優先考慮和安排城市用水,優化水資源配置;對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依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抓緊研究、制定跨流域調水方案,解決城市供水問題。缺水城市都要盡快建立枯水期和連續枯水期應急管理水資源制度,編制供水應急預案,提高供水保證率。
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嚴格取水許可程序,禁止無證開采、無序開采和亂采,嚴格限制審批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自備水源,并對原有的自備水源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實施計量管理,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對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城市,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要制定年度計劃,逐步壓減地下水取水單位和取水量。
三、認真開展城南節約用水工作。要以創建節水型城市為目標,大力開展節水工作。抓緊編制和認真實施城市節水規劃,城市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根據節水規劃通過節水評估,方可批準建設,并建立城市節約用水 “三同時、四到位”審查制度。抓緊完成對供水管網的全面普查,制定計劃,籌措資金,如期完成供水管網的更新改造。
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產布局要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優化城市經濟結構;缺水城市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型項目建設,努力限期關停并轉一批耗水量大的工業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節水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并推行節水型用水器具的強制性標準,建立節水器具和節水設備的認證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推廣應用節水型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均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否則,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開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手續,并可在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不予供水。
四、大力治理城市水污染。各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盡快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定并實施改善地表水水質計劃,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質旬報制度。
要切實保護好城市水源,對向湖濱、河岸、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要堅決責令其限期停產整頓或關閉。
進一步加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積極落實國家投資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配套資金,拓展融資渠道,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步伐。2001年,淮河、巢湖流域的城市要率先完成第一批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到2005年,所有設市城市都必須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列入南水北調東線治污規劃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要求如期完成,確保工程質量。
今后,城市新建供水設施要與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建設。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自備水源單位,都要建立中水系統,限定中水回用量;對不能達標的單位,要限制其用水量。
五、加快水價改革,促進節水治污。 省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我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各市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盡快制定城市水價調整方案,加快改革步伐,理順供水價格;按照有關規定盡快開征污水處理費。各地在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標準時,要優先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滿足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需要。
六、切實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各市要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省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省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盡快建立起符合省情的、科學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要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逐步將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各地、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良好風氣。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為切實加強城市水資源管理,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已翻印下發)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與國務院文件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正確認識省情,高度重視城市水資源管理工作。我省屬于水資源短缺的省份,江淮分水嶺和淮北地區的缺水問題更為突出。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不斷加快,耗水量也隨之迅速增加,城市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后,水污染日趨嚴重,大量寶貴水資源失去利用價值。水資源短缺和水環境惡化的現狀,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生活、社會穩定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我省水資源現狀,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統一規劃,加強水資源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制定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抓緊研究、制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優先考慮和安排城市用水,優化水資源配置;對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依據流域和區域水資源規劃,抓緊研究、制定跨流域調水方案,解決城市供水問題。缺水城市都要盡快建立枯水期和連續枯水期應急管理水資源制度,編制供水應急預案,提高供水保證率。
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嚴格取水許可程序,禁止無證開采、無序開采和亂采,嚴格限制審批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自備水源,并對原有的自備水源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實施計量管理,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對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城市,嚴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設施,要制定年度計劃,逐步壓減地下水取水單位和取水量。
三、認真開展城南節約用水工作。要以創建節水型城市為目標,大力開展節水工作。抓緊編制和認真實施城市節水規劃,城市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根據節水規劃通過節水評估,方可批準建設,并建立城市節約用水 “三同時、四到位”審查制度。抓緊完成對供水管網的全面普查,制定計劃,籌措資金,如期完成供水管網的更新改造。
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產布局要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優化城市經濟結構;缺水城市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型項目建設,努力限期關停并轉一批耗水量大的工業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節水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并推行節水型用水器具的強制性標準,建立節水器具和節水設備的認證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推廣應用節水型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均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否則,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開工許可、竣工、驗收等手續,并可在報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不予供水。
四、大力治理城市水污染。各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盡快組織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飲用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定并實施改善地表水水質計劃,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質旬報制度。
要切實保護好城市水源,對向湖濱、河岸、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要堅決責令其限期停產整頓或關閉。
進一步加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積極落實國家投資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的配套資金,拓展融資渠道,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步伐。2001年,淮河、巢湖流域的城市要率先完成第一批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到2005年,所有設市城市都必須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列入南水北調東線治污規劃的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要求如期完成,確保工程質量。
今后,城市新建供水設施要與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建設。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自備水源單位,都要建立中水系統,限定中水回用量;對不能達標的單位,要限制其用水量。
五、加快水價改革,促進節水治污。 省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我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各市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盡快制定城市水價調整方案,加快改革步伐,理順供水價格;按照有關規定盡快開征污水處理費。各地在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標準時,要優先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滿足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需要。
六、切實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各市要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對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省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省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盡快建立起符合省情的、科學的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要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逐步將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各地、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良好風氣。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