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12月14日國務院第118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并于12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4號公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強化了企業名稱登記事中事后監管,建立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完善了企業名稱的基本規范。
2023年8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公布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其中特別將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作整章節詳細闡述,并在第五十四條提出“省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違規名稱糾正、名稱爭議裁決等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制定實施細則。”
202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了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的相關規定,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共同構建了企業名稱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為進一步提升經營主體登記規范化水平,優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國務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企業名稱審查規范》,將企業名稱申報、審查、保護、爭議裁決相關規定進行歸納匯總,同時增加違規名稱糾正和監督管理等內容,形成了《河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
二、出臺《河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意義有哪些?
第一,出臺名稱登記管理規范是解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突出問題的有效舉措。近年來,一些企業違法申報和使用名稱,擾亂市場秩序,引發高度關注;一些企業假冒央企、國企的名稱或簡稱,損害了國家聲譽和公信力;還有一些企業故意“傍名牌”,侵犯了知名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二,出臺名稱登記管理規范是統一市場準入制度規則、優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企業名稱是企業成立的基礎條件,承載著企業的品牌形象和市場信譽,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資產。明確各級登記機關的職責、完善名稱禁限用規則、健全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有助于統一市場準入規則,提升市場透明度和公平性,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健康發展。第三,出臺名稱登記管理規范是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市場主體登記服務有助于優化營商環境,提升企業登記效率,降低運營成本,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從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在規范企業名稱登記方面,文件提出了哪些措施?
一是規定在文字使用方面,必須使用規范漢字,且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數字、符號等。這是為了保證企業名稱的規范性和通用性,便于公眾識別和企業名稱規范管理。二是規定企業名稱不能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相同或近似。這是為了防止市場混淆,保護其他企業的在先合法權益。三是規定“設計院”“工程院”“勘察院”、“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字樣不能用于企業名稱,這些名稱一般為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形式的用語,容易讓公眾誤解企業的性質和運營目的。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使用這類文字會模糊企業與非營利組織的界限,干擾市場正常秩序。
四、在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方面,文件提出了哪些措施?
一是明確企業名稱爭議解決途徑。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通過行政途徑或者司法途徑獲得救濟。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由登記機關進行調查、調解和裁決;也可向行政機關申請查處侵權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判決維護自身權益。二是確定登記機關處理企業名稱爭議流程。登記機關收到爭議申請后,及時受理并對爭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聽取雙方意見,收集相關證據。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案情簡單的,可適用簡易裁決程序。根據調查結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解或裁決。若調解成功,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若調解不成,則作出裁決決定。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在企業名稱監督管理方面,文件提出了哪些措施?
一是建立常態化的企業名稱監督檢查機制,隨機抽取10%左右當前日期回溯一年內新登記的冠省名企業名稱進行核查,及時通報核查結果。二是明確名稱登記監督管理結果處置。名稱登記機關自收到核查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企業名稱依法處置,對在保留期內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名稱,應當及時與企業溝通做好解釋工作,引導其規范申報企業名稱;對已經登記的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名稱,應當依法及時糾正,責令企業變更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