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企業名稱救濟程序,建立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機制,推進成渝地區市場監管一體化發展,結合川渝兩地實際,制定了《川渝兩地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現予以公告。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川渝兩地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企業名稱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秩序,依法合規處理企業名稱爭議,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名稱爭議,是指企業認為其他已登記的企業名稱與本企業名稱之間相同或近似,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引發企業名稱爭議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企業,是指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
本辦法所指申請人,是指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提起企業名稱爭議的企業。
本辦法所指被申請人,是指涉嫌侵犯申請人的企業名稱合法權益,被提起企業名稱爭議的企業。
第三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登記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高效便捷的原則,由被申請人的當前企業登記機關負責處理,
—2—被申請人的企業登記機關發生過變更的,被申請人設立登記或者名稱變更登記時的原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協助進行調查。
第五條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存在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建立企業名稱爭議評審機制,成立企業名稱爭議評審組,負責研究處理企業名稱爭議。
第二章企業名稱爭議的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申請人認為已登記的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被申請人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處理。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企業名稱爭議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一)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
(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侵犯申請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委托代理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
(四)其他與企業名稱爭議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住所(經營場所)、聯系電話、送達地址等基本信息;委托代理的,包括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
—3—證件號碼、聯系電話;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住所(經營場所)等基本信息;
(三)明確的請求事項;
(四)明確的爭議事實、理由、法律依據。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中的證據材料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一)能夠證明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已經產生公眾誤認或混淆的事實材料;
(二)能夠證明申請人享有登記注冊在先權利的材料;
(三)能夠證明申請人名稱具有顯著性以及知名度的證明材料;
(四)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具有利用他人商譽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第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并說明理由:
(一)爭議不屬于本企業登記機關管轄;
(二)無明確的爭議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
(三)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或者申請材料經補正后仍
—4—不符合要求;
(四)爭議一方或雙方已經注銷;
(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人的企業名稱爭議訴訟請求或者作出裁判;
(六)申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
(七)企業登記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裁決后,同一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個企業名稱再次提出爭議申請;
(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及近親屬與企業名稱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二)其他可能影響企業名稱爭議公正處理的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證據材料副本、答辯告知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答辯書后有權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補充意見。
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的,不影響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并作出裁決。
—5—第三章企業名稱爭議的調解
第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對企業名稱爭議組織調解。
爭議一方明確提出拒絕調解,或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不再組織調解。
第十六條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的,企業登記機關不再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審查,爭議雙方應當履行調解書的內容。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企業名稱爭議的審查和裁決
第十八條爭議雙方拒絕調解或組織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對爭議進行審查,并自受理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第十九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爭議雙方提供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根據審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第二十條企業登記機關開展詢問、現場檢查等調查工作的,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調查人員共同進行調查。
調查人員開展調查工作應當制作筆錄。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字或蓋章。被調查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6—第二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審查企業名稱爭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爭議雙方企業的主營業務;
(二)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顯著性、獨創性;
(三)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持續使用時間以及相關公眾知悉程度;
(四)爭議雙方在進行企業名稱申報時作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五)爭議企業名稱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六)爭議企業名稱是否利用或者損害他人商譽;
(七)企業登記機關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二十二條對于重大、疑難的企業名稱爭議,企業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以聽證方式進行審查的,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決定中止審查,中止審查期間不計入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審查期限:
(一)爭議企業名稱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其他案件結果為依據;
(二)爭議企業名稱權利的確定必須以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其他案件的結果為依據;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審查期間,爭議雙方就爭議企業名稱發生訴訟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登記機關。爭議雙方認為存在中止審查情形的,可以向
—7—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中止審查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企業名稱爭議中止審查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并向爭議雙方送達告知書。
上述情形消失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恢復審查并書面告知爭議雙方。
第二十四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終止審查,作出終止裁決決定并送達爭議雙方:
(一)在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作出前,申請人撤回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并說明理由的;
(二)爭議雙方自行達成和解的;
(三)爭議裁決申請已經受理后,申請人又以相同申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四)被申請人已經主動變更企業名稱或在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期間,爭議一方或雙方注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審查情形。
第二十五條企業名稱爭議審查終結后,企業名稱爭議評審小組應當負責形成企業名稱爭議審查終結報告,經商企業登記機關法制機構意見后,由企業登記機關作出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送達爭議雙方。
第五章企業名稱爭議簡易裁決
第二十六條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案情簡單的企業名稱爭議,可以適用簡易裁決程序處理。
—8—第二十七條適用簡易裁決程序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爭議雙方,并將申請書、證據材料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裁決。
第二十八條適用簡易裁決程序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據現有證據進行書面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經商企業登記機關法制機構意見后,作出行政裁決。
企業登記機關在處理過程中,發現該名稱爭議不宜適用簡易裁決程序的,應轉為一般程序處理。
第六章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決定的救濟與執行
第二十九條爭議雙方對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被裁決停止使用的企業名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企業登記機關的裁決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被申請人有分支機構的,應當同步申請辦理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
被申請人及其分支機構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前,企業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
第三十一條被申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法將被申請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申請人完成企
—9—業名稱變更登記后,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對被申請人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爭議裁決參照本辦法執行。
個體工商戶未刻制公章的,其依據本辦法提交的材料可以經營者簽字代替加蓋公章。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有關文書的送達程序,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關于文書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委托書(參考格式文本)
2.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
3.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4.企業名稱爭議材料補正通知書
5.企業名稱爭議答辯告知書
6.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
7.企業名稱爭議中止審查告知書
—10—8.企業名稱爭議恢復審查告知書
9.企業名稱爭議終止裁決決定書
10.企業名稱爭議簡易裁決程序處理告知書
11.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
—11—附件1
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
(參考格式文本)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法律依據:
法定代表人簽字:
(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
申請人蓋章:
申請日期:年月日
注:1.請求事項一般為:要求被申請人停止使用,并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等;2.申請人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原件;3.委托代理的,應附委托書及相關委托材料;4.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企業執行。
—12—委托書
(參考格式文本)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就企業名稱爭議,現委托代理我(單位)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相關事宜:
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證件類型:證件號碼:
委托代理人權限為下列第項:
1.一般代理:代為提交、接收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2.特別代理:代為提交、接收相關法律文書;代為承認、放棄、變更申請請求;代為進行調解、簽署調解協議和調解書;代為撤回申請;代為參加聽證,代為答辯和提交證據材料。
3.其他:
委托期限至:
法定代表人簽字:
(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
委托人蓋章: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注:1.委托權限第3項,委托人可以根據需要,依法作出授權;2.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企業執行。
—13—附件2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
()企名爭受〔〕第號
:
年月日,本局收到你(單位)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爭議企業名稱為。
經審查,你(單位)的申請符合受理條件,本局決定予以受理/
受理并適用企業名稱簡易裁決程序。
(企業登記機關蓋章)
年月日
—14—附件3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企名爭不予受〔〕第號
:
年月日,本局收到你(單位)提交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材料。經審查,你(單位)的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本局決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對本通知書不服的,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登記機關蓋章)
年月日
—15—附件4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企業名稱爭議材料補正通知書
()企名爭補正〔〕第號
:
你(單位)提交的企業名稱爭議材料需進一步補充或修正,請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補正。
具體需要補充或修正的企業名稱爭議材料如下:
1.
2.
未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的,我局將不予受理。
(企業登記機關蓋章)
年月日
—16—附件5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企業名稱爭議答辯告知書
()企名爭答〔〕第號
:
對你(單位)目前使用的企業名稱,已向我局提出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決定受理。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請你(單位)應自收到本告知書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答辯書、證據材料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代理的,還需要提交委托書和相關委托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我局對爭議的審查。
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復印件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郵寄地址:
(企業登記機關蓋章)
年月日
—17—附件6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
()企名爭調〔〕第號申請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經營場所):
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經營場所):
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
爭議申請和主要事實:
—18—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申請人: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
年月日年月日
(企業登記機關蓋章)
年月日
—19—附件7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企業名稱爭議中止審查告知書
()企名爭中審〔〕第號申請人:
被申請人: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川渝兩地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規定,我局決定中止審查
與企業名稱爭議。理由如下:
你(單位)認為不存在中止審查事由或發現中止審查事由已經消失的,有權向我局申請恢復審查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企業登記機關蓋章)
年月日
—20—附件8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企業名稱爭議恢復審查告知書
()企名爭恢審〔〕第號申請人:
被申請人:
我局于年月日決定中止審查與
企業名稱爭議。因
中止審查事由已經消失,根據《川渝兩地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規定,我局決定恢復企業名稱爭議審查。
(企業登記機關蓋章)
年月日
—21—附件9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企業名稱爭議終止裁決決定書
()企名爭終裁〔〕第號申請人:
被申請人:
我局決定終止與的企業名稱爭議,理由如下:
如對本決定不服的,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登記機關蓋章)
年月日
—22—附件10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企業名稱爭議簡易裁決程序處理告知書
()企名爭簡〔〕第號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川渝兩地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規定,決定適用簡易裁決程序處理
與的企業名稱爭議。
(企業登記機關蓋章)
年月日
—23—附件11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
()企名爭裁〔〕第號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申請人對
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申請人請求:。我局于年月日對該申請予以受理,現該企業名稱爭議已審查完畢。
申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反駁的事實和理由:
本局查明: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24—我局認為,
。現裁決如下:
1.駁回申請人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
2.被申請人停止使用爭議企業名稱。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本裁決之日起30日內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我局依法將被申請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被申請人企業名稱變更前,我局將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被申請人企業名稱。
如對本裁決書不服的,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登記機關蓋章)
年月日
—25—發: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各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2025年3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