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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經營主體信用合規建設指南

   2025-03-25 813
核心提示:為推動引導經營主體全面加強信用合規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防范信用違規風險,弘揚誠信文化,推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三章 制度建設

第四章 合規管理重點

第五章 合規管理運行

第六章 合規管理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引導經營主體全面加強信用合規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防范信用違規風險,弘揚誠信文化,推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鼓勵全區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在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管理職責,構建合規管理體系,推動合規文化建設,有效識別、防范、化解合規風險等活動中使用本指南。

第三條 本指南旨在為經營主體信用合規建設提供普遍性指導,所列的信用合規管理內容為各類經營主體通常需要關注的事項、遵循的原則,未涵蓋經營主體所有信用合規要求,也未涉及某些行業領域的信用合規特殊規定。經營主體應當根據自身實際,全面了解和遵守本行業領域的信用合規要求,更好地規避信用風險。

第四條 經營主體合規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堅持將合規要求覆蓋各業務領域、各部門、各級子企業和分支機構、全體員工,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流程。突出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合規管理,以點帶面逐步實現全業務、全流程、全層級的合規管理。

(二)強化責任,協同聯動。把加強合規管理作為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職責的重要內容。建立全員合規責任制,明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員工的合規責任并督促有效落實。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內控、風險管理等工作相統籌、相銜接,確保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三)結合實際,獨立客觀。立足企業現狀,循序漸進,優先解決合規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合規管理部門或崗位工作人員嚴格對企業和員工行為進行客觀評價和處理,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干涉。

第二章組織和職責

第五條 經營主體根據自身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發展愿景、行業信用風險水平,科學、靈活、分類設置信用合規建設領導機構、跨部門協調機構、合規管理機構等,或者在內控、法務等機構中設置專門的信用合規管理崗位,建立健全相關信用合規制度并監督落實,形成責任清晰、齊抓共管的信用治理格局。

第六條 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主要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批準企業合規管理戰略規劃、基本制度和年度報告;

(二)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三)決定合規管理負責人的任免;

(四)決定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的設置和職能;

(五)研究決定合規管理有關重大事項;

(六)按照權限決定有關違規人員的處理及容錯免責事項;

(七)建立與合規管理負責人的直接溝通機制;

(八)評估合規管理有效性,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七條 經營主體其他負責人按照“管業務就需管信用,管經營就需管信用”的要求,主要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根據主要負責人的決定,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管理部門,并為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提供充分條件;

(二)批準合規管理具體制度規定;

(三)批準合規管理計劃,采取措施確保合規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四)研判、處置分管領域信用風險,提請研究信用合規建設重要問題;

(五)明確合規管理流程,確保合規要求融入業務領域;

(六)及時制止并糾正不合規的經營行為,按照權限對違規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或提出處理建議;

(七)章程規定或經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業務部門負責本領域的日常合規管理工作,按照合規要求完善業務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動開展合規風險識別和隱患排查,發布合規預警,組織合規審查,及時向合規管理部門通報風險事項,妥善應對合規風險事件,做好本領域合規培訓和商業伙伴合規調查等工作,組織或配合進行違規問題調查并及時整改。

法律、內控、風險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環保等相關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履行合規管理職責。

第九條 合規管理部門負責人,主要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訂合規管理戰略規劃;

(二)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并提出合規意見;

(三)領導合規管理牽頭部門開展工作;

(四)向主要負責人匯報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五)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年度報告。

(七)章程規定或經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條 信用合規管理機構或者崗位立足于經營主體整體經營目標和利益,組織、協調和監督合規管理工作,為其他部門提供合規支持,主要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協調營銷、采購、財務、法務等部門起草合規管理計劃、基本制度和具體制度規定;

(二)持續關注法律法規等規則變化,組織開展信用合規風險識別、預警、研判、報告、處置和信用修復、信用提升等信用合規管理工作,參與經營主體重大事項合規審查和風險應對;

(三)組織開展合規檢查與考核,對制度和流程進行合規性評價,督促違規整改和持續改進;

(四)指導所屬單位合規管理工作;

(五)受理職責范圍內的違規舉報,組織或參與對違規事件的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或協助業務部門、人事部門開展合規培訓。

(七)章程規定或經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三章制度建設

第十一條 經營主體可根據自身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發展愿景、行業信用風險水平,綜合采取制定信用合規基礎制度、專項制度或者制度嵌入等方式建立信用合規制度體系。

(一)經營主體可對信用合規建設作出總體制度安排,明確總體目標、體系構成、合規內容、合規管理、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應急處置、責任劃分、獎懲措施等。

(二)經營主體可在信用合規基礎制度之外,配套制定相應的信用合規審查制度、咨詢會商制度、預警報告制度、風險評估制度、調度處理制度、問責制度;也可以針對單項業務活動、高風險業務環節分別制定產品質量信用管理制度、財務信用管理制度、勞動用工信用管理制度、環保信用管理制度等信用合規制度。

(三)經營主體可將信用合規要求嵌入財務內控、質量、安全、人力資源等管理制度之中,確保在相關活動中落實信用合規要求。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制定全員普遍遵守的合規行為規范,針對重點領域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并根據法律法規變化和政策調整,及時修訂完善規章制度,及時將外部合規要求轉化為內部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建立合規風險識別預警機制,全面系統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合規風險,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后果等進行系統分析,對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產生較嚴重后果的風險及時發布預警。

第十四條 加強合規風險應對,針對發現的風險制定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應對處置。對于重大合規風險事件,主要負責人統籌領導,合規管理部門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風險、降低損失。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合規審查機制,將合規審查作為規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項目運營等經營管理行為的必經程序,及時對不合規的內容提出修改建議,未經合規審查不得實施。

第十六條 強化違規問責,完善違規行為處罰機制,明晰違規責任范圍,細化懲處標準。暢通舉報渠道,針對反映的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開展合規管理評估,定期對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分析,對重大或反復出現的合規風險和違規問題,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強化過程管控,持續改進提升。

第十八條建立合規報告制度,發生較大合規風險事件,合規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合規管理負責人、分管領導報告。

第四章 合規管理重點

第十九條 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企業章程、規章制度以及國際條約、規則、商業道德、道德規范等要求。

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和員工履職行為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

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相關領域強制性標準,確保產品和服務符合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條 加強對以下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

(一)市場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決策批準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誠信體系,突出反商業賄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規范資產交易、招投標等活動;

(二)安全環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立完善企業生產規范、安全環保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環保設施設備良好運行,落實安全環境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和監管、整改整頓等要求,有效防止安全環保事故;

(三)產品質量。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產品全過程、全生命周期的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確保產品和服務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

(四)建設工程。健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系,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對項目管理的全過程控制,規范協議的履行,保障建設項目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順利實施;

(五)勞動用工。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切實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培訓、安全衛生等合法權益;

(六)財務稅收。健全完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財務事項操作和審批流程,嚴守財經紀律,確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會計處理方法前后一致,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政策;

(七)合同管理。制定、使用標準合同文本,定期做好合同統計分析、歸檔工作,建立合同履行管理責任制和合同檢查監督機制,及時跟蹤客戶的履約動態,提高合同履約率,降低法律風險和信用風險;

(八)知識產權。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權利意識,及時申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規范知識產權許可和轉讓,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利益,加強對商業秘密和商標的保護,依法規范使用他人知識產權,防止侵權行為;

(九)商業伙伴。對重要商業伙伴開展合規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利用信用信息對客戶的信用風險及合作潛力等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并根據分析結果實施客戶分類管理。通過簽訂合規協議、要求作出合規承諾等方式促進商業伙伴行為合規;

(十)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以下重點環節的合規管理:

(一)制度制定環節。強化對規章制度、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規審查,確保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要求;

(二)經營決策環節。落實重大事項決策制度,細化各層級決策事項和權限,加強對決策事項的合規論證把關,保障決策依法合規;

(三)生產運營環節。嚴格執行合規制度,加強對重點流程的監督檢查,確保生產經營過程中照章辦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環節。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以下重點人員的合規管理:

(一)管理人員。促進管理人員切實提高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認真履行承擔的合規管理職責,強化考核與監督問責;

(二)重要風險崗位人員。根據合規風險評估情況明確界定重要風險崗位,有針對性加大培訓力度,使重要風險崗位人員熟悉并嚴格遵守業務涉及的各項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和違規行為追責;

(三)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人員。

第五章 合規管理運行

第二十三條 經營主體根據經濟性質、主體類型、規模以及章程等規定,建立權力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完善議事決策規則,規范有關會議召集、召開、表決等程序。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嚴格管理內部融資、交叉持股、關聯交易、抵押擔保等事項。界定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完善內部機構設置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條 經營主體可根據法律法規變化和政策走向,結合宏觀經濟環境、行業趨勢、經營狀況和實際需要等,適時對自身重點環節與重要業務的信用風險進行前瞻性研判,分析信用風險可能產生的領域、環節、崗位、事項、影響程度、潛在后果等,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五條 經營主體可定期開展內部信用風險監測,圍繞主體資格、財務內控、融資管理、采購管理、擔保管理、投資管理、服務外包、人力資源管理、納稅申報、合同履約、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等關鍵業務信用違規風險點,監測相關制度、流程是否建立和有效運轉,相關人員責任是否落實,及時發現信用風險。

第二十六條 經營主體可常態化開展外部信用風險監測,登錄“信用中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政府信用網站,監測是否存在已經公示的違法失信信息。及時接收和處理司法、行政機關送達的裁定書、決定書或者告知書、建議書等,分析、發現信用風險。

第二十七條 監測人員對發現的信用違規問題或者潛在高風險事項,按照風險等級和管理規程向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報告,移交相關業務部門,督促其及時提前介入處理,跟蹤關注處理進展。

第二十八條 經營主體可通過下列信息識別、評估和監測信用風險:

(一)經營異常名錄信息或者標記經營異常狀態;

(二)行政檢查公示信息;

(三)行政處罰公示信息;

(四)除名標記信息;

(五)不實承諾公示信息;

(六)消費投訴公示信息;

(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記于經營主體名下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二十九條 經營主體可根據信用風險的類型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后果等進行分析,準確識別信用違規風險點,采取下列方式分類處置:

(一)對潛在風險或者未產生失信后果的問題,采取積極主動溝通、及時完善手續、履行相關義務等方式消除隱患;

(二)對已經產生失信后果的問題,快速糾正違法違規失信行為,主動采取補救補償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降低負面影響;

(三)全鏈條梳理問題隱患,防止在受到信用懲戒的期間,再次發生違法失信行為;

(四)針對問題采取分析原因、舉一反三,完善制度規則、優化業務流程等措施加強日常管理。

第三十條 經營主體可在糾正違法失信行為后,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進行以下信用修復:

(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二)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三)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提前停止公示抽查檢查信息;

(五)履行公開承諾。

第三十一條 鼓勵經營主體通過質量管理、品牌塑造、服務改進等措施,提升經營實力、社會影響力、產品美譽度。

積極申報質量獎等有關表彰獎勵或信用認定,積累優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 經營主體可參考或積極申報質量管理系統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等認證,不斷提升質量管理方法,加強各項業務全過程、全生命周期的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

第三十三條 鼓勵經營主體向社會主動公開誠信經營、提供優質產品、保證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承諾,主動公開執行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履行承諾,樹立誠信形象。

第六章 合規管理保障

第三十四條 經營主體結合實際,從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合規運行、合規保障以及執行、效果、改進等方面設定評估指標,客觀、深入、完整地對經營主體信用合規管理情況進行有效評估,提出改進方案。

可依托內部審計或委托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管理咨詢機構等外部專業機構對企業合規管理的適當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審查、評價和監督,將其與整體合規管理體系工作同步推進,及時評估和改進。

第三十五條 強化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優化管理流程,記錄和保存相關信息。運用大數據等工具,加強對經營管理行為依法合規情況的實時在線監控和風險分析,實現信息集成與共享。

第三十六條 鼓勵經營主體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合規管理隊伍。根據業務規模、合規風險水平等因素配備合規管理人員或信用管理師等專業人員,持續加強業務培訓,培育信用合規管理專業化隊伍,提升隊伍能力水平。

第三十七條 重視合規培訓,結合法治宣傳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態化培訓機制,將信用合規管理作為管理人員、重點崗位人員和新入職人員必修內容,確保員工理解、遵循企業合規目標和要求。

第三十八條 積極培育合規文化,通過制定發放合規手冊、簽訂合規承諾書等方式,強化全員安全、質量、誠信和廉潔等意識,打造誠信典型示范,樹立依法合規、守法誠信的價值觀,提升全員守法誠信、合規經營意識,筑牢合規經營的思想基礎。

第三十九條 建立守信激勵制度,引導員工誠實守信,積極主動維護經營主體信譽。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強化失信責任追究和失信反面典型教育,營造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良好文化氛圍。

因合規管理不到位引發違規行為的,主要負責人約談相關人員并責成整改;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根據管理制度開展責任追究。

對在履職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規問題,或者發現違規問題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給經營主體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開展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鼓勵經營主體樹立合規經營意識,培育合規文化,推行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將誠實守信作為經營主體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多層次建設誠信文化,打造誠信經營的“百年老店”。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指南為非強制性規范,僅為經營主體開展信用合規建設、提升和規范信用管理提供參考。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指南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信用,是指經營主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遵守法定義務、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

(二)經營主體,是指本區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

(三)信用合規,是指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符合商業道德、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制度,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履約踐諾等要求。

(四)信用合規建設,是指經營主體為有效防控、規避違規失信風險,以經營主體和員工經營管理行為為對象,建立信用合規制度,梳理合規清單,完善風控流程,識別、監測、應對信用風險,追究風險責任,開展信用合規培訓,組織考核評價,持續改善信用狀況,培育誠信經營文化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五)信用信息,是指經營主體在社會與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與信用有關的記錄,以及與評價其信用價值相關的各類信息,包括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年報信息、抽查檢查信息、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不實承諾信息、經營異常名錄(經營異常狀態)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 本指南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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