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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修訂完善 強化不合格食品監管力度

   2025-04-09 1091
核心提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5年3月18日發布第101號令,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進行第二次修正。此次修訂重點調整了對未按規定公示不合格產品信息的處罰標準,將原"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3萬元以下罰款",進一步規范了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尺度。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5年3月18日發布第101號令,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進行第二次修正。此次修訂重點調整了對未按規定公示不合格產品信息的處罰標準,將原"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3萬元以下罰款",進一步規范了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尺度。

修訂后的《辦法》共八章五十六條,系統規定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全流程管理要求。在抽樣環節,明確要求隨機選取抽樣對象和人員,禁止提前通知被抽樣單位,并詳細規范了網絡抽樣、樣品保存等操作標準。檢驗環節規定承檢機構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對不合格結果要加快報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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