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設食品安全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級政府對轄區內食品安全負總責,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積極開展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二、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強化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質量保障體系和溯源體系,建立健全索引索票、產品召回等制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嚴禁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企業或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將依法嚴懲。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生產經營者,除依法嚴懲、責令整改外,還應給予警示,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定期向社會公示;對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者,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許可證。被吊銷證照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四、在全市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農貿市場與超市對初級農產品分步實施市場準入制度。建立標識流通、分類查驗檢測、質量追溯和不合格農產品的責任追究及退出市場制度。
五、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報告監督管理部門,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無證無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或倉儲場所;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不報告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市民群眾應對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予以支持配合,積極舉報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一、各級政府對轄區內食品安全負總責,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積極開展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二、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強化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質量保障體系和溯源體系,建立健全索引索票、產品召回等制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嚴禁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企業或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將依法嚴懲。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生產經營者,除依法嚴懲、責令整改外,還應給予警示,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定期向社會公示;對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者,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許可證。被吊銷證照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四、在全市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農貿市場與超市對初級農產品分步實施市場準入制度。建立標識流通、分類查驗檢測、質量追溯和不合格農產品的責任追究及退出市場制度。
五、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報告監督管理部門,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無證無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或倉儲場所;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不報告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市民群眾應對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予以支持配合,積極舉報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訴舉報電話:12315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