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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檢查事項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市監法規〔2025〕92號)

   2025-04-14 516
核心提示:為建立健全本市市場監管行政檢查事項分類管理機制,提升涉企行政檢查質效,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本市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有關處室、執法總隊、機場分局:

現將《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檢查事項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檢查事項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建立健全本市市場監管行政檢查事項分類管理機制,提升涉企行政檢查質效,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本市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市場監管行政檢查事項(以下簡稱“檢查事項”)的分類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檢查事項,是指本市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檢查對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或執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強制性了解、核查的具體事項。

第三條(事項分類)

檢查事項分為重點監管事項、隨機抽查事項和“無事不擾”檢查事項。

檢查事項分類按照依法依規、風險管理、科學合理、動態調整的要求進行,做到守牢安全底線、提高行政檢查質效。

第四條(重點監管事項)

檢查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點監管事項清單:

(一)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

(二)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

(三)其他特殊行業、重點領域的高風險事項。

第五條(“無事不擾”檢查事項)

重點監管事項之外的檢查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無事不擾”檢查事項清單:

(一)近三年內被行政檢查的結果為問題發現率低的;

(二)近三年內被投訴舉報數量少的;

(三)檢查事項所對應的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風險較低的;

(四)沒有線索難以發現違法行為的;

(五)通過非現場檢查可以實現監管目的的;

(六)本市市場監管部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相關的檢查事項。

第六條(隨機抽查事項)

重點監管事項、“無事不擾”檢查事項之外的檢查事項,列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七條(分類結果應用要求)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針對不同檢查事項分別落實不同方式的監管要求:

(一)對重點監管事項,依法實行全鏈條、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

(二)對“無事不擾”檢查事項,除了上級部署、收到違法線索和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之外,原則上不主動開展現場檢查;

(三)對隨機抽查事項,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第八條(分類工作要求)

市局各業務處室根據職責梳理檢查事項、檢查情形、檢查要點、法律依據等,確定檢查事項的分類意見,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情況和工作實踐要求,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分類清單)

市局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專班匯總檢查事項分類意見,形成檢查事項分類清單。

第十條(標簽化管理)

對檢查事項分類結果通過信息化、數字化等技術手段實施標簽化管理,應用于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各類業務系統。

第十一條(跟蹤評估)

市局建立檢查事項分類定期跟蹤評估機制。市局各業務處室對評估中發現需要調整檢查事項分類標準或者分類意見的,及時將評估意見和建議通報市局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專班。

第十二條(檢查情形分類)

同一檢查事項細分為多個檢查情形的,參照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類和管理,不再對檢查事項進行分類。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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