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有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牢把握主題主線和富民強省目標,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著力抓好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市場監管制度,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快建設文化強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項目。尤其是要重點抓好轉方式、調結構、促創新、惠民生等方面的立法項目,為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要堅持科學立法,遵循并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一切從實際出發,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準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增強制度設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堅持民主立法,暢通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權益得到充分體現。有關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時,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要通過部門網站等載體進行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其中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直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別重要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進一步增強全局觀念,加強政府立法協調工作
起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要始終站在全局的高度,從維護全省整體利益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出發。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要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后書面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主動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意見時,要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于收到草案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5日內返回起草部門;逾期不返回的,視為同意。起草部門要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充分采納合理的意見;對有爭議的意見,要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力爭達成共識;經反復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在報送草案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省法制辦要充分發揮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涉及重大意見分歧、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省法制辦要及時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經反復協調仍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省法制辦要提出主導意見,報請省政府決定。
四、嚴格執行立法工作計劃,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務
立法工作計劃要求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各起草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落實工作責任,于立法工作計劃規定的審議時間之前3個月完成起草并報送審查;不能按計劃完成起草任務的,要向省政府作出書面說明。對條件成熟爭取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起草部門要抓緊工作,盡早完成起草任務;對抓緊調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項目,起草部門也要抓緊開展研究起草工作。起草部門要努力提高送審稿的質量,力求做到結構合理、邏輯嚴密、條理清楚、用語規范。對不符合要求和不成熟的送審稿,省法制辦應當退回起草部門。省法制辦要不斷完善立法工作機制,提前介入各部門的起草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及時跟蹤了解工作進展情況。起草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保證立法工作計劃的嚴格執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需要對立法項目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省政府請示。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11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全會以及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13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省政府2013年立法重點是:按照加快建設經濟文化強省和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著力抓好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市場監管制度,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快建設文化強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項目。在完成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確保質量,使政府立法更好地服務于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為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制度保障。據此,對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地方性法規草案
一、年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點立法項目(8件)
(一)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請審議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修訂草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二)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提請審議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草案(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三)為了保護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鼓勵發明創造和技術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提請審議山東省專利條例草案(省知識產權局起草)。
(四)為了加強輻射污染防治,保障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提請審議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省環保廳起草)。
(五)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請審議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省公安廳起草)。
(六)為了加強南水北調管理,優化配置水資源,保障供水安全、防洪安全和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山東省南水北調管理條例草案(省水利廳起草)。
(七)為了加強臺兒莊古城的保護、管理與利用,繼承和保護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保障臺兒莊古城的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山東省臺兒莊古城管理條例草案(棗莊市政府起草)。
(八)為了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請審議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省食安辦起草)。
二、條件成熟時爭取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項目(29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市場監管制度,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9件)
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土地登記條例(修訂)(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農業投入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山東省金融業發展條例(省金融辦起草),山東省林權登記與流轉管理條例(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條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郵政管理條例(修訂)(省郵政局起草),山東省海砂管理條例(省海洋與漁業廳起草),山東省價格調控條例(省物價局起草)。
(二)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13件)
山東省城鎮供熱管理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省人口計生委起草),山東省普通中小學素質教育推進條例(省教育廳起草),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省安監局起草),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省文化廳起草),山東省禁毒條例(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省畜牧獸醫局起草),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民族工作條例(修訂)(省民委起草),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省老齡辦起草),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訂)(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辦法(省衛生廳起草),山東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省科技廳起草)。
(三)保護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5件)
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修訂)(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黃河三角洲自然保護區條例(東營市政府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省水利廳起草),山東省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條例(省氣象局起草),山東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四)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2件)
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省法制辦起草)。
三、抓緊調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項目(28件)
山東省發展規劃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山東省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修訂)(省教育廳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辦法(省安全廳起草),山東省地名管理條例(修訂)(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辦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農村土地整治條例(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住房保障管理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公共交通條例(省交通運輸廳起草),山東省抗旱條例(省水利廳起草),山東省種子條例(省農業廳起草),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省商務廳起草),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訂)(省文化廳起草),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省衛生廳起草),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省環保廳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修訂)(省環保廳起草),山東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修訂)(省體育局起草),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修訂)(省統計局起草),山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職業病防治條例(修訂)(省安監局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修訂)(省安監局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省僑辦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修訂)(省人防辦起草),山東省行政執法條例(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省畜牧獸醫局起草)。
省政府規章
一、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12件)
(一)為了加強稅式支出管理,完善財政管理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山東省稅式支出管理辦法(省財政廳起草)。
(二)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省機關事務局起草)。
(三)為了加強漁業船舶管理,保護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制定山東省漁業船舶管理辦法(省海洋與漁業廳起草)。
(四)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山東省火災高危單位管理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五)為了保護內河水域環境,防治船舶污染,制定山東省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辦法(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六)為了規范氣象災害評估活動,完善氣象災害防御體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山東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省氣象局起草)。
(七)為了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和公共安全,制定山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辦法(省林業廳起草)。
(八)為了建立健全避難場所功能設置、維護與管理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山東省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省地震局起草)。
(九)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城鄉面貌和環境衛生,制定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十)為了加強對大運河遺產的保護,規范大運河遺產的利用行為,促進大運河沿線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山東省大運河遺產保護辦法(省文物局起草)。
(十一)為了規范幼兒園管理,提高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制定山東省幼兒園管理辦法(省教育廳起草)。
(十二)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山東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省質監局起草)。
二、條件成熟時爭取完成的立法項目(24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完善市場監管制度,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規章項目(6件)
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省物價局起草),山東省漁業港口管理辦法(省海洋與漁業廳起草),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省農業廳起草),山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二)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項目(12件)
山東省中小學安全管理規定(省教育廳起草),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省教育廳起草),山東省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省安監局起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省安監局起草),山東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修訂)(省安監局起草),山東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殘聯起草),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實施《殘疾人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省殘聯起草),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省公安廳起草)。
(三)保護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規章項目(3件)
山東省黃河口生態旅游區管理辦法(東營市政府起草),山東省義務植樹管理辦法(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水文管理辦法(省水利廳起草)。
(四)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項目(3件)
山東省重大行政決定備案辦法(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行政審批規定(修訂)(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省級機關房地產管理辦法(省機關事務局起草)。
三、抓緊調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項目(31件)
山東省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辦法(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社會保險稽查辦法(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建設用地占用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小清河管理保護辦法(省水利廳起草),山東省實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辦法(省水利廳起草),山東省水生態修復與保護辦法(省水利廳起草),山東省肥料管理辦法(省農業廳起草),山東省蠶種管理辦法(省農業廳起草),山東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美術品市場管理辦法(省文化廳起草),山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辦法(省人口計生委起草),山東省審計結論落實辦法(省審計廳起草),山東省企業知名字號管理和保護辦法(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企業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省安監局起草),山東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規定(省安監局起草),山東省行政執法聽證辦法(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行政調解辦法(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省物價局起草),山東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省畜牧獸醫局起草),沂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辦法(濰坊市政府起草),山東省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此外,未列入計劃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并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的,有關部門可以適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