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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湖南省省級儲備糖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糧物〔2025〕43號)

   2025-07-21 293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湖南省級儲備糖管理,確保食糖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用順暢,確保管得好、拿得出、調得快、用得上,切實發揮應急保供作用。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共同修訂了《湖南省省級儲備糖管理辦法》.

各市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儲備糖管理,確保食糖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調用順暢,確保管得好、拿得出、調得快、用得上,切實發揮應急保供作用。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共同修訂了《湖南省省級儲備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湖南省財政廳

2025年5月16日

湖南省省級儲備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儲備糖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參照《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中央儲備糖倉儲管理辦法》,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儲備糖,是指省人民政府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有效實施市場調控而儲備的成品白砂糖。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糖任務按照儲備計劃落實。遵循“企業承儲、市場運作、自負盈虧、政府補貼、服從調度、保障應急”的原則,實行常年儲備、自主輪換的儲備模式。

第四條 從事省級儲備糖的儲存、管理、輪換、動用、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擬訂省級儲備糖的規劃和總量計劃。

第六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省級儲備糖的收儲、輪換和管理,按程序具體組織實施動用,對省級儲備糖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計劃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儲備糖財政補貼資金保障工作。

第八條 承儲單位負責具體實施省級儲備糖的收儲、輪換、日常管理和動用出庫,及時報送省級儲備糖統計報表和業務報告,對省級儲備糖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三章 收儲管理

第九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調度、儲存安全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承儲單位。每輪招投標的承儲期為2年,逐年簽署承儲協議。

第十條 省級儲備糖承儲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食糖生產、加工或批發銷售資質。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備與承儲規模和區域布局相適應的倉儲能力;租用庫房設施儲備的,應提供相關租賃合同。

(三)食糖生產、加工或流通企業,需在省內擁有銷售網絡,且近3年年均食糖生產量、加工量或銷售量在3000噸以上。日出入庫能力及綜合吞吐能力滿足儲備糖輪換、調用的需要。

(四)經營管理狀況良好,近3年來未發生商品儲存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 承儲單位接到下達的儲備計劃后,應在1個月內落實省級儲備糖收儲任務,并在入庫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入庫情況。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需按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收儲的食糖應是以甘蔗、甜菜或原糖為原料生產的白砂糖,其質量技術要求、檢驗規則和標識、包裝、運輸、儲存達到GB/T317-2018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嚴格執行進貨和出貨檢查驗收制度,確保收儲入庫和投放市場的省級儲備糖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承儲單位承儲任務完成情況,按800元/噸·年的標準給予定額補貼。省級儲備糖采購、儲存、輪換環節的費用及損失、損耗等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四章 在庫管理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建立儲存管理臺賬,并在每月10日前,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送上月的儲備糖進銷存月報表。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嚴格倉儲管理,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配備經過培訓的專業人員從事倉儲保管工作,確保賬卡簿數據真實準確、記錄及時,及時處置異常問題,不得因保管不當影響省級儲備糖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要對省級儲備糖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不得與其他商品同庫混存,不同年份、品種、等級的省級儲備糖不得同一貨位儲存。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在庫房內相對統一、顯著的位置設置省級儲備糖貨位卡,內容包括入庫時間、生產日期、品種、產地、數量等,做到賬實、賬賬相符。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省級儲備糖進行糖權公示,在儲存省級儲備糖的倉房倉門、外墻涂刷明顯標識,懸掛統一標牌。存儲地點在承儲期內不得變動。省級儲備糖不得用于對外擔保或清償債務。

第五章 輪換及動用

第二十條 省級儲備糖由承儲單位按規定在保質期內擇機自主輪換,原則上每年輪換1次,需提前3天將輪換計劃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儲備糖輪出后應當及時、保質、同品種輪入,除輪換期及發生動用外,省級儲備糖在庫數量不得低于食糖儲備計劃量。輪換完成后,將輪換情況及入庫食糖采購價格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輪換期間,省級儲備糖在庫數量不得低于食糖儲備計劃量的50%,全年累計低于儲備計劃量的天數不得超過90天。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時輪入的,應當按“一事一批”的原則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準同意。

第二十一條 省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省級儲備糖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承儲單位具體實施:

(一)省內突發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疫情、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局部食糖供應短缺或阻斷;

(二)全省或局部地區食糖供求嚴重失衡或食糖市場價格出現大幅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糖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接到動用指令后,應嚴格按照數量、時間、地點等要求組織調運或投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食儲備糖動用指令。動用后,停止計算已動用部分省級儲備糖的費用補貼,動用部分回補入庫后重新開始計算。承儲單位完成動用投放后應當及時采購貨源,根據投放情況和市場供求情況及時充實儲備,并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告情況。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對省級儲備糖進行監督檢查的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儲備糖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糖收儲、銷售、輪換及調撥等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糖管理臺賬等有關資料、憑證;

(四)檢查其它涉及省級儲備糖安全管理及保障的相關信息及資料。

第二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主動配合、自覺接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責令其限期整改;發生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調減儲備數量、扣減儲備補貼;情節嚴重的,終止承儲協議,相關行為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糖的數量,賬實不符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行為騙取儲備補助資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糖數量缺失、質量明顯下降的;

(四)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糖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五)不執行儲備動用指令或執行不力、延誤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投放市場的省級儲備糖為假冒偽劣食糖、與標準明顯不符的;

(七)未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意,省級儲備糖輪換期內輪換超過規定的最低庫存數量要求及規定補庫時間的;

(八)以省級儲備糖對外擔保或清償債務的;

(九)違反本辦法和承儲協議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解讀: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湖南省省級儲備糖管理辦法》的文字解讀




 
地區: 湖南
標簽: 儲存 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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