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43號,以下簡稱禁限清單),為提升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穩妥推進執行例外措施的進口貨物監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地域范圍為海南島全島。
第三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設立“一線”。在“一線”進出口按現行禁限清單管理,并對部分貨物進口執行例外措施。
第二章 管理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中執行例外措施的進口貨物分為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以下簡稱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和允許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貨物(以下簡稱保稅維修貨物)。
第五條 對執行例外措施的進口貨物實施清單管理,清單指禁限清單中《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口例外措施》,清單外貨物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 對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管理
第六條 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僅限最終用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自用,不得在島內流轉或轉賣到內地。進口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的企業應當按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最終用途作出承諾,并接受核查。
第七條 對于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受理進口許可證申請。企業進口時,無需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
第八條 海關設立電子賬冊,并會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實施監管。
第九條 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銷往國(境)外時,企業應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第十條 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毀、滅失以及長期使用后報廢或不再具有價值的,可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解除監管后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相關企業進口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應確保其提供信息真實有效,合法合規使用。存在違反規定行為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將其列入關注名單,不得享受相關便利措施。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企業管理,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對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的管理
第十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開展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對本辦法所稱的保稅維修貨物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
擬開展有關業務的企業向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初核,對支持的項目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屬海關研究并制定項目綜合監管方案,上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進行綜合評估論證,下達項目同意支持文件,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履行全鏈條監管職責,對所支持項目的監管等事項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滿足一定條件并符合相關要求,制定項目申報書,并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海關等部門綜合考慮企業的產品附加值水平、產業發展要求、維修技術和能力、生態環境責任等因素,提出初核意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屬海關研究并制定項目綜合監管方案,其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負責項目可行性方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生態環境監管方案,直屬海關牽頭負責海關監管方案。
(一)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條件和要求。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經營場所與注冊地一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符合環境保護、海關監管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維修設備和場地。建立維修業務管理制度和與海關等部門聯網的信息化管理系統(ERP),能夠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傳輸有關數據,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和可追溯。對已維修貨物、待維修貨物、無法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舊件或壞件、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等進行專門管理。
(二)項目可行性方案。包括項目基本信息、項目經濟社會效益、項目全流程監管機制等。
(三)生態環境監管方案。包括維修廢料管理、防范生態環境風險、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項目的明確支持意見、開展項目維修率備案及后續核查等。
(四)海關監管方案。包括賬冊管理、貨物及料件管理、所在地主管海關對該項目的明確支持意見等。
(五)符合《關于開展保稅維修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辦貿函〔2025〕276號)等相關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暫停保稅維修業務:
(一)未能將保稅維修有關貨物、料件、維修替換下的舊件、壞件、維修過程中產生的保稅邊角料等按規定進行處置的;
(二)在維修過程中違反國家固體廢物管理規定,擅自處理維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三)不符合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3號等文件所規定開展條件的;
(四)擅自開展支持范圍以外產品保稅維修業務的;
(五)違反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認為需要整改的其他情形。
企業完成整改,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屬海關核實認可的,可繼續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第十六條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按有關規定終止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一)企業倒閉或破產,或被政府主管部門撤銷經營資格的;
(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被降為失信企業的;
(三)保稅維修貨物在境內被違規轉讓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滿仍不能按照要求對保稅維修貨物進行管理的;
(五)有關部門認為需要終止保稅維修業務的其他情形。
開展相關業務的企業,如出現以上情形,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屬海關核實,報省人民政府綜合評估后終止。
第十七條 加強全流程、全鏈條監管。嚴格篩選和管理保稅維修項目,做好維修產品流向管理,加強固體廢物和污染物排放管理。嚴禁以保稅維修方式進口固體廢物。不得以保稅維修名義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第五章 綜合監管
第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直屬海關加強協同聯動,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現數據共享、信息互通,對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和保稅維修貨物進行全流程監管。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定期牽頭組織對貨物進口例外措施實施情況開展跟蹤評估,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推動貨物進口例外措施的修訂調整工作。
第二十條 直屬海關對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實施“低干預、高效能”監管。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保稅維修業務監管的相關規定要求,指導屬地海關依據職責對保稅維修業務開展過程實施監管,指導企業加強內部合規機制建設。
第二十一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指導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保稅維修業務開展過程實施環境監管,指導企業加強環境監管合規機制建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直屬海關等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