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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解讀

   2025-07-25 208
核心提示:《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和意義

海南自由貿易港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以下簡稱《禁限清單》)已于2025年7月23日正式對外發布,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根據《禁限清單》要求,海南省牽頭起草配套文件《海南自由貿易港執行例外措施進口貨物的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明確《禁限清單》放寬的兩類貨物相關業務的組織程序和監管要求,確保政策既能順利實施,又能有效防范風險。

二、主要內容

《監管辦法》共分為6部分內容,分別是總則、管理對象、對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管理、對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的管理、綜合監管、附則。

第一部分,總則。主要明確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部分,管理對象。執行例外措施的進口貨物分為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以下簡稱“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和允許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貨物(以下簡稱“保稅維修貨物”),兩類貨物均實施清單管理,清單為《禁限清單》中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口例外措施》。

第三部分,對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管理。明確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僅限最終用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自用,不得在島內流轉或轉賣內地。對放寬許可證管理貨物采取海關查驗、電子賬冊管理、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實施全流程監管。

第四部分,對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的管理。對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和《禁限清單》放寬的保稅維修業務的適用要求分別進行闡述。一是明確企業開展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內維修業務,按現行規定執行。二是對《禁限清單》放寬的保稅維修業務的實施主體條件、項目申報流程和要求、暫停和終止情形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五部分,綜合監管。主要明確省級商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直屬海關的有關職責和協同方式。

第六部分,附則。主要明確《監管辦法》施行的時間。

三、主要特點

1.對部分進口貨物管理作出開放安排。當前我國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共119個(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24年第66號公告《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5年)》),其中消耗臭氧層物質45個,舊機電產品74個。綜合考慮環保、安全和監管風險等因素,除消耗臭氧層物質以及舊船舶、苯胺印刷機、硒鼓、X射線管等部分貨物外,對其余60個舊機電產品自海南自由貿易港“一線”進口取消許可證管理,覆蓋約80%的舊機電產品,主要涉及醫療、工程、印刷、農業、電力、焊接等商品,能為生產型企業生產自用提供便利。這是對標高標準經貿規則,擴大邊境上開放的舉措,體現由邊境上管理向邊境后管理轉變,符合非關稅貿易措施改革的方向。

2.強化了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政策的優勢。近年來,國家逐步加大對海南自由貿易港保稅維修業務的支持力度,使我省的保稅維修政策優于全國其他地區。一是在適用范圍上,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均可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二是在維修品類上,相關企業可同時開展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和《禁限清單》放寬的保稅維修業務,未來可形成政策優勢,有力促進外貿新業態發展;三是在評估程序上,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開展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和《禁限清單》放寬的保稅維修業務,由海南省自行評估后開展,無需報國家部委,進一步精簡了評估程序。

四、業務申報流程

(一)在“一線”取消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申報流程:報關準備(采購合同、裝運前檢驗報告、最終用途承諾書等)→貨物報關(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海關查驗(口岸查驗、到貨查驗等)→電子賬冊管理→日常核查→解除監管(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損毀、滅失以及長期使用后報廢或不再具有價值等情形,可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

(二)“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申報流程:企業向所在地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市縣初核→省級復核→省政府綜合評估。

 




 
地區: 海南
標簽: 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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