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區管委會,各鎮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萬州紅桔(萬縣紅桔)(以下簡稱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規范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萬州紅桔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萬州紅桔生產、銷售、經營并使用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萬州紅桔,是指在萬州紅桔地理標志保護地域內生產的具有萬州紅桔特征、品質符合萬州紅桔產品標準的紅桔。
第四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0年第155號公告為準,即:海拔在400米及以下的萬州區現轄行政區域內的大周鎮、小周鎮、黃柏鄉、太龍鎮、陳家壩街道、鐘鼓樓街道、高峰鎮、龍都街道、長嶺鎮、五橋鎮、甘寧鎮、龍沙鎮、新田鎮、瀼渡鎮、武陵鎮、溪口鄉、燕山鄉、新鄉鎮、長坪鄉、熊家鎮。
第五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品種:大紅袍紅桔。
第六條 使用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程序申請,經審核、登記、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萬州區保護地域內生產的紅桔,未經審查合格、注冊登記的,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經營者,禁止在生產的萬州紅桔內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保護地域以外生產的紅桔不得使用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偽造、冒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九條 保護范圍內的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區級相關部門應配合做好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統籌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設立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簡稱保護辦),其職能:
(一)組織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組織宣傳貫徹、實施萬州紅桔質量技術要求及萬州紅桔地方標準等;
(三)受理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并負責將申報材料按規定報上級部門批準。
(四)負責對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農用物資、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五)依法受理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二條 保護地域內的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相應的管理組織,負責轄區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協助保護辦組織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協助保護辦組織宣傳貫徹、實施萬州紅桔質量技術要求及萬州紅桔地方標準等;
(三)對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者應按萬州紅桔質量技術要求、萬州紅桔生產技術規程等標準組織生產,種植環境應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環境要求。
保護辦對專用標志使用者執行標準的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以防止隨意變更生產條件,影響產品的質量特色。
第十四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者應建立與生產、銷售活動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建立農用物資采購臺賬(保留進貨發票)、生產、銷售臺帳及農事記錄。
第十五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萬州紅桔其產品質量應當符合萬州紅桔質量技術要求和萬州紅桔產品標準。
包裝物上應明示產品標準名稱及標準代號,標識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標識標注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護辦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對獲準使用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萬州紅桔質量進行定期檢驗,產品質量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四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保護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
(二)產地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范圍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 保護辦對提出申請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初審后,交萬州區質監局按規定上報重慶市質監局審核,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核準公告后,保護辦發給《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并登記注冊。
第十九條 印制萬州紅桔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按照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專用標志的標示方法有:
(一) 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
(三)應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的,由保護辦指定印刷企業、派專人監印,并將印刷數量登記備案。保護辦須控制專用標志的使用數量,建立產品的溯源體系。
第二十一條 獲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使用者,應在產品包裝標識上標明“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并在標識顯著位置標明萬州紅桔,同時,應執行國家對產品包裝標識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二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應同時標注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公告號以及所執行的地理標志產品標準號等。
第二十三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單位應經地理標志保護辦核準并備案。
第二十四條 核準登記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不得擴大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將專用標志的使用權轉讓、轉借、出租、出售。不按規定使用標志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標志的,保護辦按規定報上級質監部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第二十五條 使用者使用的包裝、標識,須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將計劃說明、使用數量等情況報保護辦備案,每年的2月底前將上年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報保護辦。
第二十六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使用者應按第十七條要求重新提出申請,經重慶市質監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備案;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到期不申請的,有效期至屆滿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接受酬金、禮品;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不得泄漏企業技術機密。違反上述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萬州紅桔(萬縣紅桔)(以下簡稱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規范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萬州紅桔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萬州紅桔生產、銷售、經營并使用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萬州紅桔,是指在萬州紅桔地理標志保護地域內生產的具有萬州紅桔特征、品質符合萬州紅桔產品標準的紅桔。
第四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0年第155號公告為準,即:海拔在400米及以下的萬州區現轄行政區域內的大周鎮、小周鎮、黃柏鄉、太龍鎮、陳家壩街道、鐘鼓樓街道、高峰鎮、龍都街道、長嶺鎮、五橋鎮、甘寧鎮、龍沙鎮、新田鎮、瀼渡鎮、武陵鎮、溪口鄉、燕山鄉、新鄉鎮、長坪鄉、熊家鎮。
第五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品種:大紅袍紅桔。
第六條 使用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程序申請,經審核、登記、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萬州區保護地域內生產的紅桔,未經審查合格、注冊登記的,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經營者,禁止在生產的萬州紅桔內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保護地域以外生產的紅桔不得使用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偽造、冒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九條 保護范圍內的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區級相關部門應配合做好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統籌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設立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簡稱保護辦),其職能:
(一)組織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組織宣傳貫徹、實施萬州紅桔質量技術要求及萬州紅桔地方標準等;
(三)受理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并負責將申報材料按規定報上級部門批準。
(四)負責對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農用物資、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五)依法受理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二條 保護地域內的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相應的管理組織,負責轄區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協助保護辦組織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協助保護辦組織宣傳貫徹、實施萬州紅桔質量技術要求及萬州紅桔地方標準等;
(三)對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者應按萬州紅桔質量技術要求、萬州紅桔生產技術規程等標準組織生產,種植環境應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環境要求。
保護辦對專用標志使用者執行標準的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以防止隨意變更生產條件,影響產品的質量特色。
第十四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者應建立與生產、銷售活動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建立農用物資采購臺賬(保留進貨發票)、生產、銷售臺帳及農事記錄。
第十五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萬州紅桔其產品質量應當符合萬州紅桔質量技術要求和萬州紅桔產品標準。
包裝物上應明示產品標準名稱及標準代號,標識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標識標注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護辦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對獲準使用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萬州紅桔質量進行定期檢驗,產品質量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四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保護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
(二)產地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范圍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 保護辦對提出申請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初審后,交萬州區質監局按規定上報重慶市質監局審核,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核準公告后,保護辦發給《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并登記注冊。
第十九條 印制萬州紅桔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按照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專用標志的標示方法有:
(一) 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
(三)應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的,由保護辦指定印刷企業、派專人監印,并將印刷數量登記備案。保護辦須控制專用標志的使用數量,建立產品的溯源體系。
第二十一條 獲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的使用者,應在產品包裝標識上標明“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并在標識顯著位置標明萬州紅桔,同時,應執行國家對產品包裝標識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二條 使用專用標志的,應同時標注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公告號以及所執行的地理標志產品標準號等。
第二十三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單位應經地理標志保護辦核準并備案。
第二十四條 核準登記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經營者,不得擴大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將專用標志的使用權轉讓、轉借、出租、出售。不按規定使用標志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標志的,保護辦按規定報上級質監部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第二十五條 使用者使用的包裝、標識,須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將計劃說明、使用數量等情況報保護辦備案,每年的2月底前將上年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報保護辦。
第二十六條 萬州紅桔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使用者應按第十七條要求重新提出申請,經重慶市質監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備案;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到期不申請的,有效期至屆滿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接受酬金、禮品;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不得泄漏企業技術機密。違反上述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