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
現將我局2009年4月15日公布的《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及說明一式五份報送備案。
附件:1.《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
2. 關于《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的起草說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皖質辦發〔2009〕14號
關于印發《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局:
現將《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下載:1.《生產許可證證后實地核查通知書》樣式
2.《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通知書》樣式
3.《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報告》樣式
4.《生產許可證年審匯總表》樣式
5.《安徽省生產許可企業巡查記錄表》樣式
6.《生產許可證監督抽查情況統計表》樣式
7.《生產許可證執法查處匯總表》樣式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獲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持續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企業應當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列入食品(含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等)生產許可證目錄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依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統一負責全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省質監局內設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工作,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質監局)按照市質監局的統一組織下,協助做好證后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各級稽查機構負責實施生產許可證執法查處工作。
第四條 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包括建檔管理、年度監督審查、日常監督檢查及執法查處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質監部門從事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建檔管理
第六條 對生產許可證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監管制度。
第七條 各市、縣質監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建檔工作,及時掌握獲證企業的動態信息,按照建立質量檔案和食品(產品)安全監管系統的要求,確保所有獲證企業全部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檔案應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證書文本、年度監督審查、日常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第三章 年度監督審查
第八條 企業年度監督審查(以下簡稱年審)是指獲證企業每年度向質監部門提交《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質監部門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核準,并從申報年審企業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具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按照10%進行把握)進行生產條件實地核查抽查,核實企業是否履行許可證相關法定義務并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第九條 省質監局負責統一管理年審工作,市、縣質監局負責具體實施年審工作。
第十條 年審的基本程序:
(一)獲證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自查報告》等相關年審材料;
(二)市、縣質監局受理、核準企業年審材料;
(三)市、縣質監局根據企業年審書面材料核準情況及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按比例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抽查;
(四)市質監局在企業《自查報告》上做出核準結論, 并在企業《生產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第十一條 獲證企業每年應按照要求向登記注冊所在地市、縣質監局提交以下年審材料(提交具體時間由各市質監局確定):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復印件2份及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報告》2份;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份;
(四)涉及其它行政許可項目的(如衛生、安全生產、環保),需提供相關許可證復印件2份;
(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原件和復印件2份(含各級監督抽查、定檢報告等)。
獲證企業應當如實提供年審材料,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交前款規定的復印件時需攜帶原件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市、縣質監局應當自收到企業年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年審材料核準,做出是否進行企業實地核查抽查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列入實地核查對象:
(一)年審材料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二)獲證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投訴或舉報的;
(三)獲證產品在本年度年審周期內經國家級、省級或市縣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產品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三條 市、縣質監局負責組織對企業的實地核查,編制實地核查計劃,應當于實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業出具《生產許可證證后實地核查通知書》(見附件1),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但事先告知可能妨礙核查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的有明確舉報被許可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除外。
第十四條 年審實地核查應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技術專家參加。實地核查依據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各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及企業《自查報告》,檢查重點是企業的原材料控制、生產必備條件、安全生產、出廠檢驗手段等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的同時進行產品抽樣檢驗:
(一)實地核查中發現企業產品可能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二)實地核查中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六)、(七)項情形之一的;
(三) 其他需要抽樣檢驗的情形。
第十五條 市、縣質監局在核準企業年審材料或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抽查中,發現并核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業年審不合格;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相關規定處罰;需要注銷、撤銷或吊銷生產許可證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按產品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結論判定為不合格的;
(二)企業獲證后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包括停產、改建、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企業名稱變更的、企業獲證產品增項的(包括增單元、增規格型號、產品升級、增生產場所),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三) 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四) 企業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五) 企業進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辦理備案手續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注方式的;
(六) 有在獲證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 企業獲證后違反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和工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建設國家嚴禁重復投資建設項目的;
(八)在實地核查中獲證產品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自查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企業拒絕接受依法實施的年審實地核查的,由省質監局按有關規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依法處理。企業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年審義務的,市質監局在上報時作出說明,待原因消除后再補充進行年審。
第十七條 市質監局應在作出企業年審不合格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通知書》(見附件2),企業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市質監局將年審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企業名單報送省質監局,省質監局將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年審實地核查和對發現問題的處理結果要有文字記錄,核查人員應填寫《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報告》(見附件3),經被核查企業負責人和核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對企業注冊地與生產地分屬不同市、縣的,注冊地所在市、縣質監局可以直接組織實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生產地所在市、縣質監局進行實地核查,有關核查情況書面材料反饋后由企業注冊地市質監局匯總歸檔。
第十九條 市質監局應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企業年審工作,并于12月1日前將《生產許可證年審匯總表》(見附件4)上報省質監局(省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條 省質監局對各地上報的情況進行確認,并結合監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對年審情況進行抽查,通報抽查情況。
第四章 生產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質監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包括定期監督檢查(巡查)、不定期監督檢查、回訪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第二十二條 定期監督檢查是指有計劃地對本轄區內獲證企業進行實地檢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抽查;不定期監督檢查是根據某類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以及預防突發事件的需要,結合某類產品存在的問題而組織對生產企業進行實地檢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獲證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查,各地應當把許可證產品作為抽查重點列入監督抽查計劃(含各級定檢),確保每年對每個企業每種產品的抽查不少于一次,并認真落實抽查后處理工作,按時統計上報抽查情況(見附件6)。檢查和抽查的情況要及時記錄在企業許可證書的附件中。
回訪是指質監部門對獲證企業存在問題或違法行為整改情況實施的核查。回訪應主要針對年審、定期監督檢查、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情況,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是否及時實施。回訪中發現獲證企業原問題仍存在的,應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并按照年審不合格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質監局應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以及區域產品質量狀況,制定相應的檢查計劃和檢查頻次,對獲證企業的定期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在檢查(巡查)時要認真填寫《安徽省生產許可企業巡查記錄表》(見附件5),巡查記錄表要及時歸檔,巡查情況要及時錄入電子檔案。對抽查合格率低、取證率低的重點地區,質量問題較多的重點行業實施重點監控。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加大監管頻次:
(一)生產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的企業;
(二)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的企業;
(三)在上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記錄的企業;
(四)獲證產品在上年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業;
(五)違反生產許可證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的企業。
第二十四條 檢查的重點內容應當包括:
(一)獲證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
(二)獲證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是否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是否按照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
(三)獲證企業的原輔材料進貨驗收制度是否有效運行,有針對性地對企業原輔材料的采購進貨、入庫驗收、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四)獲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
(五)企業產品包裝是否符合標識標注規定,是否存在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情況。
第五章 執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執法查處以集中查處和日常查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集中查處是指省質監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查處公告及專項整治的要求,結合發證產品質量狀況統一部署開展的執法查處方式。日常查處是指市、縣局在證后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許可證法律法規的行為后,立即進行執法查處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省質監局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市、縣質監局辦理的許可證案件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質監局在日常查處中涉及生產許可證案件的(含縣質監局辦理的),應填寫《生產許可證執法查處匯總表》(見附件7),每半年一次報送省質監局(省許可證辦公室)。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將我局2009年4月15日公布的《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及說明一式五份報送備案。
附件:1.《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
2. 關于《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的起草說明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皖質辦發〔2009〕14號
關于印發《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局:
現將《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通知書》樣式
3.《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報告》樣式
4.《生產許可證年審匯總表》樣式
5.《安徽省生產許可企業巡查記錄表》樣式
6.《生產許可證監督抽查情況統計表》樣式
7.《生產許可證執法查處匯總表》樣式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安徽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獲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持續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企業應當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列入食品(含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等)生產許可證目錄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依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統一負責全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省質監局內設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工作,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質監局)按照市質監局的統一組織下,協助做好證后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各級稽查機構負責實施生產許可證執法查處工作。
第四條 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包括建檔管理、年度監督審查、日常監督檢查及執法查處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質監部門從事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建檔管理
第六條 對生產許可證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監管制度。
第七條 各市、縣質監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建檔工作,及時掌握獲證企業的動態信息,按照建立質量檔案和食品(產品)安全監管系統的要求,確保所有獲證企業全部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檔案應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證書文本、年度監督審查、日常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第三章 年度監督審查
第八條 企業年度監督審查(以下簡稱年審)是指獲證企業每年度向質監部門提交《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質監部門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核準,并從申報年審企業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具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按照10%進行把握)進行生產條件實地核查抽查,核實企業是否履行許可證相關法定義務并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第九條 省質監局負責統一管理年審工作,市、縣質監局負責具體實施年審工作。
第十條 年審的基本程序:
(一)獲證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自查報告》等相關年審材料;
(二)市、縣質監局受理、核準企業年審材料;
(三)市、縣質監局根據企業年審書面材料核準情況及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按比例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抽查;
(四)市質監局在企業《自查報告》上做出核準結論, 并在企業《生產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第十一條 獲證企業每年應按照要求向登記注冊所在地市、縣質監局提交以下年審材料(提交具體時間由各市質監局確定):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復印件2份及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報告》2份;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份;
(四)涉及其它行政許可項目的(如衛生、安全生產、環保),需提供相關許可證復印件2份;
(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原件和復印件2份(含各級監督抽查、定檢報告等)。
獲證企業應當如實提供年審材料,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交前款規定的復印件時需攜帶原件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市、縣質監局應當自收到企業年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年審材料核準,做出是否進行企業實地核查抽查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列入實地核查對象:
(一)年審材料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二)獲證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投訴或舉報的;
(三)獲證產品在本年度年審周期內經國家級、省級或市縣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產品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三條 市、縣質監局負責組織對企業的實地核查,編制實地核查計劃,應當于實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業出具《生產許可證證后實地核查通知書》(見附件1),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但事先告知可能妨礙核查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的有明確舉報被許可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除外。
第十四條 年審實地核查應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技術專家參加。實地核查依據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各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及企業《自查報告》,檢查重點是企業的原材料控制、生產必備條件、安全生產、出廠檢驗手段等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的同時進行產品抽樣檢驗:
(一)實地核查中發現企業產品可能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二)實地核查中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六)、(七)項情形之一的;
(三) 其他需要抽樣檢驗的情形。
第十五條 市、縣質監局在核準企業年審材料或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抽查中,發現并核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業年審不合格;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相關規定處罰;需要注銷、撤銷或吊銷生產許可證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按產品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結論判定為不合格的;
(二)企業獲證后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包括停產、改建、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企業名稱變更的、企業獲證產品增項的(包括增單元、增規格型號、產品升級、增生產場所),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三) 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四) 企業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五) 企業進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辦理備案手續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注方式的;
(六) 有在獲證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 企業獲證后違反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和工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建設國家嚴禁重復投資建設項目的;
(八)在實地核查中獲證產品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自查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企業拒絕接受依法實施的年審實地核查的,由省質監局按有關規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依法處理。企業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年審義務的,市質監局在上報時作出說明,待原因消除后再補充進行年審。
第十七條 市質監局應在作出企業年審不合格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通知書》(見附件2),企業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市質監局將年審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企業名單報送省質監局,省質監局將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年審實地核查和對發現問題的處理結果要有文字記錄,核查人員應填寫《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報告》(見附件3),經被核查企業負責人和核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對企業注冊地與生產地分屬不同市、縣的,注冊地所在市、縣質監局可以直接組織實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生產地所在市、縣質監局進行實地核查,有關核查情況書面材料反饋后由企業注冊地市質監局匯總歸檔。
第十九條 市質監局應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企業年審工作,并于12月1日前將《生產許可證年審匯總表》(見附件4)上報省質監局(省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條 省質監局對各地上報的情況進行確認,并結合監管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對年審情況進行抽查,通報抽查情況。
第四章 生產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質監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包括定期監督檢查(巡查)、不定期監督檢查、回訪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第二十二條 定期監督檢查是指有計劃地對本轄區內獲證企業進行實地檢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抽查;不定期監督檢查是根據某類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以及預防突發事件的需要,結合某類產品存在的問題而組織對生產企業進行實地檢查,必要時進行產品質量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獲證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抽查,各地應當把許可證產品作為抽查重點列入監督抽查計劃(含各級定檢),確保每年對每個企業每種產品的抽查不少于一次,并認真落實抽查后處理工作,按時統計上報抽查情況(見附件6)。檢查和抽查的情況要及時記錄在企業許可證書的附件中。
回訪是指質監部門對獲證企業存在問題或違法行為整改情況實施的核查。回訪應主要針對年審、定期監督檢查、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情況,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是否及時實施。回訪中發現獲證企業原問題仍存在的,應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并按照年審不合格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質監局應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以及區域產品質量狀況,制定相應的檢查計劃和檢查頻次,對獲證企業的定期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1次,在檢查(巡查)時要認真填寫《安徽省生產許可企業巡查記錄表》(見附件5),巡查記錄表要及時歸檔,巡查情況要及時錄入電子檔案。對抽查合格率低、取證率低的重點地區,質量問題較多的重點行業實施重點監控。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加大監管頻次:
(一)生產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的企業;
(二)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的企業;
(三)在上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記錄的企業;
(四)獲證產品在上年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業;
(五)違反生產許可證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的企業。
第二十四條 檢查的重點內容應當包括:
(一)獲證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志;
(二)獲證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是否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是否按照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
(三)獲證企業的原輔材料進貨驗收制度是否有效運行,有針對性地對企業原輔材料的采購進貨、入庫驗收、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四)獲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
(五)企業產品包裝是否符合標識標注規定,是否存在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情況。
第五章 執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執法查處以集中查處和日常查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集中查處是指省質監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查處公告及專項整治的要求,結合發證產品質量狀況統一部署開展的執法查處方式。日常查處是指市、縣局在證后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許可證法律法規的行為后,立即進行執法查處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省質監局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市、縣質監局辦理的許可證案件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質監局在日常查處中涉及生產許可證案件的(含縣質監局辦理的),應填寫《生產許可證執法查處匯總表》(見附件7),每半年一次報送省質監局(省許可證辦公室)。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