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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9〕21號)

   2011-03-26 810
核心提示: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1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13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總體要求和目標

  (一)今后一個時期,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總體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漁業安全法規和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安全基礎設施和改進裝備,提高搶險救助能力;強化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防災避險能力,努力構建有效預防和遏制漁業安全事故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是:到“十一五”末,積極爭取國家支持我省達到海岸線平均200公里以內設有一個一級以上漁港,能夠為45%的海洋漁船提供服務的基本目標,努力為一級以上漁港配套完善安全監控設備,建設海洋漁船管理動態監控系統、漁業船員安全教育培訓基地和漁船設備檢測檢驗基地;逐步完善對二、三級漁港和納入管理的漁船簡易停泊碼頭安全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完善漁業安全通信網絡;使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較大和一般事故明顯下降,事故死亡和失蹤人數比“十五”期末明顯減少。到2015年,形成以實現體系監管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為核心,以完善漁業安全法規、健全安全投入機制和完備搶險救助手段為支撐的全省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全省漁業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二、加強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

  (三)沿海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合理規劃漁港建設布局,適當提高建設標準,盡快形成以國家級中心漁港、一級漁港為主體,以地方二、三級漁港為支撐的全省漁港防災減災安全保障體系。漁港建設要突出避風防災功能,增強容納量,提高碼頭、防波堤和護岸工程質量,完善航標、港口監控系統、港口消防和照明設施、搶險救災船艇等配套設施設備,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嚴格漁船建造企業資格認可制度,進一步加強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力度,依法取締不具備漁船生產資質的企業。加強對制造、改裝、進口漁船以及船用安全設備的檢測檢驗,強化漁船修造質量的監督管理。加強老舊漁船管理,嚴格漁船報廢制度,禁止“三無”漁船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漁船入海作業。

  (五)加快通信技術和安全裝備在漁業安全生產中的應用。加強漁船通信終端設備配備,擴大近海無線電信號覆蓋范圍,遠洋漁船要配備衛星電話,提高通信保障能力。加大漁船自救設施設備配備力度,按照規定配備救生、消防等安全設施,提高漁船抵御風險的能力。

  (六)各級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將漁業基礎設施建設和政府支持漁業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納入財政預算和發展計劃,完善漁業安全管理投入保障機制。逐步設立漁業搶險救助和政策性保險配套專項資金,加速漁業海難搜救體系建設和建立漁業船員安全后續保障;完善近海漁船安全救生設備和通信設備配套。漁業主管部門要針對漁船漁港安全生產實際,認真組織落實各項安全基礎建設,充分發揮投入的實效作用。漁業企業和漁船船東要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嚴格執行《遼寧省漁業船舶監督檢驗條例》和《遼寧省漁船管理條例》,確保漁船安全技術狀況始終處于法定標準狀態,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落實從業人員人身保險和人身傷亡賠償。

  三、嚴格履行漁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七)不斷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按照政府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齊抓共管的原則,強化漁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漁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探索在重點漁業鄉村建立和推廣漁業安全員制度。

  (八)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總體工作部署,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實施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建立并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妥善做好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加強漁業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和執法素質。對納入管理的漁港可派駐漁港監督管理人員,保障經費,配備執法裝備;對未納入管理的漁港和自然停泊點一律予以取締,不準漁船停泊。各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轄區內未納入管理漁港和自然停泊點管理。

  (九)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加強督促檢查,嚴格執法。認真落實漁船簽證制度和漁船、船員持證作業制度;嚴禁漁船擅自改變作業性質、非法載人載貨,嚴禁漁船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冒險作業。加強漁船安全技術檢驗,強化對漁船、船員及納入管理的漁港監管。要以漁業企業、船主、漁港、漁船集中停泊點等場所為重點,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力度。

  (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交通、海事、漁業部門要完善遇險漁船搜救聯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漁船與商船碰撞事故的處置工作。工商、國防科工、公安、邊防等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充分發揮部門優勢,共同依法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進一步強化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漁港港主)和船東、船長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履行漁業安全生產法規規定的各項職責。企業要根據從業人員數量,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充分發揮各類協會等中介組織在漁業安全生產教育引導、技術推廣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與漁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各部門協作配合、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漁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格局。

  四、加大漁業安全執法檢查和隱患治理力度

  (十二)要加強對漁業安全執法檢查工作的領導,堅決查處違反漁港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漁船安全適航和漁船航行與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做好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三)深入開展漁業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從漁船、漁港、作業人員管理入手,堅持海上與陸上結合,狠抓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實施漁業安全生產全程監管。加強執法宣傳和檢查,集中開展打擊“三無”漁船及漁業“三非”治理行動。加強對灘涂采貝運輸和陸島客貨運輸作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積極引導實現貝類及客貨運輸的專業化,有效解決采貝船和漁船違規從事客貨運輸的安全難點問題。

  五、進一步強化漁港安全管理

  (十四)沿海各市、縣(市、區)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遼寧省漁港管理條例》,全面組織開展漁港安全治理工作,嚴格按照程序實施申報、驗收與批準公布。對現有的未納入管理的漁港進行調查登記、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后對外公布,可派駐漁港監管人員;對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治,仍不合格的,要堅決取締關閉。堅持深入開展“文明漁港”建設活動,確保漁船進出港和停泊安全。省漁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全省漁港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等級標準,逐步公布納入管理的漁港名稱,明確管理責任,規范省漁港規劃建設與使用管理。

  六、提高漁業安全生產應急和海難救助能力

  (十五)要建立健全海事、搜救、漁業、邊防、氣象、海洋、通信各部門通力合作、相互協調的救助保障體系,完善以地方政府統一領導,搜救中心協調指揮,國家專業海上搜救力量為主體、漁業系統救助力量全力參與、相關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的應急聯動機制。

  (十六)加強救助管理,落實災害監測預警和氣象信息傳遞制度,氣象、海洋部門要及時將災害天氣和海洋災害信息通報各級政府及漁業部門,漁業部門和鄉、村一級地方政府要及時將災害氣象預警信息傳遞給漁區、漁業企業和漁民。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要完善救助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嚴格24小時值班制度,明確各級救助責任。加強專業搜救船舶的動態待命值班和漁政執法船(艇)的值班備航,保障應急響應。提高漁業安全生產應急能力,加強漁業救助力量建設,強化救助裝備,提高漁政執法船救助能力;加強漁船救生、消防、通信、導航設備配備監管,落實漁船編隊生產和轉港生產漁船信息跟蹤監管制度,增強漁船自救、互救能力;完善市際間漁業安全搶險救助協調機制,形成省域救助合力。

  七、加強遠洋與涉外漁業管理

  (十七)認真貫徹落實農業部《遠洋漁業管理規定》和《遼寧省遠洋漁業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遠洋與涉外漁業管理。漁業主管部門要完善遠洋與涉外漁業安全監管體系,實施綜合治理。抓住監管源頭,強化遠洋漁業項目監管,嚴格項目申報、審核;強化遠洋漁業企業和船舶檢驗、船員培訓、安全通信等重點環節管理;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加強雙邊重點海域巡航護漁和監管檢查。遠洋漁業企業和漁船船東要參照國際航運船舶《國際安全管理規則》的體系運行程序,與有關國際安全公約要求保持一致。要教育和組織船員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生產防范措施,嚴格執行船舶作業人數安全定員規定。自覺遵守國際漁業公約、協議和管轄國漁業法律法規,依法接受管轄國漁業執法機構的執法檢查。落實船舶應急部署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發生。外事、漁業、海事、公安、邊防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涉外漁業事件的防范處置工作。

  八、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專業技能水平

  (十八)各地要結合“安全生產月”專題活動,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普法和科普常識宣傳咨詢活動,把安全生產知識宣傳到港、上船、進村、入戶。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生產的自覺性。

  (十九)要加強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漁船船東的法制教育,監督其依法履行船員培訓職責。科學組織開展船員培訓工作,堅持日常培訓與集中培訓相結合,統籌近海和遠洋船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改善培訓條件,提升培訓質量。各市要積極爭取在“十一五”末建立健全具備電化教學和船員安全技能實際操作條件的綜合性培訓基地。深化漁業船員素質教育,積極探索漁船用工規范化管理新機制。漁業、教育、人力資源部門及有關專業院校要加強合作,開展以素質教育為基礎的安全技能崗前培訓,逐步將漁船人力資源開發利用納入社會用工統籌,改善漁業從業人員隊伍結構,確保從業人員的素質和用工的規范化。

  九、完善漁業安全管理法規和制度

  (二十)在《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總體框架內,進一步完善全省漁業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體系。省及各市政府法制、漁業等部門要結合當前漁業生產發展需求,對漁船、漁港生產作業安全、搶險救助、海事管理和船員人身傷亡賠償等內容,分別以政府規章或部門規范性文件方式及時發布實施。漁業生產企業和漁船船東要依法建立健全企業及船舶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漁船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企業各級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和各管理部門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把漁業安全生產逐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七日



 
地區: 遼寧
標簽: 安全生產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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