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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評審管理規定(甘衛法監發〔2008〕112號)

   2011-03-02 506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以下簡稱信譽度)評審工作,依據衛生部《關于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以下簡稱信譽度)評審工作,依據衛生部《關于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2007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成立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等級評審組,評審組由衛生行政部門領導牽頭,成員由衛生監督機構業務熟悉的骨干人員組成。評審時,每組成員不得少于5名。必要時可從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評審組骨干中抽取。評審組成員要嚴格按照評分標準,認真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審,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 申  請
 
  第三條 信譽度評審采取企業申報和衛生監督評定相結合的辦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1年后,可向負責監管的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評審A、B級食品衛生信譽度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可自愿向負責監管的衛生監督機構提出。達到C級信譽度的,由衛生監督機構根據企業的衛生條件和日常衛生監督情況確定,不再專門申請。達到A、B級信譽度要求,但企業未提出申請的,衛生監督機構可確定其為C級。
 
  第五條 申請評審食品衛生A、B級信譽度的,應填寫《甘
 
  肅省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等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譽度等級申請表;
 
  (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
 
  (三)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管理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各功能間(或區域)布局、工藝流程和衛生設施;
 
  (五)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培訓合格證明;
 
  (六)食品生產企業實驗室檢測能力。
 
  第六條 衛生監督機構接到食品衛生A、B級信譽度評審申請后,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資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并盡快派衛生監督人員到現場按照A、B級信譽度的評分標準指導整改。整改合格后,將申報材料與近一年的監督檢查情況、衛生許可和日常監督量化評分表報市、州衛生監督機構匯總(一式二份)。
 
  第三章   評 審
 
  第七條 信譽度評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集體審核、關鍵項目一票否決的原則。
 
  第八條 食品衛生信譽度A級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審小組評定,食品衛生信譽度B級單位由市、州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審小組評定。
 
  第九條 申報A級信譽度的單位(省直管單位除外)先由市、州級評審小組按照量化評分表進行復查,對達不到條件的提出整改意見。審核合格的將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監管衛生監督機構報送的材料和市州級評審的量化評分表,一式一份)報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匯總。
 
  第十條 根據申請單位的數量,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評審小組及時對申請企業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 A、B級食品衛生信譽度評審組按下述內容和程序進行:
 
  (一)聽取企業基本情況和食品量化分級管理自查自糾情況匯報;
 
  (二)查閱食品衛生許可證、衛生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培訓情況、采購索證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關記錄資料;
 
  (三)現場查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陪同人員介紹企業各環節的衛生狀況,衛生監督人員按《評分標準》打分;
 
  (四)向企業反饋評定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現場衛生監督文書,企業負責人就現場檢查意見陳述、表態。
 
  第十二條 評定小組根據現場檢查、審核情況,結合評分情況進行評議,對有爭議的項目集中進行討論,確定最終評分和結論。
 
  第四章 公示和授牌
 
  第十三條 A、B級信譽度評定結束后,省、市(州)衛生監督機構應及時將評審小組評定結果報省、市(州)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省、市(州)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及時向社會公示A、B級信譽度等級名單并授予標牌。 A級信譽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公示、授牌,B級信譽度(除省級直管單位外)由市、州級衛生行政部門公示、授牌。
 
  第十五條 A、B級信譽度公示后,監管的衛生監督機構應及時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相應的等級標志。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延續食品衛生許可證時,若不存在升降級,食品衛生等級保持原有級別不變。
 
  第十八條 確定食品衛生等級1年后,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對評分結果連續兩次高于原食品衛生等級的企業,可建議企業申請高一級等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有級別基礎上降低一個等級:
 
  (一)一年內累計受到衛生行政部門兩次以上(含兩次,下同)的行政處罰;
 
  (二)一年內累計受到兩次以上消費者的食品衛生投訴舉報,經查實負有相應的責任;
 
  (三)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衛生監督抽檢結果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四)在監督中發現存在違法行為,提出整改意見,要求限期改進,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條 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為C級,12個月內不予重新評定其它等級。
 
  第二十一條 降級或取消食品等級決定應由原評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做出。
 
  第二十二條 監管的衛生監督機構發現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了上述降級情況或等級發生了變化(如企業已不存在,企業對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改擴建,原衛生條件和管理水平發生變化,已達不到相應等級的),應及時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反饋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做出降級或取消決定。監管的衛生監督機構接到降級或取消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決定后,應及時變更衛生許可證上的等級標識和標牌
 
  第二十三條 降級的單位,一年內不得申請原級的評審,其負責人應重新參加量化分級管理知識培訓。對降級單位申請原等級和對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改建、擴建和新建的企業,應重新申請評定。
 
  第二十四條 已通過GMP審查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再進行信譽度等級評定,按A級信譽度對待,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A級信譽度標志。
 
  第二十五條 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企業不得申請評定A、B級信譽度。
 
  第二十六條 省、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抽查一定數量的A、B級單位,對A、B級單位評定工作進行督查。
 
  第二十七條 A、B級信譽度每2年由評審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審小組現場審核一次,省、市(州)衛生監督機構應建立健全A、B級單位動態管理的數據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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