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肇慶市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及肉品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為了加強肇慶市城區(即端州區,含黃崗鎮,以下簡稱“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及肉品市場管理,保障市場肉品供應,降低肉價,讓廣大高層吃上放心肉和稱心肉。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精神,結合城區的實際情況,對原《肇慶市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及肉品市場管理暫行辦法》作修改完善,制定本暫行辦法,并自2003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生豬屠宰管理
第一條 城區生豬商品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城區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端州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區生豬定點屠宰的行業管理,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市場肉品供應。
第三條 凡在城區范圍內出售的生豬產品,統一由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集中屠宰,經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及生豬屠宰企業檢驗合格并在胴體加蓋驗訖印章后,方準進入市場出售。
第四條 非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生豬產品均作私宰論處,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從事生豬產品運輸經營應當使用頂部安裝懸掛軌道,符合國家衛生、動物防疫條件的肉品運載專用車輛。
從事肉品運輸的專用車輛應當具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運輸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公安交警部門發放的特許通行證。
運輸肉品應當按照特許通行證規定的路線行駛并隨車攜帶當日肉品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牲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運輸肉品的工具及容器在使用前后應當清洗消毒。
肉品經營者自購車輛運送自銷肉品的,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第六條 生豬胴體的購銷交易由生豬批發行與零售商“雙向”選擇。原則上零售商不能直接送生豬到城區定點屠宰廠屠宰,由生豬批發行負責統一送宰并代繳有關稅費,然后將生豬肉品運送到市場批發(交付)給零售商出售。
(一)市場肉品零售可以在城區具備經營資格的任何一家生豬批發行選購生豬總肉;
(二)生豬批發行銷售的生豬總肉,必須是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符合《食品衛生法》要求,并由廠方按有關規定定級、計量后,用符合條件的肉品運輸車運到各市場交易;
(三)生豬批發行與零售商可根據市場行情,雙方商議總肉交易價格;
(四)零售商可以自購毛豬,委托生豬批發行送交城區定點屠宰廠代宰、代運、代繳稅費;相關的代理費由雙方自行商定。
第七條 經檢驗合格的豬下雜與豬邊、上雜一起編號,配對出廠,定點屠宰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收取加工成本費。
第八條 嚴禁未經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未經檢驗合格的鮮豬肉品進入城區市場銷售,對出售注水、病、死、變質豬肉者,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九條 在城區定點屠宰廠以外屠宰的生豬產品,具備以下條件,并到城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換領動物產品檢疫合作證明后,方可在城區銷售,否則作私宰肉論處。
(一)應當是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并經檢疫、檢驗合格的肉品;
(二)運輸肉品的車輛和方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三)應當持有定點屠宰完稅憑證。
第二章 生豬批發管理
第十條 為了穩定市場供應,加強定點屠宰廠的衛生防疫管理,城區設立若干個生豬批發行。生豬批發行的設立,由端州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查、確定。取得生豬批發資格的批發行,須持批準文件到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天內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生豬批發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單位;
(二)有固定工作場地。其中生豬儲存欄要有100平方米以上(如果有
用的,要出具租用的有關合同證明;)
(三)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運輸工具(如果是租用的,要租用合同證明);
(四)有取得動物防疫相關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1-2名;
(五)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六)有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開辦生豬批發行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1份;
(二)法人資格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和學歷證書(或
職稱證書)的正本、復印件(A4紙,下同)以及個簡歷各一式3份;
(三)注冊資金驗資報告正本及復印件;
(四)辦公地址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正本及復印件;
(五)運輸工具的有效證明或租賃合同正本及復印件;
(六)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第十三條 生豬批發行的職責:
(一)遵紀守法,遵守肉類批發經營的各項管理規定;
(二)積極組織適合市場銷售和有動物免疫標識的生豬貨源,確保市場肉品供應;
(三)按照“以質論價,優質優價的原則,積極收購郊區農民自養生豬”;
(四)定期向有關部門匯報生豬貨源組織及經營情況;
(五)有義務協助生豬屠宰行政執法,打擊查處私宰和銷售私宰肉行為。
第十四條 端州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豬批發行進行定期考核,并實施年檢審查工作。生豬批發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經營資格:
(一)違反肉品批發經營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批發、銷售私宰以及注水、病、死生豬批發產品的;
(三) 有欺行霸市、哄接線員物價、強買強賣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或服務量差的;
(四)1年內拒絕接受零售商的委托代送宰達2次(含2次)以上的;
(五)1年內違反本辦法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六) 在申報資料、質量管理以及服務中故意弄虛作假,一經核實的;
(七) 不服從當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未能通過一竅不通期考核或未能通過年檢的。
第三章 肉品市場管理
第十五條 豬肉零售商必須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取得經營資格。
第十六條 建立肉品市場和豬肉零售商檔案。端州區經貿、工商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肉品市場和市場內的豬肉零售商要建立檔案,對其經營行為實施跟蹤管理。肉品市場和豬肉零售商的檔案由端州區經貿、工商、衛生部門分別進行保存和管理,并向市經貿局報送1份備案。
第十七條 建立肉品經營資格制度。符合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條件的豬肉零售商,由衛生、工商行政部門分別發給《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在規定的時間內仍未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肉品經營活動。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豬肉零售商,應當與經營所在地轄區的工商所簽訂不經銷私宰肉和注水、病、死豬肉的保證書。
第十八條 建立肉品憑證上市和售肉出據制度。豬肉零售商經營的肉品必須具有定點屠宰廠(場)加蓋的肉品檢驗合格章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獸醫檢疫合格章,并具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及定點屠宰廠(場)出具的牲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消費者購買肉品需索取憑證的,零售商應當提供標有品名、重量、金額、市場名稱、檔位編號的銷售憑據。
第十九條 按照“誰開辦、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落實市場開辦者的責任。市場開辦者應積極配合工商、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市場內食品衛生的管理工作,共同打擊銷售私宰肉和注水、病、死豬肉等不法行為。
第二十條 城區的餐飲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業和機關團體等單位食堂必須購買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出廠并經檢疫檢驗合格的肉品,不得購買和加工經營私宰肉品和注水、病、死豬肉。
餐飲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業和機關團體等單位食堂應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建立“購肉登記”制度,購買肉品應向肉品銷售者索取標有品名、重量、金額、市場(超市、批發行)名稱、檔位編號的肉品銷售憑據。銷售憑據與采購登記冊應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第二十一條 豬肉零售商要守法經營,服從管理,不得以次充好,哄抬價格。不服從管理者,經屢教不改以及出售私宰肉和注水、病、死豬肉的,由工商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章 生豬屠宰企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符合規定條件,負責城區生豬屠宰任務的生豬屠宰加工廠(場)。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職責:
(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接受食品衛生監督部門的衛生監督,保證生豬屠宰設備和用水衛生,處理好污水和棄物,確保廠內外環境及肉品加工無污染;
(二)對其屠宰的生豬自行負責肉品質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肉品,要加蓋驗訖印章,方能出廠;
(三)不斷改進和完善肉品加工技術和條件,確保屠宰車間正常運轉,按質按量完成屠宰任務,保證城區市場的鮮豬肉品供應;
(四)做好廠內候宰生豬的防疫工作;
(五)負責收取生豬購銷的各項稅費,并按規定依時向有關部門結報。
第二十四條 生豬屠宰時除因肉檢不合格的內臟及割出病灶外,生產過程中損壞的豬胴體或在肉品交割時缺少的數量、品種,由生豬定點企業負責賠償給生豬所有者。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物價部門要按照“隨行就市,相對穩定,差率控制,便于管理”的原則加強生豬產品價格監管。
第二十七條 城區的生豬批發行、豬肉零售商要嚴格執行差率管理規定和明碼標價制度,自覺接受物價部門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立和實行價格信息公布制度,根據各個時期生豬市場價格情況,定期在市場公布生豬產品零售價格,打擊哄抬物價和強買強賣行為。
第六章 防疫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共同負責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生豬檢疫工作,并按規定收取檢疫費。
第三十條 經檢驗合格的豬只由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方準上市。
第三十一條 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派出動物防疫監督員駐廠監督。對違反《動物防疫法》和《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行為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工商管理
第三十二條 工商部門負責對城區生豬肉品經營環節的管理: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肉品經營管理的政策和規定,依法對肉類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維護肉品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私宰生豬及銷售私宰、注水、病、死豬肉等違規行為;
(三)依法監督生豬批發行、零售商的經營,核發從事生豬購銷業務營業執照,做好協調管理工作;
(四)配合衛生、物價等行政部門對上市豬肉進行檢查。對非法經營私宰生豬和注水、病、死豬及從城區外購進非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且未經檢疫合格的鮮豬肉品者以及短斤缺兩、以次充好、擅自提價等違規行為依照有前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八章 執法管理
第三十三條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城市管理原則,城區生豬屠宰執法管理,以端州區政府為主,市政府主要做好協調指導工作。端州區政府要綜合運用區內行政管理力量,組織清理區內的私宰場點,做好區內“放心肉”上市管理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負責做好轄區內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以及清理違法私宰窩點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 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市、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區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工作。要依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對城區生豬屠宰和肉品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公安、衛生、農牧、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嚴厲打擊“私宰”和銷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豬肉等不法行為,尤其是嚴厲整治在街頭巷尾以及居民區售賣私宰肉的不法行為,共同維護城區鮮豬肉品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條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要根據工作任務要求核定執法隊伍人員數量;要從有利于工作出發,落實執法隊組成人員;要加強執法隊伍的教育、管理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落實執法經費。執法經費可從區財政在生豬屠宰稅中以區級稅收收入為標準按一定比例計提等渠道解決。
第三十七條 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一)私宰生豬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二)定點屠宰廠違反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屠宰生豬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三)定點屠宰廠隱瞞屠宰生豬數量、偷稅漏稅的,由稅務部門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逃避有關規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肉品經營者銷售的生豬肉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由工商部門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市場開辦者不履行食品衛生管理職責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處理;
(六)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生豬肉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處理;
(七)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以暴力威脅方式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理;
(八)其他違反生豬屠宰和肉品流通法律、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職權時,應當認真履行法定再現,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生豬肉品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的;
(二)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而故意不進行查處的;
(三)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四)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揭發。對舉報有功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現將《肇慶市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及肉品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為了加強肇慶市城區(即端州區,含黃崗鎮,以下簡稱“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及肉品市場管理,保障市場肉品供應,降低肉價,讓廣大高層吃上放心肉和稱心肉。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精神,結合城區的實際情況,對原《肇慶市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及肉品市場管理暫行辦法》作修改完善,制定本暫行辦法,并自2003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生豬屠宰管理
第一條 城區生豬商品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管理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城區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端州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區生豬定點屠宰的行業管理,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市場肉品供應。
第三條 凡在城區范圍內出售的生豬產品,統一由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集中屠宰,經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及生豬屠宰企業檢驗合格并在胴體加蓋驗訖印章后,方準進入市場出售。
第四條 非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生豬產品均作私宰論處,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從事生豬產品運輸經營應當使用頂部安裝懸掛軌道,符合國家衛生、動物防疫條件的肉品運載專用車輛。
從事肉品運輸的專用車輛應當具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運輸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公安交警部門發放的特許通行證。
運輸肉品應當按照特許通行證規定的路線行駛并隨車攜帶當日肉品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牲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運輸肉品的工具及容器在使用前后應當清洗消毒。
肉品經營者自購車輛運送自銷肉品的,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第六條 生豬胴體的購銷交易由生豬批發行與零售商“雙向”選擇。原則上零售商不能直接送生豬到城區定點屠宰廠屠宰,由生豬批發行負責統一送宰并代繳有關稅費,然后將生豬肉品運送到市場批發(交付)給零售商出售。
(一)市場肉品零售可以在城區具備經營資格的任何一家生豬批發行選購生豬總肉;
(二)生豬批發行銷售的生豬總肉,必須是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符合《食品衛生法》要求,并由廠方按有關規定定級、計量后,用符合條件的肉品運輸車運到各市場交易;
(三)生豬批發行與零售商可根據市場行情,雙方商議總肉交易價格;
(四)零售商可以自購毛豬,委托生豬批發行送交城區定點屠宰廠代宰、代運、代繳稅費;相關的代理費由雙方自行商定。
第七條 經檢驗合格的豬下雜與豬邊、上雜一起編號,配對出廠,定點屠宰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收取加工成本費。
第八條 嚴禁未經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未經檢驗合格的鮮豬肉品進入城區市場銷售,對出售注水、病、死、變質豬肉者,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九條 在城區定點屠宰廠以外屠宰的生豬產品,具備以下條件,并到城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換領動物產品檢疫合作證明后,方可在城區銷售,否則作私宰肉論處。
(一)應當是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并經檢疫、檢驗合格的肉品;
(二)運輸肉品的車輛和方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三)應當持有定點屠宰完稅憑證。
第二章 生豬批發管理
第十條 為了穩定市場供應,加強定點屠宰廠的衛生防疫管理,城區設立若干個生豬批發行。生豬批發行的設立,由端州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查、確定。取得生豬批發資格的批發行,須持批準文件到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天內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生豬批發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單位;
(二)有固定工作場地。其中生豬儲存欄要有100平方米以上(如果有
用的,要出具租用的有關合同證明;)
(三)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運輸工具(如果是租用的,要租用合同證明);
(四)有取得動物防疫相關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1-2名;
(五)有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疫條件;
(六)有符合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開辦生豬批發行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1份;
(二)法人資格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和學歷證書(或
職稱證書)的正本、復印件(A4紙,下同)以及個簡歷各一式3份;
(三)注冊資金驗資報告正本及復印件;
(四)辦公地址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正本及復印件;
(五)運輸工具的有效證明或租賃合同正本及復印件;
(六)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第十三條 生豬批發行的職責:
(一)遵紀守法,遵守肉類批發經營的各項管理規定;
(二)積極組織適合市場銷售和有動物免疫標識的生豬貨源,確保市場肉品供應;
(三)按照“以質論價,優質優價的原則,積極收購郊區農民自養生豬”;
(四)定期向有關部門匯報生豬貨源組織及經營情況;
(五)有義務協助生豬屠宰行政執法,打擊查處私宰和銷售私宰肉行為。
第十四條 端州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豬批發行進行定期考核,并實施年檢審查工作。生豬批發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經營資格:
(一)違反肉品批發經營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批發、銷售私宰以及注水、病、死生豬批發產品的;
(三) 有欺行霸市、哄接線員物價、強買強賣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或服務量差的;
(四)1年內拒絕接受零售商的委托代送宰達2次(含2次)以上的;
(五)1年內違反本辦法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罰3次(含3次)以上的;
(六) 在申報資料、質量管理以及服務中故意弄虛作假,一經核實的;
(七) 不服從當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未能通過一竅不通期考核或未能通過年檢的。
第三章 肉品市場管理
第十五條 豬肉零售商必須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取得經營資格。
第十六條 建立肉品市場和豬肉零售商檔案。端州區經貿、工商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肉品市場和市場內的豬肉零售商要建立檔案,對其經營行為實施跟蹤管理。肉品市場和豬肉零售商的檔案由端州區經貿、工商、衛生部門分別進行保存和管理,并向市經貿局報送1份備案。
第十七條 建立肉品經營資格制度。符合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條件的豬肉零售商,由衛生、工商行政部門分別發給《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在規定的時間內仍未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肉品經營活動。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豬肉零售商,應當與經營所在地轄區的工商所簽訂不經銷私宰肉和注水、病、死豬肉的保證書。
第十八條 建立肉品憑證上市和售肉出據制度。豬肉零售商經營的肉品必須具有定點屠宰廠(場)加蓋的肉品檢驗合格章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獸醫檢疫合格章,并具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及定點屠宰廠(場)出具的牲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消費者購買肉品需索取憑證的,零售商應當提供標有品名、重量、金額、市場名稱、檔位編號的銷售憑據。
第十九條 按照“誰開辦、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落實市場開辦者的責任。市場開辦者應積極配合工商、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市場內食品衛生的管理工作,共同打擊銷售私宰肉和注水、病、死豬肉等不法行為。
第二十條 城區的餐飲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業和機關團體等單位食堂必須購買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出廠并經檢疫檢驗合格的肉品,不得購買和加工經營私宰肉品和注水、病、死豬肉。
餐飲食肆、超市、肉食品加工企業和機關團體等單位食堂應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建立“購肉登記”制度,購買肉品應向肉品銷售者索取標有品名、重量、金額、市場(超市、批發行)名稱、檔位編號的肉品銷售憑據。銷售憑據與采購登記冊應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第二十一條 豬肉零售商要守法經營,服從管理,不得以次充好,哄抬價格。不服從管理者,經屢教不改以及出售私宰肉和注水、病、死豬肉的,由工商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章 生豬屠宰企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符合規定條件,負責城區生豬屠宰任務的生豬屠宰加工廠(場)。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職責:
(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接受食品衛生監督部門的衛生監督,保證生豬屠宰設備和用水衛生,處理好污水和棄物,確保廠內外環境及肉品加工無污染;
(二)對其屠宰的生豬自行負責肉品質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肉品,要加蓋驗訖印章,方能出廠;
(三)不斷改進和完善肉品加工技術和條件,確保屠宰車間正常運轉,按質按量完成屠宰任務,保證城區市場的鮮豬肉品供應;
(四)做好廠內候宰生豬的防疫工作;
(五)負責收取生豬購銷的各項稅費,并按規定依時向有關部門結報。
第二十四條 生豬屠宰時除因肉檢不合格的內臟及割出病灶外,生產過程中損壞的豬胴體或在肉品交割時缺少的數量、品種,由生豬定點企業負責賠償給生豬所有者。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物價部門要按照“隨行就市,相對穩定,差率控制,便于管理”的原則加強生豬產品價格監管。
第二十七條 城區的生豬批發行、豬肉零售商要嚴格執行差率管理規定和明碼標價制度,自覺接受物價部門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立和實行價格信息公布制度,根據各個時期生豬市場價格情況,定期在市場公布生豬產品零售價格,打擊哄抬物價和強買強賣行為。
第六章 防疫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共同負責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生豬檢疫工作,并按規定收取檢疫費。
第三十條 經檢驗合格的豬只由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方準上市。
第三十一條 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派出動物防疫監督員駐廠監督。對違反《動物防疫法》和《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行為的,要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工商管理
第三十二條 工商部門負責對城區生豬肉品經營環節的管理: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肉品經營管理的政策和規定,依法對肉類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維護肉品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私宰生豬及銷售私宰、注水、病、死豬肉等違規行為;
(三)依法監督生豬批發行、零售商的經營,核發從事生豬購銷業務營業執照,做好協調管理工作;
(四)配合衛生、物價等行政部門對上市豬肉進行檢查。對非法經營私宰生豬和注水、病、死豬及從城區外購進非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且未經檢疫合格的鮮豬肉品者以及短斤缺兩、以次充好、擅自提價等違規行為依照有前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八章 執法管理
第三十三條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城市管理原則,城區生豬屠宰執法管理,以端州區政府為主,市政府主要做好協調指導工作。端州區政府要綜合運用區內行政管理力量,組織清理區內的私宰場點,做好區內“放心肉”上市管理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負責做好轄區內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以及清理違法私宰窩點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 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市、區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區生豬屠宰行業管理工作。要依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生豬屠宰管理規定》對城區生豬屠宰和肉品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公安、衛生、農牧、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嚴厲打擊“私宰”和銷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豬肉等不法行為,尤其是嚴厲整治在街頭巷尾以及居民區售賣私宰肉的不法行為,共同維護城區鮮豬肉品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條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要根據工作任務要求核定執法隊伍人員數量;要從有利于工作出發,落實執法隊組成人員;要加強執法隊伍的教育、管理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落實執法經費。執法經費可從區財政在生豬屠宰稅中以區級稅收收入為標準按一定比例計提等渠道解決。
第三十七條 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一)私宰生豬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二)定點屠宰廠違反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屠宰生豬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三)定點屠宰廠隱瞞屠宰生豬數量、偷稅漏稅的,由稅務部門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逃避有關規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肉品經營者銷售的生豬肉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由工商部門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市場開辦者不履行食品衛生管理職責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處理;
(六)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生豬肉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處理;
(七)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以暴力威脅方式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理;
(八)其他違反生豬屠宰和肉品流通法律、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職權時,應當認真履行法定再現,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生豬肉品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的;
(二)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而故意不進行查處的;
(三)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四)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揭發。對舉報有功者,給予表揚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