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水務局、農業(畜牧)局:
現將《陜西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聯系人及電話:
省食藥局 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處 李埠民 029-62288228
省水利廳 漁業局 曹 原 029-87463175
省農業廳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趙 柳 029-87314034
畜牧獸醫局獸藥醫政處 潘康鎖 029-87317266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省農業廳
2014年11月7日
陜西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
為加強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進一步提升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按省政府要求,省食藥局、水利廳、農業廳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本次專項整治活動以水產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為重點,嚴厲打擊非法添加和違規使用禁限用農獸藥行為;堅持整頓與規范、監管與自律相結合,使養殖經營單位監督檢查覆蓋面100%,重點產品監督抽檢覆蓋面100%;全面排查水產品養殖經營質量安全風險,建立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無縫對接制度,切實強化水產養殖、經營主體第一責任,確保不發生重大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二、整治任務及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整治從2014年11月10日開始至2015 年2月10日結束,為期三個月。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11月10日至11月15日)
召開全省電視電話會議,對專項整治活動進行安排部署。各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同時,應在當地主流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公布舉報電話,營造專項整治活動良好氛圍。
第二階段:全面整治(11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
各監管部門要依據職能,全面加強水產品投入品環節、養殖環節和市場環節監管,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專項監督抽檢、大案要案查處,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排查處置水產品各環節質量安全隱患。
食藥部門:負責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督管理。要嚴把水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關,嚴格按照《陜西省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指導意見(試行)》要求,對轄區水產品經營戶進行全面排查,按照邊整治邊建檔的要求,摸清監管底數,查清風險關鍵點,對水產品經營戶,應當查驗產品標簽或產地證明。強化水產品市場監督抽檢,對農業部確定的13類重點品種要做到抽檢全覆蓋。對監督檢查或抽檢發現的非法添加和濫用禁限用藥物行為,要嚴厲打擊、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水務部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監督管理,開展產地環節水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一要以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違禁物質添加為重點,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對監督抽檢不合格的水產品堅決依法查處。二要引導落實水產品養殖生產者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督促水產品養殖生產者完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銷售記錄等檔案和溯源制度,強化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漁民培訓,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意識。三要嚴厲打擊養殖者違法使用違禁物質以及原料藥和不執行休藥期等違法行為。
農業(畜牧)部門:負責水產養殖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飼料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獸藥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公告,對獸藥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全面檢查,規范獸藥生產、經營秩序,嚴厲打擊生產、經營硝基呋喃等違禁物行為;貫徹執行新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嚴格生產許可條件,對水產養殖飼料的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嚴格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飼料中添加違禁物行為。
第三階段:考核驗收(1月16日至2月10日)
省食藥局、水利廳、農業廳將適時組織專項整治考核驗收,對各地整治情況進行排名通報,并抄送省政府和各市政府,考核結果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項目。各市食藥局(委)、水務局、農業(畜牧)局應每月上報專項整治情況,并于1月25前上報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領導機構。為保證專項整治活動取得實效,省上成立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省食藥局任彥保副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水利廳漁業局管薇局長、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張日成局長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整治活動的協調安排、信息通報、督導檢查、監督抽檢、考核驗收等工作,辦公室設在省食藥局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處,主任由張紅晨處長擔任。
(二)加大經費保障。各級監管部門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積極爭取政府支持,保障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檢經費到位,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或配備快檢設備和試劑,組織開展水產品日常抽檢工作,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三)注重輿論宣傳。各監管部門要廣泛宣傳,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震懾違法行為,引導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專項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果,并向公眾宣傳水產品科學消費、健康消費知識。
(四)健全長效機制。各監管部門要注重總結整治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建立并實施水產品養殖環節監管和養殖日志制度、漁用藥物和飼料生產經營監
現將《陜西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聯系人及電話:
省食藥局 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處 李埠民 029-62288228
省水利廳 漁業局 曹 原 029-87463175
省農業廳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趙 柳 029-87314034
畜牧獸醫局獸藥醫政處 潘康鎖 029-87317266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省農業廳
2014年11月7日
陜西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
為加強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進一步提升我省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按省政府要求,省食藥局、水利廳、農業廳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本次專項整治活動以水產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為重點,嚴厲打擊非法添加和違規使用禁限用農獸藥行為;堅持整頓與規范、監管與自律相結合,使養殖經營單位監督檢查覆蓋面100%,重點產品監督抽檢覆蓋面100%;全面排查水產品養殖經營質量安全風險,建立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的無縫對接制度,切實強化水產養殖、經營主體第一責任,確保不發生重大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二、整治任務及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整治從2014年11月10日開始至2015 年2月10日結束,為期三個月。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11月10日至11月15日)
召開全省電視電話會議,對專項整治活動進行安排部署。各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同時,應在當地主流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公布舉報電話,營造專項整治活動良好氛圍。
第二階段:全面整治(11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
各監管部門要依據職能,全面加強水產品投入品環節、養殖環節和市場環節監管,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專項監督抽檢、大案要案查處,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排查處置水產品各環節質量安全隱患。
食藥部門:負責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督管理。要嚴把水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關,嚴格按照《陜西省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指導意見(試行)》要求,對轄區水產品經營戶進行全面排查,按照邊整治邊建檔的要求,摸清監管底數,查清風險關鍵點,對水產品經營戶,應當查驗產品標簽或產地證明。強化水產品市場監督抽檢,對農業部確定的13類重點品種要做到抽檢全覆蓋。對監督檢查或抽檢發現的非法添加和濫用禁限用藥物行為,要嚴厲打擊、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水務部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監督管理,開展產地環節水產品質量安全抽檢。一要以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違禁物質添加為重點,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對監督抽檢不合格的水產品堅決依法查處。二要引導落實水產品養殖生產者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督促水產品養殖生產者完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銷售記錄等檔案和溯源制度,強化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漁民培訓,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意識。三要嚴厲打擊養殖者違法使用違禁物質以及原料藥和不執行休藥期等違法行為。
農業(畜牧)部門:負責水產養殖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飼料的監督管理。貫徹落實獸藥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公告,對獸藥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全面檢查,規范獸藥生產、經營秩序,嚴厲打擊生產、經營硝基呋喃等違禁物行為;貫徹執行新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嚴格生產許可條件,對水產養殖飼料的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嚴格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飼料中添加違禁物行為。
第三階段:考核驗收(1月16日至2月10日)
省食藥局、水利廳、農業廳將適時組織專項整治考核驗收,對各地整治情況進行排名通報,并抄送省政府和各市政府,考核結果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項目。各市食藥局(委)、水務局、農業(畜牧)局應每月上報專項整治情況,并于1月25前上報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領導機構。為保證專項整治活動取得實效,省上成立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省食藥局任彥保副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水利廳漁業局管薇局長、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張日成局長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整治活動的協調安排、信息通報、督導檢查、監督抽檢、考核驗收等工作,辦公室設在省食藥局食用農產品流通監管處,主任由張紅晨處長擔任。
(二)加大經費保障。各級監管部門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積極爭取政府支持,保障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檢經費到位,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或配備快檢設備和試劑,組織開展水產品日常抽檢工作,確保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三)注重輿論宣傳。各監管部門要廣泛宣傳,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震懾違法行為,引導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專項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果,并向公眾宣傳水產品科學消費、健康消費知識。
(四)健全長效機制。各監管部門要注重總結整治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建立并實施水產品養殖環節監管和養殖日志制度、漁用藥物和飼料生產經營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