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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82號)

   2014-07-07 906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014年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和《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是企業依法將批準發布的企業產品標準告知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并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查的行為。備案后的企業產品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和接受產品質量合格評定的依據。

  第四條企業產品標準應當由企業向工商注冊登記住所地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所對應產品應當符合企業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過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企業產品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備案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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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藴始堎|和電子文本;

 ?。ㄋ模藴示幹普f明;

 ?。ㄎ澹藴蕦彶閱危〞h紀要);

 ?。藴蕦彶閷<医M成員資格證明;

 ?。ㄆ撸藴逝c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相符合的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

  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組織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說明和材料;法律、法規對企業產品實施許可制度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書或證明。

  第六條企業應當對所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對備案后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并書面告知。

  第八條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進行編號和加蓋備案印鑒章。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編號的規則為: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印鑒章的式樣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九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后,對技術內容需作少量修改或補充的,企業應當向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改報告。修改報告應當得到企業產品標準原審查專家組組長或在本專業領域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簽字同意。

  第十條企業應當對備案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定期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不超過3年。

  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企業應當及時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復審。

  繼續有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順序號不變,年份號改為原年份號加復審年份號,表達方式為××××(××××),其中括號內為復審年份號。

  修訂后的企業產品標準的順序號不變,年份號應更新為修訂年份。

  第十一條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后,應當及時向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復審結果。

  繼續有效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備案有效期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重新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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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標準紙質文本;

 ?。ㄈ藴蕪蛯弳危〞h紀要);

  (四)法律、法規對企業產品實施許可制度的,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書或證明。

  修訂后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后,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持新的企業營業執照和變更后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變更手續。

  變更后,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順序號、年份號和備案號可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企業產品標準重新備案時,備案編號應當按年份重新編制。

  第十四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后,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重新備案手續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備案。

  廢止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注銷備案。

  第十五條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名錄定期予以公告,并將有關信息錄入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對產品實施許可制度并要求提供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企業可先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請預備案,待取得相應的證書或證明后,再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請正式備案。

  企業產品標準預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髽I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ǘ╊A備案申請表;

  (三)標準紙質文本。

  企業產品標準預備案的編號方法為:

  預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只作為行政許可審查的技術資料,不作為企業組織生產和接受產品質量合格評定的依據。

  第十七條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對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開展監督抽查。發現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重新或取消備案。

  第十八條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泄露、公開所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的文本或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標準備案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職,不得向備案企業提出與備案工作無關的要求。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紙質材料的保存期為5年,電子材料的保存期為10年。保存期滿后,備案材料應當予以銷毀。備案材料的保存和銷毀應當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的通知》(浙政辦發〔2013〕27號)同時廢止。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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