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商局: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嚴格監督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等市場主體切實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建立健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可追溯機制,省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流通環節食品相關市場主體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流通環節食品相關市場主體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頒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等相關規定,為監督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等市場主體切實建立并執行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建立健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可追溯機制,制定本意見。
一、建立并執行食品流通安全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流通環節的所有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和經營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一)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的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食品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經營者直接從生產者進貨,應當查驗其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食品經營者進貨,應當查驗其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同時,食品經營者應當按所購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或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供貨者應當主動提供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為食品經營者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提供方便。食品經營者應當通過復印、記錄、拍照等多種方式,記載留存查驗情況資料備查。
(二)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的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食品經營者應當要求經營人員出具有效的個人健康證明才能上崗;食品經營人員(含食品經營者本人)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具體檢查項目、承檢機構指定等事項應當按照四川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食品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食品經營者還應當建立并執行經營人員健康檔案制度,凡食品經營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其它工作崗位上。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和裝訂食品經營人員健康狀況檔案資料,存放在經營場所備查,并保存至食品經營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或自行離崗或歇業之時。
(三)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的食品召回制度。
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食品經營者在收到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通知、檢驗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檢驗報告、自行檢驗、直接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從柜臺下架,清查庫存,登記造冊,妥善封存;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四)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的食品經營企業在采購食品時應當要求供貨者按照一式兩聯的食品進、銷貨臺帳(詳見本意見附件1)中的內容如實填寫所銷售食品,向供貨者索取由其加蓋印章的《食品進貨憑證》,供貨者留存《食品銷貨憑證》,并保留至規定時限。
1、從事食品批發或批發兼零售的食品經營企業在購進食品時,按照前款要求辦理。當向食品零售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學校、建筑工地、機關、企事業等集體單位食堂銷售食品時,應當按照所銷售食品如實填寫一式兩聯的食品進、銷貨臺帳,向購貨方出具加蓋其印章的《食品進貨憑證》,自行留存《食品銷貨憑證》備查。購貨方的名稱,應當按照其營業執照上的名稱或者單位的名稱填寫;經營者和餐飲服務經營者名稱中未含區域名稱的,應當按照頒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名稱中的區域名稱填寫。
2、從事食品零售的經營企業購進食品,應當向供貨者索取由其如實填寫并加蓋其印章的《食品進貨憑證》。
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參照上述規定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其分銷點憑企業總部簽發的食品配送單銷售食品;統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購的食品,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鼓勵企業總部采用高科技手段,如實記錄購、銷食品的信息并保存至規定時限。
4、食品進口商在進口食品時應當按照食品進、銷貨臺帳的樣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進貨憑證;當其在銷售進口食品時,應當如實填寫一式兩聯的食品進、銷貨臺帳,向購貨的食品經營者出具“食品進貨憑證”,自行留存“食品銷貨憑證”并保留至規定時限。
(五)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的食品進、銷貨臺帳
從事食品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履行保障食品安全法定義務,為了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凡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購進食品時應當向供貨方索取有效的“食品進貨憑證”并保存至規定時限。凡從事食品批發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向其他食品經營者或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食品或直接向學校、建筑工地、機關、企事業等集體單位食堂銷售食品時,應當如實填寫一式兩聯的食品進、銷貨臺帳,并向購貨方出具有效的“食品進貨憑證”,自行保存 “食品銷貨憑證”至規定時限。
(六)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建立并執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履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2條所列管理義務,如實填寫《入場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臺帳》(詳見本意見附件3)并妥善保存備查。凡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經營;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七)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的食品添加劑檢查驗收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建立并執行食品添加劑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查驗食品添加劑合格證明和標識,按照食品添加劑生產批次向供貨商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得銷售未能提供檢驗報告原件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食品添加劑。從事食品添加劑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在銷售食品添加劑時,不能出具符合法律法規的銷售憑證的應當如實填寫一式兩聯的食品添加劑進、銷貨臺帳(詳見本意見附件2),自行留存《食品添加劑銷貨憑證》,以建立銷貨臺賬。同時,應當向購貨方出具有效的《食品添加劑進貨憑證》,以便食品添加劑零售者建立其進貨臺賬。
二、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用于食品安全保障的相關憑證的制作與保存。
食品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分別以銷貨或者進貨的時間順序,本著易于查閱、復制、保管的原則,將進、銷貨憑證,采用粘貼、裝訂或信息化等方式制作成紙質或電子化的臺賬,并在其封皮或軟件里準確填寫銷貨或進貨的起止時間、每冊總份數,存放于經營場所內備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臺賬》,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用于食品安全保障的相關憑證費用的承擔。
食品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在履行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等法定義務過程中,涉及相關憑證印制、信息錄入等事項,應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支出。
(三)鼓勵印制經營者向市場相關方提供有償服務。
鼓勵印制企業等按照本意見附件1、附件2的格式印制,并向食品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提供有償服務。食品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也可按照本意見附件1、附件2格式自行印制進、銷貨憑證,可將本單位的名稱、食品流通許可證號(只限食品經營者)、營業執照號、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相對固定不變的內容一并印制。
三、全面推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
各地工商機關要認真研究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措施,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加強與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的溝通協作,采取各種方式,積極向流通環節食品相關市場主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促使他們積極響應,努力將行政監管行為轉化為食品市場主體的自覺行動。要加強監管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以全面掌握本意見的內容和要求,及時有效督導食品相關市場主體。已開展這方面工作的市、州局特別是已在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中推行類似食品進、銷貨臺帳的市、州局要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所在轄區內食品經營者可繼續使用已印制的相關憑證或票據,使用完畢后再按本意見有關格式內容印制使用,以達到統一、規范的目的。
(二)加強宣傳指導,著力監督執行
各地工商機關要制定具體推進目標,力爭三個月左右完成有關宣傳、培訓工作,并首先督促食品批發、零售企業建立相關制度,年內實現全覆蓋。要及時進行檢查評估,對宣傳培訓不到位、工作推進遲緩、經營者敷衍應付等問題,要查明情況,分析原因,認真加以解決;同時,要注意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驗。要加大日常巡查監管力度,將食品相關市場主體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情況列為巡查主要內容之一,確保巡查人員、內容、頻次三到位,堅決糾正巡而不查,查而不實等現象。要加強對農村、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和難點部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流通環節食品相關市場主體的違法經營行為和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并公開曝光典型案件,以達到教育一家、帶動一片的目的。
(三)加強核查統計,及時報告情況
各地工商機關要準確掌握食品市場主體的基數和變動情況,及時收集掌握落實本意見的進展情況,做到準確報送相關信息。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要著重反映實施本意見的具體做法,取得的成效,尤其是當地政府支持的具體措施,市場主體、行業協會的落實情況。2010年9月底和年底各報送一次綜合情況。從2011年起,半年和年底各報送一次監督管理情況。
附件:1、《食品進、銷貨臺賬》
2、《食品添加劑進、銷貨臺賬》
3、《入場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臺賬》
4、《監督食品相關市場主體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工作情況統計表》 附件1-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