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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審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省畜牧局魯牧飼工字(2000)01號)【廢止】

   2013-05-07 620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山東省飼料工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山東省飼料工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山東省境內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下(包括縣級)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由市地飼料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登記。省和地市部門辦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由同級飼料管理部門考核和審查登記。

  第二章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人員要求: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和經營組織能力;

  (二)企業必須配備質量管理負責人,具備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助理以上技術職稱,掌握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使用、貯存、分裝等基礎知識;

  (三)經營從業人員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過相應技術培訓;

  第五條 經營場所與倉儲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能力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合理放置各種物料。經營遇光、熱不穩定的飼料添加劑,應當有避光和防高溫措施;

  (二)經營區、倉儲區、辦公區、生活區要分開;

  (三)應有適當的通風、照明、消防設施,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第六條 主要管理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進貨驗收登記制度;

  (三)檢驗化驗制度;

  (四)質量保證制度;

  (五)清倉盤庫制度;

  (六)過期失效商品處理制度;

  (七)安全衛生制度。

  第三章 審查登記程序

  第七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審查登記程序:

  (一)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的企業,向所在地的縣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審查登記申請書》。

  (二)縣級飼料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寫出考核報告和企業申報材料一起上報市地飼料管理部門。

  (三)經市地飼料管理部門審查后,予以登記,發給《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審查登記證》。

  (四)省和市地部門辦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直接向同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同級飼料管理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審查登記,發給《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審查登記證》。

  第八條 經營企業申報材料包括:

  (一)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審查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情況介紹;

  (三)企業主要管理技術人員名單;

  (四)區域布局圖;

  (五)主要管理制度。

  第九條 縣級飼料管理部門收到企業全部申報材料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和實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市地飼料管理部門。市地飼料管理部門收到全部材料后的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第四章 企業審查登記管理

  第十條 企業審查登記每三年進行一次。登記期滿后仍繼續經營的,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重新審查登記申請。經考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查登記。

  第十一條 縣級飼料管理部門對審查登記的經營企業每年進行年檢。企業應當在每年二月底前,按年檢要求填寫年檢表,報縣級飼料管理部門。年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的,縣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檢查處理,并將結果上報市地飼料管理部門。市地飼料管理部門對年檢工作進行檢查和重點抽查。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依照本辦法重新審查登記。

  (一)變更企業名稱的;

  (二)經營屬于審查登記證規定范圍以外商品的;

  (三)異地經營的;

  (四)設立分部的;

  (五)聯合經營的。

  第十三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審查登記申請書》和《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審查登記證》由省畜牧局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進行審查登記和不進行年檢的企業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山東省飼料工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本辦法由省畜牧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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