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環保局、局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年我局就《辦法》有關條款實施問題分別作出了應用解釋。
根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現將上述應用解釋進行整合匯總,形成《〈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若干應用解釋》,經市環保局2011年第八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原《關于對專營火鍋的飲食服務場所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滬環保函〔2002〕66號)、《關于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有關問題的復函》(滬環保法〔2004〕117號)、《關于對現代星洲城商鋪開設餐飲業審批事項的復函》(滬環保法〔2004〕341號)和《關于居民樓下的商業用房中開辦雞公煲的有關問題的復函》(滬環保管〔2007〕160號)同時作廢。
附件1:《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若干應用解釋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年我局就《辦法》有關條款實施問題分別作出了應用解釋。
根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現將上述應用解釋進行整合匯總,形成《〈上海市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若干應用解釋》,經市環保局2011年第八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原《關于對專營火鍋的飲食服務場所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滬環保函〔2002〕66號)、《關于飲食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有關問題的復函》(滬環保法〔2004〕117號)、《關于對現代星洲城商鋪開設餐飲業審批事項的復函》(滬環保法〔2004〕341號)和《關于居民樓下的商業用房中開辦雞公煲的有關問題的復函》(滬環保管〔2007〕160號)同時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