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強化食品安全日常監管職責,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更好的維護食品市場經營秩序,營造良好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環境,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應堅持標本兼治、防打結合、分類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加強市場監管和規范引導,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工商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監督管理體系。推進監管中心下移,實現食品安全日常化、規范化、信息化、網絡化監管,努力營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費環境。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食品經營者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與食品安全工作相關的各市(縣)區工商局,有食品監管職責的直屬分局、科(股)、所(隊)。
第二章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層級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分局負責指導全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開展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體系。督促各市(縣)、區工商局,有食品監管職責的直屬分局落實各項監管規定和制度。制定管理規范,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切實加強食品經營主體準入管理。推動建立和完善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體系和市場開辦者的責任體系。推進“營口市流通環節預包裝食品備案追溯系統”推廣和使用,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網絡化監管。推進食品經營者的誠信體系建設,對食品經營者實行分類管理。制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辦法,規范食品市場監督檢查行為。強化食品質量監管,推進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打擊流通環節突出的食品經營違法行為。建立健全流通環節乳制品監管機制,指導流通環節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全市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進行立案查處。針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啟動應急預案,并在省工商局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六條 各市(縣)、區工商局,有食品監管職責的直屬分局負責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落實各項監管規定和制度,確保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切實加強食品經營主體準入管理。在轄區內推動建立完善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體系和市場開辦者的責任體系。推進“營口市流通環節預包裝食品備案追溯系統”推廣和使用,建立、完善和落實信息化監管的各項職責。推進食品經營者的誠信體系建設,對食品經營者實行分類管理。規范食品市場監督檢查行為,強化食品質量監管,推進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各項專項整治,打擊流通環節突出的食品經營違法行為。建立健全流通環節乳制品監管機制,落實流通環節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查處轄區內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針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啟動應急預案,并在市工商局和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七條 各基層工商所,結合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落實轄區內各項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確保轄區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開展對轄區內食品經營主體日常監管,建立轄區內食品經營主體的經濟戶口,推進食品經營者的誠信體系建設,對食品經營者實行分類管理,落實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各項職責。落實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體系管理制度和市場開辦者的責任制度。督促食品經營主體建立并落實進貨查驗和進銷貨臺帳制度,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營口市流通環節預包裝食品備案追溯系統”推廣和使用,履行各項信息化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流通環節乳制品監管機制,落實流通環節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各項專項整治,負責查處轄區內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第三章 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責任機制
第八條 各市(縣)、區工商局,有食品監管職責的直屬分局應制定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辦法,明確工作目標、責任、工作方法、步驟,并負責日常的組織領導及監督檢查工作。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和檔案管理。各市(縣)、區工商局,有食品監管職責的直屬分局應與各工商所簽訂《食品安全責任狀》,并做好各單位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條 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是將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區域劃為“區域總格、工商所分格(以工商所為坐標)、專管員若干單格(按所轄區域劃分若干個網格,每個網格指定1-2名管理人員)”的責任區域。以“片清、戶清、底數清、職責清”為基本原則,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確保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等法律職責。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定人定點定責、到位到點到人”的流通環節食品監管制度。
第十條 在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中,各市(縣)、區工商局,有食品監管職責的直屬分局局長為轄區食品安全監管第一責任人,主管局長為轄區食品安全監管直接責任人。在工商所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中,工商所所長為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管第一責任人,網格管理員為該網格食品安全監管的具體責任人,通過層層簽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書,明確所長包片區、網格管理員包業戶,做到網定格、格定責、責定人。
第十一條 工商所要在每個食品經營單位設立“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人員聯系卡”,將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責任人的姓名、照片、電話進行公示,方便食品經營者監督工商所及網格管理員的管理工作,及時溝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四章 工商所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工商所要對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實施監管。根據各市(縣)、區工商局委托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登記注冊和對主體實施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監督管理。
工商所要對食品市場主體準入行為加強監管。一是要落實《食品流通許可證》和流通環節未到期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監管任務和監管責任,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沒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依法查處。二是依法對食品經營企業進行年檢,對個體工商戶進行驗照。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以及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安全自律責任制度、法律義務落實情況,并依法嚴格監督管理。對發現食品經營者存在違法經營行為要及時立案查處。
對轄區內食品經營者實行分類監管,并按照監管工作要求進行食品經營者信息的采集、整理和錄入,及時建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監管檔案。
第十三條 工商所要對食品市場準入自律制度進行監管。一是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證照、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并檢查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其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二是監督食品經營者做好進貨記錄、銷貨記錄。三是監督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環境、條件等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其是否履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四是要落實推廣使用“營口市流通環節預包裝食品備案追溯系統”工作目標,推動經營者建立電子進銷貨查驗記錄,實施預包裝食品信息化監管,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追根溯源機制。五是對散裝食品實行“實名制管理”,監督食品經營者貯存經營散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要求:食品經營者貯存經營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六是檢查食品廣告的內容,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的行為,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違法內容,食品裝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等其他違法違規問題。
第十四條 工商所要強化對食品市場食品退出行為的監管。一是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主動退市的義務履行。二是依法對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實施跟蹤監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 工商所對監督檢查及上級部門、其他部門公布的禁止入市的食品,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查處,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并通知轄區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對未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嚴禁上市經營。
第五章 工商所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日常巡查機制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巡查是工商所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的重要方式。網格管理員在日常巡查時,對于城區內的食品經營企業、個體戶每月巡查不少于兩次,對于坐落在農村的食品經營企業、個體戶每月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在巡查過程中,要認真填寫《食品安全巡查記錄》,發現問題要在記錄上詳細記載,并經食品經營者簽字確認。
食品安全巡查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1.應當記錄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等內容;2.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名稱、負責人姓名、經營地點、檢查事項等內容;3.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的問題、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十七條 工商所應建立的食品安全檔案:1.工商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各項制度;2.建立“二圖一書”即《工商所轄區食品經營者布局圖》、《食品安全監管人員責任區分布圖》及工商所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書》;3.轄區內食品經營者的電子經濟戶口檔案。各種檔案及信息要詳細、完整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網格監管人員要建立食品經營單位的電子經濟戶口檔案,通過對食品經營單位的日常巡查和綜合信息的采集、整理、記錄,對轄區食品經營單位的數量、位置、基本信息、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均能清晰準確地掌握,做到“六清”, 即:名稱清、經營范圍清、經營地址清、示范店戶清、經營行為狀況清、存在問題清。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網格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查主體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上墻懸掛、是否通過年檢驗照,許可和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食品經營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等。
二查經銷食品,看食品的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
三查包裝標識,看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等。
四查商標廣告和裝潢,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的行為,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違法內容,食品裝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等問題。
五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等內容。
六查經營者自律情況,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記錄義務,是否建立了進、銷貨臺賬,是否落實了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安全責任制度,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七查“終端機”使用情況,看已經安裝“終端機”的食品經營業戶和設置端口的大型超市是否正常使用終端,是否查驗了進貨商品“兩證一報告” 即:營業執照、生產加工許可證和質檢報告并及時備案(《食品安全法》實施前為“三證一報告,即: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和質檢報告),是否對進貨預包裝食品有關信息全部輸入“終端機”上傳備案,是否對銷售的預包裝食品進行輸入備案。
八查散裝食品管理,看食品經營者是否落實了散裝食品“實名制”管理,監督食品經營者貯存經營散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要求:食品經營者貯存經營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九查乳制品及配方奶粉,看流通環節乳制品經營主體是否合格,監督流通環節乳制品經營者是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義務,是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是否有經營不合格乳制品行為等問題。
十查食品經營的違法違規行為,看食品經營者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各工商所要對轄區網格內食品經營者實行行政指導,要將《遼寧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行政告知書》發放到每一個食品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手中,并要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要通過巡查指導規范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經營自律制度,自覺履行食品經營法定義務;指導已經開通“營口市流通環節預包裝食品備案追溯系統”網絡和終端機的食品經營業戶錄入使用;對發現食品經營者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提示、告誡,責令其及時改正,規范經營行為,提高食品安全責任意識。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做到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立案查處。堅決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及時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食品廣告、商標侵權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信息管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區工商局,有食品監管職責的直屬分局及工商所按照分管轄區和職責范圍,負責采集、整理、匯總、報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信息。
信息報送內容包括: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食品經營者市場準入管理情況,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食品經營者信用監管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和宣傳情況,食品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取締無照經營食品情況,以及12315申訴舉報和消費者投訴辦結情況、執法監察情況、食品質量抽驗等情況。對于上述內容,要求每季度報送一次。食品安全監管動態信息和重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要隨時上報,報送的形式可以采取網上郵件或發傳真,并以書面形式報送。
各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員,負責本單位或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信息實行審核報送制,由各單位或各部門領導簽字后上報。
第六章 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快速反應機制
第二十三條 為應對突發事件,各市(縣)、區工商局,有食品監管職責的直屬分局應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負責對轄區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整治及控制。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工商局,有食品監管職責的直屬分局要建立健全本轄區食品安全預防控制突發事件責任制度。按照網格監管的責任分工,將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人員。各崗位執法人員對轄區內食品經營者動態情況要清楚,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能準確提供轄區內食品經營者的情況,并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同時向上一級機關和地方政府報告。在突發事件預警期間,相關執法人員要保證手機24小時開機,相關電子設備要保證正常運轉,以便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及時與現場保持聯系。
第二十五條 各工商所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負責對轄區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控制。工商所一把手為預防和控制突發事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及組織指揮責任。
第七章 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考核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局食品流通監管分局負責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考核機制及日常考核工作。各市(縣)、區工商局,有食品監管職責的直屬分局也要建立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考核機制,加強對轄區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市局對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工作情況考核將采取通報、劃款、與年終評優評先掛勾等方式強化督查力度;對在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工作失誤,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到位,出現重大問題的責任人,將采取建議不適合領導崗位、本年度公務員不稱職等措施進行責任追究,對問題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此前發布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文件繼續有效;與本實施辦法有抵觸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