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濱海新區局:
目前,個別企業和個人采取會議講座、旅游、義診等方式從事保健食品違法宣傳和銷售,給人民群眾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群眾反映強烈。為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監管,建立長效監管機制,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經營秩序,現就加強對以會議、講座等形式銷售保健食品行為監管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經營保健食品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并在許可的范圍、地點從事保健食品經營。不得超范圍或在許可地點和場所以外(展銷會除外,下同)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
二、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產品的標識、說明書須符合相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與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保持一致,且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經營假冒保健食品文號、標志以及未經批準而聲稱特定保健功能的產品;
(二)經營的保健食品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來源不明;
(三)在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廣告中夸大功能范圍,進行虛假宣傳;
(四)宣稱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
(五)虛構保健食品監制、出品、推薦單位信息;
(六)宣傳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未經省級食藥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七)不按照審查批準的內容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或進行廣告宣傳。
三、加強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會議、講座、旅游等形式銷售保健食品行為的監管。對以上述形式進行違法宣傳和銷售的,一經發現,一律按照打擊保健食品“四非”專項行動的要求嚴厲打擊;對涉及的產品要依法開展調查,對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建立長效監管機制。要把明查暗訪相結合,主動發現問題;要主動深入社區、街道開展科普宣傳,宣傳有關政策法規;要有針對性地走訪賓館等會議場所以及旅游公司,宣傳政策法規,爭取支持和配合;要加強與工商、公安部門的協調,加大對以會議、講座、旅游等方式從事違法宣傳、銷售保健食品行為的打擊力度。
各監管單位要積極創新監管,探索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以會議、講座、旅游等形式銷售保健食品行為的監管。
2013年12月16日
目前,個別企業和個人采取會議講座、旅游、義診等方式從事保健食品違法宣傳和銷售,給人民群眾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群眾反映強烈。為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監管,建立長效監管機制,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經營秩序,現就加強對以會議、講座等形式銷售保健食品行為監管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經營保健食品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并在許可的范圍、地點從事保健食品經營。不得超范圍或在許可地點和場所以外(展銷會除外,下同)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
二、企業銷售的保健食品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產品,產品的標識、說明書須符合相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與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保持一致,且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經營假冒保健食品文號、標志以及未經批準而聲稱特定保健功能的產品;
(二)經營的保健食品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來源不明;
(三)在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廣告中夸大功能范圍,進行虛假宣傳;
(四)宣稱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
(五)虛構保健食品監制、出品、推薦單位信息;
(六)宣傳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未經省級食藥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七)不按照審查批準的內容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或進行廣告宣傳。
三、加強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會議、講座、旅游等形式銷售保健食品行為的監管。對以上述形式進行違法宣傳和銷售的,一經發現,一律按照打擊保健食品“四非”專項行動的要求嚴厲打擊;對涉及的產品要依法開展調查,對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建立長效監管機制。要把明查暗訪相結合,主動發現問題;要主動深入社區、街道開展科普宣傳,宣傳有關政策法規;要有針對性地走訪賓館等會議場所以及旅游公司,宣傳政策法規,爭取支持和配合;要加強與工商、公安部門的協調,加大對以會議、講座、旅游等方式從事違法宣傳、銷售保健食品行為的打擊力度。
各監管單位要積極創新監管,探索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以會議、講座、旅游等形式銷售保健食品行為的監管。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