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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防控體系建設工作規范

   2013-06-03 737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等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7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抓專、抓實、抓細”的工作原則,堅持集中整治與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企業自律、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促進食品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

  第三條 通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防控體系建設,促進我市食品經營秩序明顯好轉,食品質量明顯提高,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得到進一步增強,食品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得到切實保障。

  第四條 以建立和完善工商執法監管網、食品安全自檢網、食品安全監管協作網和食品安全社會監督網為主線,構建我市工商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部門協作的“四位一體”的食品安全防控體系。

  第五條 吉林市工商系統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適用本規范。

  第二章  工商執法監管網

  第六條 工商執法監管網主要是指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和監管手段現代化監管模式。

  第七條 劃分責任區和明確巡查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和任務,實行“兩圖一書”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轄區食品經營布局圖、監管人員責任區分布圖、工商所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書》,同時要在轄區食品經營場所全部設置、懸掛《食品安全監管提示牌》;并制定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操作規范》(附件1),具體包括行政執法檢查規范、自律制度推行規范、食品抽樣檢驗操作規范、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規范、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理規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歸檔公示規范等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建設食品安全電子化監管平臺。通過依托互聯網電子地圖可以標示出轄區內的所有食品經營戶,經營戶的基本登記信息、信用監管信息、違章違法記錄信息、經營者自律信息等一目了然,實現對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精細化監管,明晰了工商部門“管誰、誰管、管什么、如何管”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第九條 運用上述電子化監管網絡系統,使用智能手機或筆記本電腦等移動終端設備,在市場巡查中,現場網上信息查詢、企業年檢、個體戶辦照驗照、執法辦案、行政指導、即時受理消費投訴,大大提高巡查效率,實現監管服務手段的創新和現代化。

  第三章  食品流通行業安檢網

  第十條 食品流通行業安檢網是指食品經營企業通過切實履行法定義務,落實各項自律制度,公開向消費者承諾食品質量,主動接受監管部門和消費者監督等方式,并利用企業內部經營機制控制食品質量。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單位配備“食品安全檢查員”, 由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中負責食品質量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擔任,通過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切實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源頭管理。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員登記檔案(登記表格見附件2)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檢查員”主要負責制定、落實本單位內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進貨查驗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進銷貨臺帳制度、食品質量承諾制度等,嚴格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對銷售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銷售,督促下架退市,并將下架清單及處置情況報當地工商所(分局)備案,及時收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數據信息等。

  第十三條 引導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自檢公示牌》,將自查結果、承諾內容、安檢員照片、姓名、聯系電話向社會予以公示。公示牌統一設置樣式。

  第十四條 積極引導有條件的大中型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食品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所經營的高風險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檢。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吉林市大型超市、批發單位、集貿市場食品安全關鍵點控制規范》(附件3),強化重點區域、重點對象、重點食品在驗收、存儲、銷售、標簽、問題食品等管理控制要點的常態監管。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管協作網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協作網包含系統內部區域間協作和監管部門間協作兩個層面。

  第十六條 強化協調聯動,推進“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建設。在各地區之間、在各直屬局、派出分局之間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用通報制度、食品安全監測制度、食品安全執法聯動制度、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共享制度等,進一步保障食品安全水平,加強產銷銜接,促進名優食品的流通,構建食品安全源頭控制機制,使跨區域聯合執法變成現實。對不屬于本區域管轄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針對流通環節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食品安全熱點、難點問題,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和聯手檢測,與衛生、質監、農業、商務等部門建立長期執法合作聯動機制,與各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建立檢測合作制度,定期抽檢食品質量,同時,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執法通報制度,定期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情況,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整治的有利局面。

  第五章   食品安全社會監督網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社會監督網主要是指建立實施“一站”“三員”“四專”的社會監督模式。“一站”是指依托“一會兩站”維權組織建立“食品安全監督工作站”;“三員”是指食品安全自檢員、食品安全巡查員和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四專”是指舉辦食品安全專刊、專網、電視專題和社區專欄。

  第十九條 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站。加強與消費者協會的溝通和聯系,依托“一會兩站”,由轄區工商所(分局)在全地區每個行政村、社區推行實施。職責是:.依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受理本轄區消費者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開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消費者科學、安全消費;對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欺詐消費者等違法違章行為,及時向轄區工商所(分局)報告,并協助調查處理,對有關情況進行反饋。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從食品行業協會、食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以及社會其他組織中的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威望高、責任心強的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知名人士、離退休干部、媒體、鄉鎮街道社區干部中進行選聘,建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登記檔案(登記表格見附件4)。其主要職責是對食品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發現經營假冒偽劣等不合格食品時,向工商機關反饋;對工商執法人員監管進行監督,發現執法人員不作為、巡查不到位等情形,向局領導報告;調研、分析食品安全的現狀,為工商機關提出整改建議。

  第二十一條  制定和實行《吉林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聯系工作制度》;統一對他們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義務監督員發放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證;責成專人負責建立和運作“吉林市流通環節社會監督信息網絡在線”和“吉林市流通環節社會監督交流QQ群”,并利用手機短信功能及時與義務監督員進行聯系、溝通;適時組織其參與市場監督檢查、行政指導工作會議、專項食品安全消費維權活動;收集我市不同時期、不同層面的食品安全情況,研究、實施具體可行的處置措施,從而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的社會監督網絡。

  第二十二條 舉辦食品安全專刊、專網、電視專題和社區專欄的“四專”建設工作。食品安全專刊為雙月刊,重點編輯發布國家各階段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政策以及相關信息,經營者自律知識等。食品安全專網,是利用市局紅盾網站,開辟經營者自律教育和引導專欄。與市電視臺聯合舉辦食品安全電視專題,宣傳科學、安全、健康消費為主線,每月一期專題。同時,發動社會力量,充分利用基礎條件較好的社區宣傳欄,每月更換一期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對每年工作成績優秀的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給予表彰獎勵,以此鼓勵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其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警示牌》、《食品安全自檢公示牌》、《食品安全協作提示牌》、《食品安全監督明示牌》參考文本見附件5,供各單位參考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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