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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甘食安委發〔2014〕5號)

   2015-01-13 573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及工作需要,進一步規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職責,
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及工作需要,進一步規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職責,發揮專家的作用,更好地開展各項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對《甘肅省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并經12月30日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2014年12月31日
 
  甘肅省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甘肅省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技術咨詢機構的作用,提高政府決策水平,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根據《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是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組建的非法人咨詢機構,在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相關活動。專家委員會下設食品安全政策咨詢專業委員會、食品檢驗專業委員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專業委員會、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業委員會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委員會。其中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專業委員會、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業委員會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調整充實。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承擔的職責:
 
  (一)分析研判國內外食品安全形勢,承擔重大問題調研,為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二)參與研究、制訂甘肅省(以下稱本省)食品安全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起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政策、法規、規章和規范文件;
 
  (三)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研判,提出食品安全重點領域監管措施咨詢意見,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問題提供技術支持;
 
  (四)開展全省食品安全檢測的技術培訓與指導,參與制定我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監督抽檢計劃和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急抽檢;
 
  (五)參與制訂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體系,指導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
 
  (六)提出制訂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建議,并參與研究、制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本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進行審評;
 
  (七)參與食品安全科普宣傳、教育培訓、學術交流等工作,就公眾關注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解疑釋惑,對重大輿情事件進行客觀真實的科學評判;
 
  (八)參與本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調查與研判;
 
  (九)為政府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
 
  (十)在食品案件辦理過程中結合檢驗報告提供專家意見;
 
  (十一)完成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程序,恪盡職守,公正廉明,實事求是,以科學為基礎,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優勢。
 
  第五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
 
  (二)批準專業委員會工作計劃、總結、調查報告等;
 
  (三)確定專業委員會研究課題;
 
  (四)代表專業委員會簽署決議;
 
  (五)其他與專家委員會工作有關的重大決策。
 
  第六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權威專家和富有經驗的相關部門領導同志擔任,委員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檢驗、法律等食品安全相關領域的專家及管理部門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組成。專家委員會成員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聘任,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堅持原則,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二)熟悉國家和本省關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各項政策、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三)在本專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并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的管理者;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歲。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有權對專家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委員會各類章程規定;
 
  (二)無故連續兩次缺席全體會議;
 
  (三)不履行專家的職責和義務;
 
  (四)其他與專家身份不相符的行為。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全體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專家參加。研究、討論下列問題:
 
  (一)審議年度工作計劃、總結;
 
  (二)就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交流、研討國內外食品安全的最新技術和管理信息。
 
  第十條 下列情形,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專業委員會會議: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需對事故的起因和風險等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并提出預防、控制措施;
 
  (二)國內外出臺食品安全的最新技術標準和管理措施,可能對本省食品產業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生產重大影響;
 
  (三)其他緊急情況。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應當根據會議內容形成紀要、簡報或報告并存檔。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或指派進行的專項調查、分析、評估、查處工作的結果,未經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經費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從年度經費中列支,并按財務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負責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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