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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試行)》的通知

   2013-04-15 913
核心提示: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食品安全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食品安全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現將《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11月6日

  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試行)

  為進一步落實政府食品安全責任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

  一、約談含義

  本機制所稱約談,是指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等領域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約見相關責任人員,指明問題和隱患,督促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談話。

  二、約談事項

  (一)對各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約談事項

  各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約談相關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

  1.政府領導對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不落實,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體系,監督管理力量薄弱,保障措施不落實,經多次督促仍未達到相關要求的。

  2.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未按上級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或工作進展緩慢,與上級要求差距較大,可能出現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影響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的。

  3.對本行政區域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或可能誘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傾向性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的。

  4.對上級督辦、交辦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依法依規及時辦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的。

  5.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或在一段時間內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其他有必要進行約談的情形。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約談事項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約談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

  1.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領導對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視,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體系,監督管理力量薄弱,保障措施不落實,經多次督促仍未達到相關要求的。

  2.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未按當地政府或上級部門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或工作進展緩慢,工作部署不及時、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實,可能出現系統性食品安全問題,影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的。

  3.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可能誘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傾向性問題,屬于本部門法定監督管理范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以及雖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范圍但未向有關部門通報或相互推諉,導致事態擴大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的。

  4.對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督辦、交辦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依法依規及時辦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的。

  5.在本部門法定監督管理范圍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或在一段時間內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6.其他有必要進行約談的情形。

  (三)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約談事項

  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約談相關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

  1.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視,“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落實不夠,未在本單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體系,經多次督促仍未達到相關要求的。

  2.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能持續保持生產安全食品的必備條件,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3.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和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消除和解決,被有關部門責令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

  4.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查處,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不良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

  5.在其他地區因產品質量問題被處罰或通告,或在本地區群眾舉報投訴反映較為集中的。

  6.其他有必要進行約談的情形。

  三、約談權限

  省、市(州)、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為組織約談單位,各市(州)、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為約談對象。約談人和被約談人具體約談權限如下:

  (一)省、市(州)、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負責對下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或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必要時可委托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約談。

  (二)省、市(州)、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負責對下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進行約談,必要時可委托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約談。

  (三)省、市(州)、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對下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約談。

  (四)省、市(州)、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按照法定權限負責對下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派出機構以及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談。

  (五)必要時,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直接對各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市(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領導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四、約談形式

  約談采取面談的形式,分為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組織約談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集體約談或個別約談,明確約談對象的具體被約談人員。約談事項涉及約談對象以外的單位時,也可要求相關單位派人參加。

  五、約談內容

  (一)通報約談對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隱患,指出問題或隱患的嚴重性。

  (二)聽取約談對象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陳述,剖析出現問題和隱患的原因。

  (三)了解約談對象的態度和打算,提出整改內容和時限。

  (四)其他需要約談和告知的內容。

  六、約談程序

  (一)約談準備

  1.需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約談的,經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批準,確定約談對象及具體事宜。需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約談的,經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批準,確定約談對象及具體事宜。需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約談的,經本部門主要領導批準,確定約談對象及具體事宜。

  2.組織約談單位應提前2天將《食品安全工作約談通知書》(附件1)送達約談對象,告知約談事項、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直接電話通知。

  3.約談對象應對《食品安全工作約談通知書》中列明的約談主要事項準備文字說明,內容包括: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擬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二)約談要求

  1.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如無法按要求參加時,需提前24小時告知組織約談單位。

  2.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約談時,應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

  3.組織約談單位應做好記錄,形成《食品安全工作約談記錄表》(附件2),連同相關材料統一存檔。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約談記錄應納入該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妥善保存。

  (三)監督落實

  1.約談對象應在約談后15日內將約談中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組織約談單位。

  2.組織約談單位負責對約談結果開展督查,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約談對象在規定期限內按約談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實到位的,終止約談程序。

  3.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經反復約談仍不能落實整改要求的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約談單位建議相關部門取消該地區或單位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

  4.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經反復約談仍不能落實整改要求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納入重點監督管理,其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理。

  5.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對下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約談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七、其他事項

  (一)約談制度不代替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等處理。

  (二)各市(州)、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

  (三)本制度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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