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風險農藥管理,確保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農藥,是指對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存在著較高風險的農藥,主要包括經常發生藥害的、易發生人畜中毒的、易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需要進行重點監控的農藥。
第三條制定高風險農藥目錄。省農業廳定期向社會發布征集高風險農藥目錄的信息。
(一)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農藥藥害、人畜中毒和農藥殘留監測等情況,向省農業廳提出需要列入高風險農藥目錄的農藥名單。
(二)教育科研單位可根據科研結果,向省農業廳提出需要列入高風險農藥目錄的農藥名單。
(三)農藥生產、經營企業可根據農藥產品銷售使用情況,向省農業廳提出需要列入高風險農藥目錄的農藥名單。
(四)農業部公告的特定農作物限制使用的農藥。
第四條省農業廳按以下程序審定《高風險農藥目錄》:
(一)對推薦的高風險農藥產品名單匯總審核,提出《高風險農藥目錄》(建議稿)。
(二)將《高風險農藥目錄》(建議稿)發送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教育科研單位以及農藥生產、經營企業征求意見。
(三)匯總意見,按照從嚴控制、強化監管的原則,提出《高風險農藥目錄》(草案)。
(四)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高風險農藥目錄》(草案)進行評審,確定《高風險農藥目錄》,經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發布《高風險農藥目錄》。
第五條強化高風險農藥監管:
(一)省農業廳制定預防農藥風險的技術意見和有效措施。
(二)嚴格監管高風險農藥,對《高風險農藥目錄》中的農藥實行實名購買制度。各地根據當地實際,可以把高風險農藥納入劇毒、高毒農藥管理。
(三)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民使用高風險農藥的指導,將高風險農藥納入農藥經營人員、農藥使用者的培訓內容。
(四)農業生產者使用高風險農藥時,應按照登記的標簽內容使用,嚴格遵守農藥安全使用規程和合理使用準則。
(五)各地在應對突發性、大規模病蟲害需要集中使用高風險農藥時,應當安排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實行統一防治,并在統一防治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采取相應防治、防范措施。
(六)全省各地應加強高風險農藥科學使用和防范風險辦法的宣傳。
第六條實行農藥風險評估機制。省農業廳開展農藥健康風險、食品風險和環境風險的評估工作,對高風險農藥進行試驗驗證、調查研究,并提出防范和監管措施。
建立農藥毒性數據、殘留限量、環境生態、環境毒理風險分析和風險評估數據庫,為農藥登記再評價和監管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條對高風險農藥實行動態管理,及時修訂《高風險農藥目錄》。
第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農藥,是指對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存在著較高風險的農藥,主要包括經常發生藥害的、易發生人畜中毒的、易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需要進行重點監控的農藥。
第三條制定高風險農藥目錄。省農業廳定期向社會發布征集高風險農藥目錄的信息。
(一)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農藥藥害、人畜中毒和農藥殘留監測等情況,向省農業廳提出需要列入高風險農藥目錄的農藥名單。
(二)教育科研單位可根據科研結果,向省農業廳提出需要列入高風險農藥目錄的農藥名單。
(三)農藥生產、經營企業可根據農藥產品銷售使用情況,向省農業廳提出需要列入高風險農藥目錄的農藥名單。
(四)農業部公告的特定農作物限制使用的農藥。
第四條省農業廳按以下程序審定《高風險農藥目錄》:
(一)對推薦的高風險農藥產品名單匯總審核,提出《高風險農藥目錄》(建議稿)。
(二)將《高風險農藥目錄》(建議稿)發送設區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教育科研單位以及農藥生產、經營企業征求意見。
(三)匯總意見,按照從嚴控制、強化監管的原則,提出《高風險農藥目錄》(草案)。
(四)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高風險農藥目錄》(草案)進行評審,確定《高風險農藥目錄》,經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發布《高風險農藥目錄》。
第五條強化高風險農藥監管:
(一)省農業廳制定預防農藥風險的技術意見和有效措施。
(二)嚴格監管高風險農藥,對《高風險農藥目錄》中的農藥實行實名購買制度。各地根據當地實際,可以把高風險農藥納入劇毒、高毒農藥管理。
(三)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民使用高風險農藥的指導,將高風險農藥納入農藥經營人員、農藥使用者的培訓內容。
(四)農業生產者使用高風險農藥時,應按照登記的標簽內容使用,嚴格遵守農藥安全使用規程和合理使用準則。
(五)各地在應對突發性、大規模病蟲害需要集中使用高風險農藥時,應當安排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實行統一防治,并在統一防治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采取相應防治、防范措施。
(六)全省各地應加強高風險農藥科學使用和防范風險辦法的宣傳。
第六條實行農藥風險評估機制。省農業廳開展農藥健康風險、食品風險和環境風險的評估工作,對高風險農藥進行試驗驗證、調查研究,并提出防范和監管措施。
建立農藥毒性數據、殘留限量、環境生態、環境毒理風險分析和風險評估數據庫,為農藥登記再評價和監管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條對高風險農藥實行動態管理,及時修訂《高風險農藥目錄》。
第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