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貴港市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辦法(試行)》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6月9日
貴港市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食品安全輿情,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有效處置群眾關心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指導意見(試行)》和《貴港市應急管理工作規則》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指導全市范圍內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輿情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
第三條 食品安全輿情,指媒體(包括網絡)報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經引起公眾普遍關注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包括雖未被媒體公開報道,但以BBS論壇貼文、新聞跟貼、博客、播客、微博、QQ群等形式出現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四條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應堅持“及時、迅速、準確、正確”原則,及時發現輿情,迅速部署處置工作,準確發布處置過程及結果,正確引導媒體輿論。
第五條 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判斷和處置,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品安全辦)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的協調和監督。
第六條食品安全輿情反映的問題僅涉及到一個縣(市、區),由該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置。食品安全輿情反映的問題涉及到兩個以上(含兩個)縣(市、區),或雖然發生在一個縣(市、區),但帶有普遍性、嚴重性、需要上升到全市層面處置的,由市食品安全辦負責協調處置,有關部門積極協同配合。對于僅涉及單個環節或部門業務的,由各相關部門按職責歸屬歸口處理;對于涉及多個環節、重大的綜合性食品安全輿情,由各級食品安全辦協調處置。
第七條各縣(市)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責任機構和人員,完善工作制度,落實監測任務和責任,主動密切監測輿情,規范監測處置操作規程。
第二章 輿情監測
第八條 根據食品安全輿情所涉及內容的嚴重性和緊急性,輿情分為Ⅳ級:國家級或影響力大的媒體曝光,發生在我市范圍內對我市食品安全影響較大的相關信息為Ⅰ級;自治區級或外省媒體披露、發生在廣西、外省或我市的,直接影響我市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為Ⅱ級;地市級媒體披露我市食品安全問題或重要媒體披露的外地食品安全問題或質疑普遍性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的相關信息為Ⅲ級;一般的食品安全問題披露或不會影響我市公眾安全的相關信息為Ⅳ級。
第九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明確食品安全輿情觀察員,輿情觀察員應不定期瀏覽、收集相關網絡、報刊等媒體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時捕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輿情動向。
第十條 各部門食品安全輿情觀察員,對收集到的重要信息,認真分析研判、梳理匯總、及時上報,并根據內容需要及時上報本部門和食品安全辦,形成輿情監測通報機制,使相關部門及時、準確地收到食品安全輿情情況,及時迅速反應、處理。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建立應急輿情處置咨詢組織,科學分析研判輿情,及時對信息發布的時機、形式、主體、內容口徑以及正確引導輿情的措施提出建議。
第三章 輿情處置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輿情各監測部門收集到相關輿情后,應及時分析判斷輿情類別并作出處置。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應包括輿情發生第一時間的處置方案擬定,相關責任分解和具體處置工作落實等內容。處置方案主要包括調查輿情真偽、控制問題食品、分析評估風險、公開處置結果、正確引導輿論等環節。Ⅰ、Ⅱ級輿情需進一步做好動態進展公布、及時引導輿論、后期整改督查和處置總結上報等工作。
第十三條 收到輿情報告后,輿情處置部門要迅速啟動輿情處置程序,Ⅲ、Ⅳ級輿情應在12小時內提出處置辦法,Ⅰ、Ⅱ級輿情應在2小時內啟動程序,并將輿情信息、處置辦法和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同級食品安全辦和當地政府。
第十四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及時與新聞媒體溝通,做好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工作。一般情況下,在Ⅰ、Ⅱ級食品安全輿情出現后24小時內應通過相關渠道發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門協商或者專家論證的應在48小時內發布首次信息,并根據工作進展動態發布信息。
第十五條 發布輿情處置信息,要符合《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等規定;發布的輿情處置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一般情況下,反饋意見的部門應當在12小時內回復,需要協商或者專家論證的,可在24小時內回復。
重大信息發布,應當事先征求食品安全辦和政府領導意見。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建立輿情處置責任追究制。食品安全輿情處置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和危害后果,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發現重要輿情未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二)互相推諉、延誤輿情處置的;
(三)未及時、準確發布信息的;
(四)未執行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制定本縣市區、本系統的食品安全輿情處置管理辦法,完善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應及時填寫《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記錄單》,做好相關工作記錄,并統一編號歸檔。同時報送食品安全辦。
第十九條 重大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情況列入食品安全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貴港市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貴港市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辦法(試行)》已經市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6月9日
貴港市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與處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食品安全輿情,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有效處置群眾關心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指導意見(試行)》和《貴港市應急管理工作規則》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指導全市范圍內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輿情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
第三條 食品安全輿情,指媒體(包括網絡)報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經引起公眾普遍關注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包括雖未被媒體公開報道,但以BBS論壇貼文、新聞跟貼、博客、播客、微博、QQ群等形式出現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四條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應堅持“及時、迅速、準確、正確”原則,及時發現輿情,迅速部署處置工作,準確發布處置過程及結果,正確引導媒體輿論。
第五條 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判斷和處置,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品安全辦)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的協調和監督。
第六條食品安全輿情反映的問題僅涉及到一個縣(市、區),由該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置。食品安全輿情反映的問題涉及到兩個以上(含兩個)縣(市、區),或雖然發生在一個縣(市、區),但帶有普遍性、嚴重性、需要上升到全市層面處置的,由市食品安全辦負責協調處置,有關部門積極協同配合。對于僅涉及單個環節或部門業務的,由各相關部門按職責歸屬歸口處理;對于涉及多個環節、重大的綜合性食品安全輿情,由各級食品安全辦協調處置。
第七條各縣(市)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輿情監測責任機構和人員,完善工作制度,落實監測任務和責任,主動密切監測輿情,規范監測處置操作規程。
第二章 輿情監測
第八條 根據食品安全輿情所涉及內容的嚴重性和緊急性,輿情分為Ⅳ級:國家級或影響力大的媒體曝光,發生在我市范圍內對我市食品安全影響較大的相關信息為Ⅰ級;自治區級或外省媒體披露、發生在廣西、外省或我市的,直接影響我市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為Ⅱ級;地市級媒體披露我市食品安全問題或重要媒體披露的外地食品安全問題或質疑普遍性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的相關信息為Ⅲ級;一般的食品安全問題披露或不會影響我市公眾安全的相關信息為Ⅳ級。
第九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明確食品安全輿情觀察員,輿情觀察員應不定期瀏覽、收集相關網絡、報刊等媒體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時捕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輿情動向。
第十條 各部門食品安全輿情觀察員,對收集到的重要信息,認真分析研判、梳理匯總、及時上報,并根據內容需要及時上報本部門和食品安全辦,形成輿情監測通報機制,使相關部門及時、準確地收到食品安全輿情情況,及時迅速反應、處理。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建立應急輿情處置咨詢組織,科學分析研判輿情,及時對信息發布的時機、形式、主體、內容口徑以及正確引導輿情的措施提出建議。
第三章 輿情處置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輿情各監測部門收集到相關輿情后,應及時分析判斷輿情類別并作出處置。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應包括輿情發生第一時間的處置方案擬定,相關責任分解和具體處置工作落實等內容。處置方案主要包括調查輿情真偽、控制問題食品、分析評估風險、公開處置結果、正確引導輿論等環節。Ⅰ、Ⅱ級輿情需進一步做好動態進展公布、及時引導輿論、后期整改督查和處置總結上報等工作。
第十三條 收到輿情報告后,輿情處置部門要迅速啟動輿情處置程序,Ⅲ、Ⅳ級輿情應在12小時內提出處置辦法,Ⅰ、Ⅱ級輿情應在2小時內啟動程序,并將輿情信息、處置辦法和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同級食品安全辦和當地政府。
第十四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及時與新聞媒體溝通,做好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工作。一般情況下,在Ⅰ、Ⅱ級食品安全輿情出現后24小時內應通過相關渠道發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門協商或者專家論證的應在48小時內發布首次信息,并根據工作進展動態發布信息。
第十五條 發布輿情處置信息,要符合《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等規定;發布的輿情處置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一般情況下,反饋意見的部門應當在12小時內回復,需要協商或者專家論證的,可在24小時內回復。
重大信息發布,應當事先征求食品安全辦和政府領導意見。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建立輿情處置責任追究制。食品安全輿情處置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和危害后果,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發現重要輿情未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二)互相推諉、延誤輿情處置的;
(三)未及時、準確發布信息的;
(四)未執行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制定本縣市區、本系統的食品安全輿情處置管理辦法,完善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應及時填寫《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記錄單》,做好相關工作記錄,并統一編號歸檔。同時報送食品安全辦。
第十九條 重大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情況列入食品安全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貴港市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記錄單 | |||
編號: 號 | |||
類別:□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在相應類別前的□內打“√”) | |||
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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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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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 |||
輿 情 研 判 分 析 及 預 處 置 | 輿情 | 責任分解: | |
研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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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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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辦科室、經辦人: 時間: | ||
預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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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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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辦科室、經辦人: | 時間: | |
進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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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辦意見 | |||
| 負責人: | 時間: | |
單位分管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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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要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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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處置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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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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