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辦法(余食安辦字〔2012〕23號)

   2012-12-12 860
核心提示:縣(區)食安辦,市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  根據國務院食安辦《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和
縣(區)食安辦,市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
 
  根據國務院食安辦《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和市食安委關于《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有關文件精神,現將《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新余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2年8月21日

 
  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舉報處理行為,明確工作程序,分清工作責任,及時、有效制止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不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的,通過電話、電子郵件、來人來訪、信件、傳真等形式反映的、發生在我市境內的制、售假冒偽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行為。
 
  第三條  食品安全舉報受理遵循依法、依據、公正、保密和有報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復的原則。
 
  第二章處 理
 
  第四條  舉報的處理依照受理、批示、轉辦、信息反饋、督辦、結案歸檔的工作流程進行。
 
  第五條  受理人應如實做好電話記錄,妥善保存電子郵件、信件、傳真件等原始材料,力求做到舉報案件時間、地點、案由、當事人、聯系電話等要素清晰明白,對受理舉報的案件,及時填寫《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單》。
 
  第六條  舉報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由食安辦提出擬辦意見,呈送市食安辦副主任批示,對于重大的舉報案件應立即向食安辦主任匯報。
 
  第七條  受理人于領導批示后1個工作日內,填寫《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轉辦函》,以傳真形式轉交給相關監管部門調查處理,并復印備案。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收到轉辦函后,應做好登記,及時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組織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傳真和電子版形式反饋,并告知舉報人。一般案件于十五個工作日內,重大案件于三十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說明延長理由。
 
  第九條  舉報投訴移送相關監管部門后,具體辦理人員要與舉報辦理部門保持聯系,了解有關事件的進展情況;對逾期未進行反饋的,及時進行電話督辦,必要時下發《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督辦函》。
 
  第十條  舉報投訴實行一事一查、一案一結。食品安全舉報投訴信息反饋后,具體辦理人員應將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裝訂成冊,結案歸檔。
 
  第三章附 則
 
  第十一條  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設在市衛生局二樓東側(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舉報電話:0790-6440006, 傳真電話:0790-6410016 ,電子信箱:xy6440006@163.com。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縣(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的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1.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單
 
  2.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電話轉辦單
 
  3.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催辦單
 
  4.新余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流程


 
地區: 江西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