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秩序,促進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快推進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8〕166號)的精神,省局制定了《河南省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強化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守法意識,促進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據《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211號)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市〔2007〕6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廣告審查職責的同時,通過對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布廣告行為進行信用等級認定,并根據信用等級開展針對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布廣告行為的信用等級認定和公示等工作。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管理以廣告內容是否有違反保健食品廣告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及其違法不良行為的輕重作為信用等級劃分的標準。
對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生產經營企業實施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發布
第五條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發布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的監測,對發布違法廣告企業的不良信息進行采集、記錄,建立企業不良信息記錄檔案,及時將企業不良信息記錄情況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監測到的違法廣告要留存1年。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違法廣告情節、影響程度等情況,在本轄區內發布消費安全警示。
第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報的違法發布廣告企業不良信息記錄,依據本規定第三章的要求對違法發布廣告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認定。
對違法發布廣告行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可在轄區內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信用等級公示或發布消費安全警示。
第七條 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違法發布廣告行為進行信用等級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廣告中標示的產品名稱、產品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的名稱、發布違法廣告媒介和時間、發布違法廣告內容、簡要概述、刊播次數以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理意見等。公示中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認定
第八條 依據所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是否含有不良行為,將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三級:守信、失信和嚴重失信。信用等級的認定周期為一年,時間從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每年1月10日前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匯總的違法發布廣告企業不良信息記錄情況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每年1月30日前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完成上年度的信用等級認定工作。
守信,是指企業本年度內發布的廣告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測,沒有違反國家有關廣告法律法規的。
失信,是指企業本年度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有違反國家有關廣告法律法規的,但違法情節不嚴重,以及未達到嚴重失信等級的。
嚴重失信,是指企業本年度內發布違法情節嚴重的保健食品廣告5次以上。違法情節嚴重的保健食品廣告是指廣告內容符合以下不良行為一項以上:
(一)未經審批擅自發布;
(二)任意篡改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廣告內容;
(三)含有不科學地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四)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
(五)通過渲染、夸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六)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征和機理;
(七)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八)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九)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癥狀及所有人群;
(十)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
(十一)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
(十二)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十三)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
(十四)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
(十五)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癥所必需;
(十六)以新聞報道等形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十七)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十八)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
(十九)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
(二十)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
(二十一)廣告中未標明批準的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忠告語等內容一項以上;
(二十二)其他含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的。
第九條 被認定為失信等級的企業,在隨后一年內發布的廣告無違法違規的,其信用等級可調升到守信等級。
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等級的企業,在隨后兩年內發布的廣告無違法違規的,其信用等級可調升到守信等級。
被認定為失信等級的企業,在隨后一年仍然存在違法發布廣告的行為,無論違法情節是否嚴重,其信用等級將下調至嚴重失信等級。
第十條 對發布廣告不良行為的記錄、信用信息的登記等,應填寫《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信息登記表》(見附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告發布地的管轄權對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為發布廣告失信及嚴重失信等級的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將其違法行為記錄在信用檔案中,并加強對其監測力度;逾期不改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將其失信等級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對失信和嚴重失信企業發布的廣告,省、省轄市、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必要時可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將認定為失信和嚴重失信等級的企業情況及時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根據下列信息,對發布違法廣告涉及的生產經營企業和品種加強日常監測: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測發布的違法廣告信息;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或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信息;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保健食品廣告發布者信用等級認定的公示。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認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采集、記錄、公示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有權向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其上級局提出申訴。申訴經核查屬實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原范圍內及時更正或責令其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更正。
對信用等級公示不當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原公示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建立必要的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可參照《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對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企業開展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對在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保健食品違法廣告,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測,對違法事實做出認定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廣告,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測查處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信息登記表.doc
為規范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秩序,促進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快推進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8〕166號)的精神,省局制定了《河南省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健食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強化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守法意識,促進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據《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211號)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國食藥監市〔2007〕6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廣告審查職責的同時,通過對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布廣告行為進行信用等級認定,并根據信用等級開展針對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布廣告行為的信用等級認定和公示等工作。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轄區內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管理以廣告內容是否有違反保健食品廣告管理相關法規、規章及其違法不良行為的輕重作為信用等級劃分的標準。
對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生產經營企業實施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發布
第五條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具體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發布保健食品違法廣告的監測,對發布違法廣告企業的不良信息進行采集、記錄,建立企業不良信息記錄檔案,及時將企業不良信息記錄情況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監測到的違法廣告要留存1年。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違法廣告情節、影響程度等情況,在本轄區內發布消費安全警示。
第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上報的違法發布廣告企業不良信息記錄,依據本規定第三章的要求對違法發布廣告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認定。
對違法發布廣告行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可在轄區內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信用等級公示或發布消費安全警示。
第七條 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違法發布廣告行為進行信用等級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廣告中標示的產品名稱、產品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的名稱、發布違法廣告媒介和時間、發布違法廣告內容、簡要概述、刊播次數以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理意見等。公示中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認定
第八條 依據所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是否含有不良行為,將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三級:守信、失信和嚴重失信。信用等級的認定周期為一年,時間從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每年1月10日前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匯總的違法發布廣告企業不良信息記錄情況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每年1月30日前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完成上年度的信用等級認定工作。
守信,是指企業本年度內發布的廣告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測,沒有違反國家有關廣告法律法規的。
失信,是指企業本年度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有違反國家有關廣告法律法規的,但違法情節不嚴重,以及未達到嚴重失信等級的。
嚴重失信,是指企業本年度內發布違法情節嚴重的保健食品廣告5次以上。違法情節嚴重的保健食品廣告是指廣告內容符合以下不良行為一項以上:
(一)未經審批擅自發布;
(二)任意篡改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廣告內容;
(三)含有不科學地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四)含有使用該產品能夠獲得健康的表述;
(五)通過渲染、夸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六)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征和機理;
(七)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八)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九)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癥狀及所有人群;
(十)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的作用;
(十一)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
(十二)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十三)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
(十四)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
(十五)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或者治療病癥所必需;
(十六)以新聞報道等形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十七)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十八)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
(十九)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
(二十)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
(二十一)廣告中未標明批準的保健食品產品名稱、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識、保健食品不適宜人群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忠告語等內容一項以上;
(二十二)其他含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的。
第九條 被認定為失信等級的企業,在隨后一年內發布的廣告無違法違規的,其信用等級可調升到守信等級。
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等級的企業,在隨后兩年內發布的廣告無違法違規的,其信用等級可調升到守信等級。
被認定為失信等級的企業,在隨后一年仍然存在違法發布廣告的行為,無論違法情節是否嚴重,其信用等級將下調至嚴重失信等級。
第十條 對發布廣告不良行為的記錄、信用信息的登記等,應填寫《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信用信息登記表》(見附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告發布地的管轄權對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為發布廣告失信及嚴重失信等級的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將其違法行為記錄在信用檔案中,并加強對其監測力度;逾期不改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將其失信等級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對失信和嚴重失信企業發布的廣告,省、省轄市、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必要時可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將認定為失信和嚴重失信等級的企業情況及時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根據下列信息,對發布違法廣告涉及的生產經營企業和品種加強日常監測: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測發布的違法廣告信息;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或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信息;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公告;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保健食品廣告發布者信用等級認定的公示。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廣告發布企業,認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采集、記錄、公示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有權向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其上級局提出申訴。申訴經核查屬實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原范圍內及時更正或責令其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更正。
對信用等級公示不當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原公示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建立必要的工作協調機制。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可參照《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對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企業開展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對在發布保健食品廣告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保健食品違法廣告,是指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測,對違法事實做出認定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移送的廣告,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測查處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