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級儲備糧管理,確保糧食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的原糧和成品糧。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和使用應當保證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存安全、調動順暢和調節有效。
第四條 市糧食局負責擬定市級儲備糧的規模、品種、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承儲企業負責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動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布局方案,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中衛市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目前規模原糧為2000噸,品種為小麥,成品糧儲備500噸,其中大米300噸,面粉200噸,實際儲備數量可根據市場情況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做適當調整。
第七條 市級原糧儲備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局提出意見,經市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中衛支行審核同意后,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中衛支行共同下達給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根據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級原糧儲備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九條 市級原糧儲備實行先入先出、均衡輪換制度。市糧食局應當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小麥5年),根據市場供求情況下達原糧年度輪換計劃。承儲企業應當按照下達的計劃適時組織輪換,新輪換入庫的糧食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條 市級原糧儲備輪換分為正常輪換和非正常輪換兩種。正常輪換由市糧食局按照儲存年限和輪換比例提出輪換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分期、分批下達輪換通知。非正常輪換由承儲企業根據儲糧品質、糧情、補庫糧源以及市場情況提出輪換申請,市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后下達輪換批復。
第十一條 市級原糧儲備的收購、輪換、銷售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市級原糧儲備的補貼標準參照自治區儲備糧的標準,即每市斤糧食每年費用補貼0.04元(每年每噸80元),貨款利息支出按核定的成本和同期農業發展銀行利率據實結算,輪換費用按實際輪換數量每市斤0.05元包干(100元/噸)。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實際儲備數量,將每年的財政補貼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各項財政補貼按季足額撥付給市糧食局。
第十四條 市級原糧儲備所需資金全部由農業發展銀行中衛支行貸款解決,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市級原糧儲備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糧食管理等部門根據招標采購價或收購價及相關費用進行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市級原糧儲備的購銷儲存管理
第十六條 市糧食局按照自治區糧食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選定市級儲備糧的承儲庫點。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良好的倉儲條件和規范的管理機制。承儲庫點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動,如需調整,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必須嚴格按照下達的計劃進行收購、輪換、銷售業務。不得將市級儲備糧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原糧儲備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原則上應是當年產的新糧。
第十九條 市級原糧儲備入庫后、出庫時,要對其質量等級和品質控制指標進行全面化驗,儲存期間,每半年做一次質量等級和品質控制指標的檢測。將所有檢測結果報市糧食局備案,并將檢測結果和生產年度等原始數據詳細填入《市級儲備糧專卡》。
第二十條 正常儲存期間要始終保持糧食品質良好,損失損耗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承儲企業應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經檢驗,對于品質指標接近儲備糧品質控制指標的,要及時提出處理申請,市糧食局在接到申請后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并作出處理決定,經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中衛支行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三低”(低溫、低氧、低藥量)、機械通風和糧情電子檢測等科學保糧技術。倉儲管理要常年達到“一符四無”糧倉標準。
第二十三條 儲存期間,承儲企業要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定期檢查糧溫、水分、害蟲等情況,認真做好糧情檢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原糧儲備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品質劣變、霉變。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用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糧食局負責組織每年對儲備糧庫存清查、春秋兩季安全普查和“一符四無”糧倉檢查。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統計法》和《寧夏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定期分析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及時上報收購、銷售、輪換、儲存以及價格信息。
第四章 市級成品糧的儲備管理
第二十九條 為確保市級成品糧的儲備數量,承儲企業采取“先進后出”方式納入企業正常經營。按照確定的補貼方式和標準提供儲存費用后,市政府行使對該成品糧的“控制權”,確保市級成品糧的數量真實、質量完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三十條 市級成品糧儲備采取庫存保持常量,實物頂替輪出的滾動方式定期周轉。為保證庫存數量的真實性,對市級成品糧儲備的貨位變動情況實行動態與定期監督管理。承儲單位應當及時將變動情況報告市糧食局。
第三十一條 成品糧承儲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取得糧食加工或糧油成品經營資格。
(二)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未發生虧損,銀行信用等級2A以上,資金實力比較雄厚。
(三)企業商業信譽良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無有關部門查處記錄。
(四)企業自有成品糧倉容量超過200噸,年經營量2000噸以上。
(五)企業能嚴格遵守本市有關市級成品糧的各項要求,切實履行市級成品糧管理的各項義務。
(六)保證市級成品糧儲存地點的落實、儲藏措施得當、儲存數量準確、產品合格,確保政府能及時調出、企業能保質保量付出。
(七)具備相應的統計財會人員及倉儲保管人員。
第三十二條 市級成品糧承儲企業的確定原則
(一)市級成品糧承儲企業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分、擇優選定的辦法確定,并命名為“中衛市成品糧儲備定點承儲企業”。
(二)市糧食局與承儲企業簽訂《成品糧保管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成品糧保管合同書》生效后由承儲企業嚴格按照《合同書》的要求履行職責,凡不能嚴格履約的,即取消承儲資格。
第三十三條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成品糧的管理工作,具體應做到市級成品糧的儲存地點落實、儲藏措施得當、儲存數量準確、產品質量合格。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市級成品糧的數量、質量、財務和統計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定期檢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三十四條 承儲市級成品糧儲存保管任務的企業應明確責任、制定管理制度,自覺遵守有關管理辦法和規定,主動接受必要的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級成品糧儲備的補貼標準參照自治區儲備糧的標準,即每市斤糧食每年費用補貼0.04元(每年每噸80元),利息補貼按照農發行同期利率據實撥補,不承擔輪換費用。
第三十六條 市級成品糧的入庫,依照《成品糧保管合同書》規定,由承儲單位嚴格按品種、數量、質量標準負責采購(或購買原糧加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入庫任務。入庫結束后由市糧食局組織驗收。
第三十七條 市級成品糧必須單貨位保管并設立保管臺賬和糧垛卡,保證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制定市級成品糧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管理,保證市級成品糧在保管期間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建立糧情檢查制度,按有關儲糧規范對所保管的糧食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糧食儲存安全。
第四十條 市級成品糧在保管期間需要進行定期質量檢測,每次檢測必須由有資質的檢驗部門出據檢、化驗報告,確保糧食質量合格。
第四十一條 市級成品糧的堆放要求地面防水、防鼠、防雀設施完善、有效,碼垛離墻不少于0.3米,糧垛內按保管要求設置糧情檢查設備。
第五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糧食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本市糧食市場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由市糧食局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計劃和用途。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糧食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儲備糧的儲存和輪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七條 糧食管理部門對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保持必要的安全庫存或合理周轉庫存。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承儲企業喪失儲存條件的,糧食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儲存企業資格。
第四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糧食管理部門和承儲企業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農業發展銀行中衛支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儲備糧信貸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糧食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糧食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一條 糧食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購銷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授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儲備糧儲存企業資格的;
(三)隱瞞或者包庇儲備糧管理違法行為的;
(四)在儲備糧管理工作中,收受賄賂和索要財物的;
(五)不履行儲備糧監管職責、瀆職的;
(六)不及時撥付儲備糧儲存費用等補貼,給承儲企業造成損失的;
(七)接到舉報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二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的;
(二)儲存的市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違反市級儲備糧儲存費用等補貼和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
(四)擅自串換儲備糧品種或者變更儲存地點的;
(五)發現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不及時報告的;
(六)以儲備糧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五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儲備糧中新陳混摻、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入庫的儲備糧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質量等級和標準要求的;
(四)造成儲備糧品質劣變、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應急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儲備糧的;
(七)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的。
第五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管理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追回被騙取的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陳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的;
(二)弄虛作假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儲存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三)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四)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
第五十五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管理部門取消其儲存資格。對國有糧食承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級儲備糧管理,確保糧食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的原糧和成品糧。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和使用應當保證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存安全、調動順暢和調節有效。
第四條 市糧食局負責擬定市級儲備糧的規模、品種、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承儲企業負責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動用,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布局方案,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中衛市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目前規模原糧為2000噸,品種為小麥,成品糧儲備500噸,其中大米300噸,面粉200噸,實際儲備數量可根據市場情況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做適當調整。
第七條 市級原糧儲備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局提出意見,經市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中衛支行審核同意后,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中衛支行共同下達給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根據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級原糧儲備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九條 市級原糧儲備實行先入先出、均衡輪換制度。市糧食局應當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小麥5年),根據市場供求情況下達原糧年度輪換計劃。承儲企業應當按照下達的計劃適時組織輪換,新輪換入庫的糧食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條 市級原糧儲備輪換分為正常輪換和非正常輪換兩種。正常輪換由市糧食局按照儲存年限和輪換比例提出輪換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分期、分批下達輪換通知。非正常輪換由承儲企業根據儲糧品質、糧情、補庫糧源以及市場情況提出輪換申請,市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核實后下達輪換批復。
第十一條 市級原糧儲備的收購、輪換、銷售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市級原糧儲備的補貼標準參照自治區儲備糧的標準,即每市斤糧食每年費用補貼0.04元(每年每噸80元),貨款利息支出按核定的成本和同期農業發展銀行利率據實結算,輪換費用按實際輪換數量每市斤0.05元包干(100元/噸)。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根據實際儲備數量,將每年的財政補貼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各項財政補貼按季足額撥付給市糧食局。
第十四條 市級原糧儲備所需資金全部由農業發展銀行中衛支行貸款解決,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市級原糧儲備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糧食管理等部門根據招標采購價或收購價及相關費用進行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市級原糧儲備的購銷儲存管理
第十六條 市糧食局按照自治區糧食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選定市級儲備糧的承儲庫點。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良好的倉儲條件和規范的管理機制。承儲庫點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動,如需調整,須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必須嚴格按照下達的計劃進行收購、輪換、銷售業務。不得將市級儲備糧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原糧儲備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原則上應是當年產的新糧。
第十九條 市級原糧儲備入庫后、出庫時,要對其質量等級和品質控制指標進行全面化驗,儲存期間,每半年做一次質量等級和品質控制指標的檢測。將所有檢測結果報市糧食局備案,并將檢測結果和生產年度等原始數據詳細填入《市級儲備糧專卡》。
第二十條 正常儲存期間要始終保持糧食品質良好,損失損耗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承儲企業應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經檢驗,對于品質指標接近儲備糧品質控制指標的,要及時提出處理申請,市糧食局在接到申請后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并作出處理決定,經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中衛支行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三低”(低溫、低氧、低藥量)、機械通風和糧情電子檢測等科學保糧技術。倉儲管理要常年達到“一符四無”糧倉標準。
第二十三條 儲存期間,承儲企業要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要求,定期檢查糧溫、水分、害蟲等情況,認真做好糧情檢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原糧儲備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品質劣變、霉變。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用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糧食局負責組織每年對儲備糧庫存清查、春秋兩季安全普查和“一符四無”糧倉檢查。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統計法》和《寧夏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定期分析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及時上報收購、銷售、輪換、儲存以及價格信息。
第四章 市級成品糧的儲備管理
第二十九條 為確保市級成品糧的儲備數量,承儲企業采取“先進后出”方式納入企業正常經營。按照確定的補貼方式和標準提供儲存費用后,市政府行使對該成品糧的“控制權”,確保市級成品糧的數量真實、質量完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三十條 市級成品糧儲備采取庫存保持常量,實物頂替輪出的滾動方式定期周轉。為保證庫存數量的真實性,對市級成品糧儲備的貨位變動情況實行動態與定期監督管理。承儲單位應當及時將變動情況報告市糧食局。
第三十一條 成品糧承儲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取得糧食加工或糧油成品經營資格。
(二)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未發生虧損,銀行信用等級2A以上,資金實力比較雄厚。
(三)企業商業信譽良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無有關部門查處記錄。
(四)企業自有成品糧倉容量超過200噸,年經營量2000噸以上。
(五)企業能嚴格遵守本市有關市級成品糧的各項要求,切實履行市級成品糧管理的各項義務。
(六)保證市級成品糧儲存地點的落實、儲藏措施得當、儲存數量準確、產品合格,確保政府能及時調出、企業能保質保量付出。
(七)具備相應的統計財會人員及倉儲保管人員。
第三十二條 市級成品糧承儲企業的確定原則
(一)市級成品糧承儲企業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分、擇優選定的辦法確定,并命名為“中衛市成品糧儲備定點承儲企業”。
(二)市糧食局與承儲企業簽訂《成品糧保管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成品糧保管合同書》生效后由承儲企業嚴格按照《合同書》的要求履行職責,凡不能嚴格履約的,即取消承儲資格。
第三十三條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成品糧的管理工作,具體應做到市級成品糧的儲存地點落實、儲藏措施得當、儲存數量準確、產品質量合格。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市級成品糧的數量、質量、財務和統計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定期檢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三十四條 承儲市級成品糧儲存保管任務的企業應明確責任、制定管理制度,自覺遵守有關管理辦法和規定,主動接受必要的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級成品糧儲備的補貼標準參照自治區儲備糧的標準,即每市斤糧食每年費用補貼0.04元(每年每噸80元),利息補貼按照農發行同期利率據實撥補,不承擔輪換費用。
第三十六條 市級成品糧的入庫,依照《成品糧保管合同書》規定,由承儲單位嚴格按品種、數量、質量標準負責采購(或購買原糧加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入庫任務。入庫結束后由市糧食局組織驗收。
第三十七條 市級成品糧必須單貨位保管并設立保管臺賬和糧垛卡,保證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制定市級成品糧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管理,保證市級成品糧在保管期間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建立糧情檢查制度,按有關儲糧規范對所保管的糧食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糧食儲存安全。
第四十條 市級成品糧在保管期間需要進行定期質量檢測,每次檢測必須由有資質的檢驗部門出據檢、化驗報告,確保糧食質量合格。
第四十一條 市級成品糧的堆放要求地面防水、防鼠、防雀設施完善、有效,碼垛離墻不少于0.3米,糧垛內按保管要求設置糧情檢查設備。
第五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糧食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本市糧食市場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由市糧食局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計劃和用途。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糧食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儲備糧的儲存和輪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七條 糧食管理部門對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保持必要的安全庫存或合理周轉庫存。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承儲企業喪失儲存條件的,糧食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儲存企業資格。
第四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糧食管理部門和承儲企業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農業發展銀行中衛支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儲備糧信貸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糧食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糧食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一條 糧食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購銷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授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儲備糧儲存企業資格的;
(三)隱瞞或者包庇儲備糧管理違法行為的;
(四)在儲備糧管理工作中,收受賄賂和索要財物的;
(五)不履行儲備糧監管職責、瀆職的;
(六)不及時撥付儲備糧儲存費用等補貼,給承儲企業造成損失的;
(七)接到舉報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二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的;
(二)儲存的市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違反市級儲備糧儲存費用等補貼和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
(四)擅自串換儲備糧品種或者變更儲存地點的;
(五)發現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不及時報告的;
(六)以儲備糧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五十三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儲備糧中新陳混摻、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入庫的儲備糧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質量等級和標準要求的;
(四)造成儲備糧品質劣變、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應急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儲備糧的;
(七)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的。
第五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管理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追回被騙取的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費用等財政補貼,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陳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的;
(二)弄虛作假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儲存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三)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四)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
第五十五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管理部門取消其儲存資格。對國有糧食承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