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規范進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并對進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全過程實施控制,特制訂《義烏檢驗檢疫局進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義烏檢驗檢疫局進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
1.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程序,保障進口食品安全衛生質量,保護消費者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2.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進口食品還包括食品添加劑。
3.接單和審單
3.1施檢部門接到檢務部門受理報檢的進口食品報檢單證后,應在CIQ2000計算機綜合業務系統中接單、分單,再將物理單證轉交相關施檢人員。
3.2施檢人員接單后應認真審核單證的完整性。進口食品的報檢單證應包括:
A.入境貨物報檢單;
B.合同;
C.發票;
D.提單;
E.裝箱單;
F.預包裝食品標簽樣張及其翻譯件或標簽審核證書等與標簽有關的資料;
G.原產地證書、輸出國或地區提供的衛生證書或衛生評價資料等;
H.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食品,需提供加工貿易海關手冊復印件;。
I.其他應提供的報檢資料。
3.3施檢人員在單證審核中發現單證不齊或有差錯時,應通知收貨人或代理報檢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單證,對不能提供有效證單的,將單證退回檢務部門。
3.4施檢人員在單證審核中發現屬國家禁止進口的食品時,應立即通知收貨人或代理報檢單位,并暫將該批食品存放在符合食品存放條件和便于監管的倉庫(或場所)進行封存,封存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3.5對于必須經預審后才能報檢的進口調味品、食品添加劑,在報檢前,施檢人員對其提供的單證先進行預審,預審的重點內容為安全衛生評價資料。經預審符合要求的,在入境檢驗檢疫業務工作聯系單上的備注欄內填寫"已審"并簽名;經預審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與報檢單位聯系,提供符合要求的資料后,再在入境檢驗檢疫業務工作聯系單上填寫"已審"并簽名。
4.施檢前準備
4.1施檢人員在接受檢驗檢疫任務后,應及時與收貨人或代理報檢單位取得聯系,以確定抽樣檢驗時間。
4.2確定檢驗檢疫依據: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對暫無標準的產品的檢驗檢疫可參照同類產品的相關標準執行。
4.3資源準備:根據需要準備樣品封識材料、抽樣工具、現場檢測工具和檢驗檢疫原始記錄。
5.施檢
施檢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對現場實施衛生監督檢驗。重箱檢疫按照《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境集裝箱重箱檢驗檢疫工作程序》和有關規定執行。
5.1抽樣
5.1.1抽樣應按照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有關規定、國家衛生標準或有關規定,在現場抽取代表性樣品,抽樣過程應符合標準或規程的規定,抽樣數量應滿足檢驗和留樣要求。
在抽樣后至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前,該批食品應存放在符合食品存放條件和便于監管的倉庫內,不得使用或銷售。
5.1.2對于首次進口且數量極少的食品等無法實施抽樣或無抽樣檢驗意義的,由收貨人提交申請報告,經處級領導審批同意后,不對其進行抽樣,僅實施外觀衛生監督檢驗。
5.1.3對進口參展食品的,按照參展食品監督管理相關要求進行檢驗、備案和核銷。
5.1.4在被抽取的樣品上應加貼樣品標簽,樣品的保存應符合《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規程》的要求。
5.2送檢
樣品采集后,施檢人員應根據我國食品衛生標準規定的項目、合同規定、省局重點監控項目等有關要求,通過對報檢單位提供單證的審查、現場衛生監督并結合以前同類進口食品的檢驗結果,經綜合分析后,有重點、有針對性地確定檢測項目、檢測方法或標準、限量,由報檢人或貨主將樣品送實驗室進行檢測。
6.施檢結果評定與處理
6.1施檢結果評定
施檢人員接到實驗室的檢測報告單后,應按相關的標準或檢驗檢疫規程并結合現場監督檢驗情況對檢驗檢疫結果合格與否進行綜合評定,出具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文件。
6.2施檢合格的處理
經綜合評定合格的,出具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文件。
6.3施檢不合格的處理
6.3.1進口食品經綜合評定被判為不合格時,施檢人員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或代理報檢單位,按照規定的行政執法程序,暫將該批食品作封存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該批食品作出相應處理;對收貨人或其代理報檢單位要求將該批不合格進口食品立即銷毀的,施檢人員可視情況不對其進行封存,立即監督其銷毀。
6.3.2施檢人員應根據不合格的情況,結合風險程度,考慮收貨人的意見后,分別作出退貨、銷毀、改作他用或加工處理后供人食用(使用)等的處理意見。任何一種處理意見一經確定并出具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文件后,不得更改。
6.3.3作出退貨處理意見的,施檢人員應按有關規定,簽發《退貨通知單》。
6.3.4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義烏局關于進出口商品風險預警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時上報不合格進口食品的詳細情況。
7.結果登記、擬制證稿、審核和提交
7.1檢驗檢疫完畢,施檢人員必須將檢驗檢疫結果在CIQ2000計算機綜合業務系統中登記,登記時應仔細比對物理單證和系統中的有關數據等信息是否一致,出現不一致情況時應及時予以更改糾正。
7.2證稿擬制應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和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的有關規定,做到表達準確,真實客觀。
7.2.1對需要出具品質證書的進口食品,應在擬制的品質證書證稿上注明具體的檢測數據。
7.2.2進口預包裝食品在擬制衛生證書證稿時,應分別標注品名、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或批號等內容;對需要加貼CIQ防偽標志的進口食品,應在證稿上標注防偽標志的流水號(起始號)。
7.3證稿擬制結束并完成全部檢驗檢疫工作后,施檢人員應及時將全套物理單證提交授權簽字人審核;所有進口食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其物理單證必須經處級領導審核簽字。
經審核全套單證符合要求的,返回施檢人員;經審核發現有差錯的,應及時反饋施檢人員糾正,并進行差錯記錄。
7.4完成全部檢驗檢疫工作并經審核簽字后,施檢人員應及時在CIQ2000計算機綜合業務系統中提交電子信息,并將全套物理單證送交檢務部門簽收。
7.5施檢部門從實施檢驗檢疫開始至擬制證稿后交檢務部門,其檢驗檢疫周期應符合《義烏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規定》(義檢檢〔2009〕134號)和《義烏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流程管理補充規定》(義檢綜〔2009〕175號)的要求。確因各種原因超過規定檢驗檢疫周期的,應報領導批準。
8.后續監管
8.1經施檢合格的非食品加工用途的進口食品后續監管
對經施檢合格的非食品加工用途的進口食品,檢驗檢疫部門應要求收貨人提供詳細證明材料,并保證該食品為非食品加工用途(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除外),施檢人員必要時對其使用狀況進行跟蹤監管,以確保該食品不被用于食品加工。
8.2經施檢不合格的進口食品后續監管
8.2.1作出退貨處理意見的,施檢人員應向收貨人索取該批退運貨物的出口報關單等證明貨物已被退運的有關證明材料并進行核實。
8.2.2作出銷毀處理意見的,施檢人員應及時與收貨人或其代理報檢單位聯系,商定具體銷毀事宜;銷毀時,必須有施檢人員在場并監督其銷毀。
8.2.3作出改作他用處理意見的,施檢人員應要求收貨人提供改作他用的詳細信息材料,并根據需要對其改作他用情況進行實地跟蹤監管。
8.2.4作出加工處理后供人食用處理意見的,施檢人員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監管:
8.2.4.1為便于監管,應要求收貨人提供擬作為不合格食品再加工處理的企業名單(一般應選擇在本地),經所在部門(科室)領導審批同意后實施;
8.2.4.2應對再加工處理的全過程進行實地跟蹤監管;
8.2.4.3再加工處理企業在加工處理結束后,應要求收貨人提供加工過程的相關檢驗原始記錄;
8.2.4.4經再加工處理后的食品,須按有關標準重新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8.2.5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調味料除外),經檢驗不合格并同意其繼續加工成品后返銷國外的,施檢人員應要求企業提供返銷的有關證明材料并督促其產品全部返銷國外。
8.2.6作出銷毀、改作他用或加工處理后供人食用(使用)處理意見的,施檢人員應要求收貨人對處理意見的實施作出書面承諾。
9.附則
9.1本規范如與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或國家質檢總局有關進口食品檢驗監管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新規定。
9.2本規范由義烏局負責解釋。
9.3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文件《義烏檢驗檢疫局進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義檢一〔2009〕68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