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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鹿政辦發〔2015〕35號)

   2017-09-26 835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為切實做好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后續監管,保證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經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為切實做好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后續監管,保證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6月17日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確保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鹿寨蜜橙是指在鹿寨縣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嚴格按照DB450223/T001.1-2013《鹿寨蜜橙》組織種苗培育、種植、采摘、生產的蜜橙。
 
  第三條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4年第129號)批準的范圍,即鹿寨縣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環境應符合無公害的要求,按照上述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技術規程的標準種植、生產,并建立種植、生產及銷售臺賬。種植、生產及銷售臺賬應記載下列內容:種苗的來源、規格、種植數量和日期,施用肥料農藥日期和用量、病蟲害防治日期和方法,生產數量和日期,銷售對象和日期。禁止偽造種植、生產及銷售臺賬。
 
  第五條  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和初審合格后上報及相關工作,負責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鹿寨蜜橙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發布鹿寨蜜橙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鹿寨蜜橙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鹿寨蜜橙保護和管理中的問題; (四)受理企業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初審,專用標志印制、發放、使用的監督管理等; (五)負責查處產品所在地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
 
  第七條  凡在保護區域內從事鹿寨蜜橙種植、生產、加工的企業和個人,可自愿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鼓勵具備鹿寨蜜橙生產條件的企業和個人申請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非本保護區域內從事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不得申請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加工企業在保護區域以外的產品,不得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鹿寨蜜橙”產品名稱。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申報程序和受理
 
  第八條  鹿寨蜜橙的生產者使用專用標志,應當向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送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報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發布公告后,申請人即可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九條  申請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必須依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應向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1.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3.法定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符合上述各地理標志產品標準要求的檢驗報告; 4.生產者的工商營業執照、產品執行標準證書、企業代碼證復印件。
 
  第十條  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后,30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資料審查:依據相關條件作出資料審查結論; 2. 實地考核: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人或機構進行現場考核; 3. 審查匯總:對資料審查和實地考核情況進行匯總,作出是否接受申請的結論; 4. 書面通知:將審查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和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的所有權屬鹿寨縣人民政府。專用標志使用者的生產行為和銷售活動受法律保護。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標識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統一制作,工本費由使用者承擔;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包裝物由鹿寨縣人民政府負責監制。
 
  第十二條  獲準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按照相應程序領取《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準用證》。
 
  第十三條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使用者可向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質檢機構報總局管理機構審核備案;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到期不申請者,有效期只屆滿為止。
 
  第十四條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或包裝上使用該專用標志; 2.使用“鹿寨蜜橙”產品名稱及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3.優先參加鹿寨縣人民政府主辦或協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會、技術交流活動等。
 
  第十五條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鹿寨蜜橙特有品質、質量和市場信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2.接受鹿寨縣人民政府質檢機構對產品品質的不定期檢測和專用標志使用監督,支持質量檢測、監督人員工作; 3.應有專人負責該專用標志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專用標志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專用標志標識。 4.專用標志使用者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須建立質量控制檔案。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立即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補救并及時報告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專用標志使用者必須建立專用標志的購買、印發、使用登記臺帳。
 
  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容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志,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應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應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鹿寨蜜橙”的產品名稱和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號及產品等級,產品或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國家標識標注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由鹿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提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使用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注冊登記,并對外公告: 1.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 2.兩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第十九條  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生,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組織收集證據材料,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對未經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擅自在蜜橙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與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同或近似的專用標志的,由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鹿寨縣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并依法查處違反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從事鹿寨蜜橙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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