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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工作的通知(贛工商食字[2012]04號)

   2013-10-25 381
核心提示:  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換證工作,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
   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省《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換證工作,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江西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表》(見附件);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延續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食品流通許可延續申請表》及其相關表格由省局統一印制。(表格見附件)
 
  三、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按“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延續。有“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所列需要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情形的,按“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許可機關對符合要求的延續申請,應當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五、有效期計算辦法:延續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六、其他未盡事項,按《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 “暫行辦法”辦理。
 
     食品流通許可延續類文書.doc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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