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切實加強我市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河南省食品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應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衛生及其管理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及生產過程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相應的衛生規范。
第六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相應的衛生標準。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衛生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單。需要索證的范圍和種類按《食品衛生索證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取得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市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十條 新資源食品、加入特殊原料生產的食品、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標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生產審批程序按國家或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培訓合格證和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范圍、條件、申請審批程序按《河南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并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執行《食品衛生法》情況進行檢查。
(一)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負責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
(三)市農業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
(四)市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
(五)市工商局負責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
(六)市教體局負責所轄學校食品衛生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學校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和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負責校內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七)市建委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將工地食堂管理納入建筑工地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做好轄區內建筑工地食堂的指導監督工作,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工地的食堂衛生管理工作。
(八)各企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負責內部職工食堂的衛生管理工作。
(九)集貿市場舉辦者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三章 食品衛生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在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必須遵守衛生部發布的《食品衛生監督程序》。
第十五條 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一)進行食品衛生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
(二)協助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指定監督人員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
(三)宣傳食品衛生、營養知識,進行食品衛生評價,公布食品衛生情況;
(四)參與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查,并參加工程驗收;
(五)對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組織調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巡回監督檢查;
(七)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的行為追查責任,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八)負責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第四章 食品衛生監測和檢驗
第十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食品衛生抽檢、檢測活動。
第十七條 市疾病控制中心是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食品衛生檢測(驗)單位,進行食品衛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檢、衛生知識培訓。
第十八條 實行食品衛生監測制度,食品衛生監測頻次和采樣數量嚴格按照衛生部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監測和檢驗的方法和程序,按衛生部發布的食品衛生檢測標準執行。
第五章 食品衛生監督
第二十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食品衛生監督工作,依法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須經培訓并考核合格,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方可任命為監督員:
(一)市衛生行政部門分管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及有關管理、行政人員;
(二)醫藥、衛生院校畢業,從事食品衛生專業工作滿一年以上并取得專業職稱的人員;
(三)取得中級以上專業職稱并從事食品衛生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市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按照規定無償采樣。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不履行食品衛生管理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死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河南省食品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違反《食品衛生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實施。實施行政處罰時,應遵守《行政處罰法》、衛生部制定的《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和有關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列入的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