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農業廳、衛生廳、工商局、海洋漁業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省政府將“抓好食品安全”列為2012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實事”之一,要求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并逐步延伸到鄉鎮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為貫徹落實好省政府決策部署,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點的通知》(粵府〔2012〕23號)、《印發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點督查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2﹞72號)和食品安全民生實事辦理總體要求,我辦組織制定了《廣東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廣東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方案
省政府將“抓好食品安全”列入2012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實事”之一,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并逐步延伸到鄉鎮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是其中重要任務。為貫徹落實好省政府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確保食品安全,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點的通知》(粵府〔2012〕23號)、《印發2012年省政府工作要點督查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2﹞72號)及有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核心任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科學發展觀,建設由省級實驗室為龍頭,市級機構作為骨干,縣級為輔助力量的多層次、跨領域、全過程的具有預警功能,涵蓋食源性疾病、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及有害因素以及食源性致病菌監測的網絡。監測覆蓋全省各市、縣(區)并逐步延伸到鄉鎮,及時有效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和處置,減低食品安全問題帶來的危害風險,保障我省城鄉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基本原則
(一)省級統籌、分級負責。
按照事權財權統一的原則,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責任。各級政府要有計劃、按步驟推進實施,安排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建設經費和工作經費。
(二)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加強部門間協調與配合,發揮各自優勢,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與資源,建立資源共享、責任共擔、協同一致的部門合作機制,著力提高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能力。
(三)強化監測,提高能力。
提高監測覆蓋面,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應急處置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
三、工作任務
(一)統籌規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
1.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監測網
根據我省現有的監測技術資源,確定省、市、縣(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機構。省級確定11個省級監測實驗室(名單見附件)開展技術要求較高的、非標準檢驗方法以及新開展項目的監測工作;市級每市均須設1個市級監測實驗室,開展常規理化檢驗以及非常規食源性致病菌監測工作,其中確定7個市級監測實驗室作為區域重點監測實驗室和省級參比實驗室,開展本區域非常規監測工作;縣級每縣(區)均須設1個縣級監測機構,負責開展采樣以及常規食源性致病菌監測工作;鄉鎮級建立以鄉鎮衛生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為依托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點。
2.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樣點設置。
全省確定市、縣并覆蓋到鄉鎮農村地區的監測采樣點,每個市包括1個中心城區,2個具有代表性的縣(區)城區以及下屬各1個鄉鎮共5個采樣點,采樣場所包括城市的超市、商店、農貿市場及餐飲單位,農村的鄉鎮超市和集貿市場及小食店,確保監測的食品覆蓋省、市、縣并延伸到鄉鎮。
3. 食源性疾病監測網建設。
省依托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系統網絡以及哨點醫院,建立覆蓋省、市、縣并延伸到鄉鎮的食源性疾病監測網,包括建立開展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事件、疑似食源性異常病例/和異常健康事件報告工作,以及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工作。
(二)分工合作完成風險監測任務。
按照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間協作,明確職責任務。衛生部門負責食源性疾病監測、食品中化學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監測工作。農業部門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負責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酒類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以及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生豬的采樣和監測工作。工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海洋漁業部門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負責水產品養殖環節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質監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抓好能力建設規劃與人員培訓。
以省級風險監測技術機構為依托,為全省培養食品安全多專業、多學科、多層次的骨干人才和實操人才。組建省級現場采樣、監測檢驗和質量控制專業隊伍,通過集訓輪訓進一步提高專業水平,確保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整體質量和水平。各地、各部門配合省開展相關規劃和人員培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的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切實加強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加強風險監測資源的統籌利用,進一步增設監測點,擴大監測范圍、指標和樣品量,提高食品安全監測水平和能力。
(二)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各地政府按照本《方案》的部署,結合地區實際,科學制定本地區的建設方案,明確步驟、細化措施、落實責任,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驗室的建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保證必須的工作經費,確保風險監測工作順利實施。
(三)加強部門分工合作。各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牽頭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及時完成年度《廣東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任務。
(四)嚴格進度安排。請各地嚴格按以下進度要求落實相關事項:各市于2012年8月31日前確定轄區內市、縣(區)級監測實驗室(機構)名單、10月31日前理清市、縣(區)級監測實驗室(機構)配備情況、12月31日前總結網絡建設各項任務落實情況,上述情況分別按時段要求及時報省食安辦。
(五)加強督導檢查。省將定期采取各種方式組織對全省食品安全網絡建設實施情況和各部門風險監測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各級政府落實本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并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建設工作取得實效,有關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
附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省級實驗室名單
附件
序號 | 檢驗機構名稱 |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主要檢驗項目 | 備注 |
1 | 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 元素、有機污染物、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禁用物質、食品添加劑、疾病菌監測 | 國家參比實驗室 |
2 | 省職業病防治院 | 食品中放射性物質監測 | 國家參比實驗室 |
3 | 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 | 生產環節食品元素、有機污染物、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禁用物質、食品添加劑、致病菌、放射性物質監測 | 省級實驗室 |
4 | 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 生產環節食品元素、有機污染物、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禁用物質、食品添加劑、致病菌、放射性物質監測 | 省級實驗室 |
5 | 農業部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 | 養殖環節獸藥殘留 | 省級實驗室 |
6 | 農業部農藥殘留質檢中心 | 蔬菜農藥殘留 | 省級實驗室 |
7 | 廣東省食品藥品檢驗所 | 餐飲環節食品元素、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禁用藥物、食品添加劑、禁用物質、致病菌、寄生蟲監測 | 省級實驗室 |
8 | 廣東省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中心 | 水產品元素、有機污染物、禁用藥物、貝類毒素監測 | 省級實驗室 |
9 | 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省制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 流通環節食品元素、有機污染物、真菌毒素、禁用物質、食品添加劑、致病菌 | 省級實驗室 |
10 | 廣東省質量監督食品檢驗站 | 食品中營養成分、元素、有機污染物、真菌毒素、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劑、致病菌監測 | 省級實驗室 |
11 | 廣東省微生物研究所 | 微生物監測 | 省級實驗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