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臨沂市蒙山旅游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管理工作和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魯食藥監食流﹝2014﹞5號)精神,經研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一、進一步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視,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銷售監督管理,是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縣(區)局務必認真領會上級文件精神,把此項工作列為監管重點來抓,要做到工作有專門部署,實施有專人組織,信息和報表有專人報送,年終有專項總結。各縣(區)局要按照文件要求,迅速組織開展工作,機構改革尚未到位的,要協調當地食安辦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實施。
(二)嚴格標準,把監管工作做細做實。各縣(區)局要按照總局和省局的要求,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主體資格清理工作,對經營主體實行臺帳管理。指導經營者迅速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專區專柜銷售措施,經營者設有倉庫或儲存區域的,要分別設立儲存、待售、下架退市專區;切實加強許可管理,嚴格實施單項現場核查,凡達不到專區專柜銷售條件的,一律不予流通許可;原已經許可但不符合銷售條件,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應注銷其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項目。
(三)加強巡查,做到監管常態化。各縣(區)局要盡快適應食品藥品監管新體制和新形勢,結合各地實情,盡快探索建立和完善食品市場巡查機制。對轄區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主體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專項市場巡查,重點檢查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督促其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定義務,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等制度。
(四)嚴格執法,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監測,增加抽檢數量和頻次,對檢驗不合格的,要及時開展下架退市和召回工作,并依法實施查處。對拒不履行食品經營者法定義務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嚴厲查處。對有銷售過期變質、摻雜摻假等違法行為的應從重從快查處。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各縣(區)局要加強信息報送,及時反映工作創新和監管成效,并于2014年11月1日前將本單位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管工作開展情況報市局食品流通監管科。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二、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奶粉工作
試點工作需嚴格按照總局、省局的文件要求開展。根據我市實際,現提出具體實施方案:
(一)試點原則
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試點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嚴格準入、依法許可、從嚴監管”的原則,進一步提升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水平和監管水平,更加有效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消費安全,為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及監管提供示范和經驗。
(二)試點條件
藥店申請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
2、藥店管理規范,質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夠嚴格落實,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
3、具備相應的經營環境和營業面積,具備專區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
4、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
5、經營規模較大,服務能力較強,在當地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影響力。
(三)試點許可程序
1、企業申請需提交的書式材料。
試點藥店申請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書式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3)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包括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4)無因經營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被處罰的記錄;
(5)專區專柜銷售(貯存)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貯存)環境、條件和設施圖示及文字說明(即反映經營活動場所平面布局和周圍環境的圖示或文字說明);
(6)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人員相關資質證明(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證明);
(7)嬰幼兒配方乳粉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進貨查驗、進銷貨記錄、質量承諾、定期檢查、臨期嬰幼兒乳粉專柜銷售、不合格嬰幼兒乳粉下架退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制度,以及組織機構、職責分工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應急處置預案)
2、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許可。縣(區)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規定以及規定的申請試點藥店條件,對申請企業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實施專項審核許可,許可項目注明為“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對其經營條件實施現場核查,經審查具備條件的,填報《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審核表》(見附件),于5月底前報市食藥監局食品流通監管科審核。
3、市食藥監局審核。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局通知的申請試點藥店條件進行審核,對具備條件的核準許可,并由所在地縣(區)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市食藥監局向社會公示本市試店藥店名單,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消費者監督。
4、報省食藥監局備案。市食藥監局審核并公示后,報省食藥監局食品流通監管處備案、存檔。
(四)對試點藥店的監管
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的藥店,應當認真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義務:
1、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規范懸掛《食品流通許可證》,公示食品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姓名、照片及資質。
2、督促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3、保持經營場所布局合理、環境整潔。在經營場所設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并在銷售專區專柜的醒目位置處設立銷售專區專柜提示牌,提示牌大小根據設立的專區專柜空間大小而定,采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字樣。
4、把好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關,嚴格比照核查,只購進進入國家生產企業產品名錄的合格嬰幼兒配方乳粉。
5、嚴格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認真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嬰幼兒配方乳粉批次檢驗報告以及標簽標識,并對查驗情況進行記錄。同時要求供貨商提供加蓋生產企業或供貨商印章的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供貨商印章的供貨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商供貨發票等票據、食品批次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建立“供貨商檔案”,“供貨商檔案”應適時更新。
6、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價格、進貨日期、檢驗報告編號及出具單位等內容,建立“進貨記錄”。“進貨記錄”可按供貨商名稱或進貨日期的先后順序裝訂成冊,并妥善保存2年。
7、按照標簽上注明的貯存條件銷售(貯存)嬰幼兒配方乳粉;設置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注貯存條件的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并與庫存的藥品隔離,嚴禁嬰幼兒配方乳粉與藥品混同存放;定期對賣場和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檢查清理,發現包裝破損、過期、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經營、登記造冊,采取下架退市、清理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防止問題乳粉再次流入市場;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定期檢查清理及相關處置工作需如實作好記錄,建立“定期檢查記錄”、“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記錄”和“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
8、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從業人員上崗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全面落實每年40個小時的培訓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并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經過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喂養知識培訓后的藥店專業人員,可就所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對消費者進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專業人員對消費者提供指導和幫助時不得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9、認真處理消費者投訴,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記錄”,嚴格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10、自覺抵制不合規嬰幼兒配方乳粉。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予以拒收或退貨,不得購入和銷售,并同時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1)不在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企業名錄之內的企業生產的。
(2)企業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的。
(3)無相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包括法定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和企業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進口無中文標識的。
(4)同一生產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的不同品牌的。
(5)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的。
(五)試點單位分配
蘭山區選取4家藥店進行試點,其他各縣(區)選取1家藥店試點,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港經濟開發區、蒙山旅游區如條件成熟,可各選取1家藥店進行試點。
(六)組織實施
1、申請審核階段:5月底前。各縣(區)局進行宣傳發動,在此基礎上,組織藥店按照試點許可條件和要求自愿報名。由縣(區)局實施專項許可,辦理相關手續。
2、試點銷售階段:6月至10月。試點藥店嚴格按照省局《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管理工作和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要求,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各縣(區)局嚴格按照監管職責要求,認真做好對試點藥店的督導和監管工作。
3、總結提高階段:10月中下旬。市食藥監局將組織人員分別對各縣(區)局試點銷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各縣(區)局在試點工作中采取的措施、經驗和做法,查找試點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進一步規范提高的對策。
各縣(區)局要進一步強化信息溝通和情況報送工作,及時上報試點工作動態信息,認真總結試點經驗與做法。2014年11月3日前,務必將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的電子文檔,報送到市食藥監局食品流通監管科。
聯 系 人:張皓偉;
聯系電話:8311378;
郵 箱:lysspltk@163.com
附件: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審核表
臨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為認真貫徹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管理工作和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魯食藥監食流﹝2014﹞5號)精神,經研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一、進一步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視,確保工作落實到位。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銷售監督管理,是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縣(區)局務必認真領會上級文件精神,把此項工作列為監管重點來抓,要做到工作有專門部署,實施有專人組織,信息和報表有專人報送,年終有專項總結。各縣(區)局要按照文件要求,迅速組織開展工作,機構改革尚未到位的,要協調當地食安辦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實施。
(二)嚴格標準,把監管工作做細做實。各縣(區)局要按照總局和省局的要求,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主體資格清理工作,對經營主體實行臺帳管理。指導經營者迅速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專區專柜銷售措施,經營者設有倉庫或儲存區域的,要分別設立儲存、待售、下架退市專區;切實加強許可管理,嚴格實施單項現場核查,凡達不到專區專柜銷售條件的,一律不予流通許可;原已經許可但不符合銷售條件,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應注銷其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項目。
(三)加強巡查,做到監管常態化。各縣(區)局要盡快適應食品藥品監管新體制和新形勢,結合各地實情,盡快探索建立和完善食品市場巡查機制。對轄區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主體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專項市場巡查,重點檢查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督促其切實履行食品安全法定義務,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等制度。
(四)嚴格執法,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監測,增加抽檢數量和頻次,對檢驗不合格的,要及時開展下架退市和召回工作,并依法實施查處。對拒不履行食品經營者法定義務的,應依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嚴厲查處。對有銷售過期變質、摻雜摻假等違法行為的應從重從快查處。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各縣(區)局要加強信息報送,及時反映工作創新和監管成效,并于2014年11月1日前將本單位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管工作開展情況報市局食品流通監管科。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二、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奶粉工作
試點工作需嚴格按照總局、省局的文件要求開展。根據我市實際,現提出具體實施方案:
(一)試點原則
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試點工作,堅持“自愿申請、嚴格準入、依法許可、從嚴監管”的原則,進一步提升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水平和監管水平,更加有效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消費安全,為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及監管提供示范和經驗。
(二)試點條件
藥店申請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
2、藥店管理規范,質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夠嚴格落實,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
3、具備相應的經營環境和營業面積,具備專區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
4、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
5、經營規模較大,服務能力較強,在當地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影響力。
(三)試點許可程序
1、企業申請需提交的書式材料。
試點藥店申請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書式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3)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包括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4)無因經營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被處罰的記錄;
(5)專區專柜銷售(貯存)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貯存)環境、條件和設施圖示及文字說明(即反映經營活動場所平面布局和周圍環境的圖示或文字說明);
(6)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人員相關資質證明(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證明);
(7)嬰幼兒配方乳粉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進貨查驗、進銷貨記錄、質量承諾、定期檢查、臨期嬰幼兒乳粉專柜銷售、不合格嬰幼兒乳粉下架退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制度,以及組織機構、職責分工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應急處置預案)
2、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許可。縣(區)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規定以及規定的申請試點藥店條件,對申請企業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實施專項審核許可,許可項目注明為“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對其經營條件實施現場核查,經審查具備條件的,填報《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審核表》(見附件),于5月底前報市食藥監局食品流通監管科審核。
3、市食藥監局審核。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局通知的申請試點藥店條件進行審核,對具備條件的核準許可,并由所在地縣(區)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市食藥監局向社會公示本市試店藥店名單,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消費者監督。
4、報省食藥監局備案。市食藥監局審核并公示后,報省食藥監局食品流通監管處備案、存檔。
(四)對試點藥店的監管
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的藥店,應當認真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義務:
1、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規范懸掛《食品流通許可證》,公示食品安全質量管理人員姓名、照片及資質。
2、督促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3、保持經營場所布局合理、環境整潔。在經營場所設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并在銷售專區專柜的醒目位置處設立銷售專區專柜提示牌,提示牌大小根據設立的專區專柜空間大小而定,采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字樣。
4、把好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關,嚴格比照核查,只購進進入國家生產企業產品名錄的合格嬰幼兒配方乳粉。
5、嚴格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認真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嬰幼兒配方乳粉批次檢驗報告以及標簽標識,并對查驗情況進行記錄。同時要求供貨商提供加蓋生產企業或供貨商印章的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供貨商印章的供貨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供貨商供貨發票等票據、食品批次檢驗報告等文件資料,建立“供貨商檔案”,“供貨商檔案”應適時更新。
6、嚴格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價格、進貨日期、檢驗報告編號及出具單位等內容,建立“進貨記錄”。“進貨記錄”可按供貨商名稱或進貨日期的先后順序裝訂成冊,并妥善保存2年。
7、按照標簽上注明的貯存條件銷售(貯存)嬰幼兒配方乳粉;設置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注貯存條件的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并與庫存的藥品隔離,嚴禁嬰幼兒配方乳粉與藥品混同存放;定期對賣場和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檢查清理,發現包裝破損、過期、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經營、登記造冊,采取下架退市、清理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防止問題乳粉再次流入市場;對距離保質期不足一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定期檢查清理及相關處置工作需如實作好記錄,建立“定期檢查記錄”、“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記錄”和“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
8、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從業人員上崗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全面落實每年40個小時的培訓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并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經過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喂養知識培訓后的藥店專業人員,可就所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對消費者進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專業人員對消費者提供指導和幫助時不得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9、認真處理消費者投訴,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記錄”,嚴格落實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10、自覺抵制不合規嬰幼兒配方乳粉。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予以拒收或退貨,不得購入和銷售,并同時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1)不在監管部門批準的生產企業名錄之內的企業生產的。
(2)企業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的。
(3)無相應批次全項目檢驗報告(包括法定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和企業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進口無中文標識的。
(4)同一生產企業用同一配方生產的不同品牌的。
(5)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的。
(五)試點單位分配
蘭山區選取4家藥店進行試點,其他各縣(區)選取1家藥店試點,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港經濟開發區、蒙山旅游區如條件成熟,可各選取1家藥店進行試點。
(六)組織實施
1、申請審核階段:5月底前。各縣(區)局進行宣傳發動,在此基礎上,組織藥店按照試點許可條件和要求自愿報名。由縣(區)局實施專項許可,辦理相關手續。
2、試點銷售階段:6月至10月。試點藥店嚴格按照省局《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管理工作和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要求,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各縣(區)局嚴格按照監管職責要求,認真做好對試點藥店的督導和監管工作。
3、總結提高階段:10月中下旬。市食藥監局將組織人員分別對各縣(區)局試點銷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各縣(區)局在試點工作中采取的措施、經驗和做法,查找試點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進一步規范提高的對策。
各縣(區)局要進一步強化信息溝通和情況報送工作,及時上報試點工作動態信息,認真總結試點經驗與做法。2014年11月3日前,務必將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的電子文檔,報送到市食藥監局食品流通監管科。
聯 系 人:張皓偉;
聯系電話:8311378;
郵 箱:lysspltk@163.com
附件: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審核表
臨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審核表
編號:
藥店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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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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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區、縣 |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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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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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是否獨立法人 | 是( )否( ) |
營業執照發證日期 |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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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 發證日期 |
| 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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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發證日期 |
|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 規范認證證書 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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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 | 連鎖門店( ) 單體藥店( ) | 營業面積 | M2 |
設置專柜銷售區域面積 | M2 | 設置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區域的面積 | M2 |
有無違規行為處罰記錄 | 有( )無( ) | 是否具備專區專柜銷售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 |
有(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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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 | 是( )否( ) | 2013年銷售額 | 萬元 |
本店人員 合計人 | 營養師 人 其他藥技人員 人 | ||
上級公司名稱 | 地址: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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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意見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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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意見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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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藥品監督 管理局意見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