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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實施辦法(寧工商消字〔2009〕214號)

   2013-09-16 1015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維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維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核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我區境內流通環節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第四條 銀川高新技術開發區工商局、寧東工商局及各縣(市、區)工商局(分局)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
 
  各類企業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受理、發放工作統一由銀川高新技術開發區工商局、寧東工商局、各縣(市、區)工商局(分局)登記注冊窗口具體負責。在自治區工商局、五市工商局注冊的從事食品經營的企業,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在取得轄區工商局頒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到自治區局或市局辦理注冊登記。
 
  個體工商戶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由銀川高新技術開發區工商局、寧東工商局、各縣(市、區)工商局(分局)授權基層工商所直接受理、審核、發放。
 
  第五條 許可機關要按照先證后照的要求,在登記注冊窗口專門設立《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柜臺。許可審核工作實行“一審一核”制,審查人員對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資料、現場核查人員核查意見進行受理審查后,由分管登記注冊的領導或授權許可機關負責人核準簽發。
 
  第六條 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食品流通許可要認真貫徹落實“五辦四通”、“ 六少六多”和“六無”的工作要求,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減少審批環節,開辟快速通道,提供高效服務。
 
  第八條 自治區工商局負責全區的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市、縣(區)工商局(分局)和銀川高新技術開發區工商局、寧東工商局依照職責范圍,負責本轄區《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許可機關要優化食品流通許可辦證服務環境,在醒目位置公示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條件和辦理工作流程。受理許可的窗口要免費提供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須知等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哂信c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ǘ┚哂信c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ㄈ┯惺称钒踩珜I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ㄋ模┚哂泻侠淼脑O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食品經營人員在加工、銷售食品時,必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第十二條 從事清真食品經營的在取得民族事務工作部門頒發的《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后,到工商部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注冊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ǘ睹Q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ㄋ模┴撠熑思笆称钒踩芾砣藛T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c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ㄆ撸┦称钒踩芾碇贫任谋?;
 
  (八)食品經營者承諾書;
 
 ?。ň牛┮幎ㄌ峤坏钠渌牧稀?br>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五條 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恍枰〉谩妒称妨魍ㄔS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ㄈ┥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ㄋ模┥暾埐牧喜积R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查與批準
 
  第十八條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辦法的要求。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食品流通許可實行現場核查。個體工商戶由轄區工商所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對食品經營企業的場所由許可機關直接進行現場核查或出具《食品流通許可證現場核查委托書》,委托轄區工商所實施核查。
 
  現場核查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核查后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登記表》。《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經核查人員、申請人簽字確認,加蓋核查機關印章后,一份交給申請人提交許可機關,另一份由核查機關存檔。
 
  第二十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變更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許可注銷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四章 許可的變更及注銷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ㄈ┡c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
 
 ?。ㄒ唬┰S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ǘ┰S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ㄈ┰S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ㄋ模┮婪梢猿蜂N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手續:
 
 ?。ㄒ唬妒称妨魍ㄔS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流通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ㄋ模┮虿豢煽沽е率称妨魍ㄔS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妒称妨魍ㄗN許可申請書》;
 
 ?。ǘ妒称妨魍ㄔS可證》正、副本;
 
 ?。ㄈ┡c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后,由原許可機關在二十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五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三十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以及《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等資料,由自治區工商局統一印制、發放及管理。許可機關不得向申請許可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三十二條 《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兩個字母+十六位數字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兩位發證年份+一位主體性質+六位順序號碼+一位計算機校驗碼。
 
  《食品流通許可證》具體編號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分)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每季度對食品經營者不少于一次以上執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
 
 ?。ǘ┦称方洜I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
 
 ?。ㄈ┦称妨魍ㄔS可事項發生變化,經營者是否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ㄋ模┯袩o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
 
  (五)聘用的從業人員有無身體健康證明材料;
 
  (六)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有無確保食品質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是否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要求從事清真食品經營;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縣(分)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認真落實“網定格、格定責、責定人”的市場巡查機制,加強對經營者的日常監管,建立食品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對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確認后歸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的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對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的,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分)局以上工商行政機關在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
 
  第三十七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浽S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ㄈ╇[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或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被依法注銷、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注銷、撤銷、吊銷許可或者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按照“一戶一檔”、“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原則,建立包括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變更許可申請、注銷許可申請)書、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明、經營場所核查登記表、經營者承諾書等原始資料為內容的食品流通許可檔案,與登記注冊檔案一并歸檔。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檔案資料的,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自治區工商局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檔案資料。
 
  第四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與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的工作聯系,及時通報食品流通許可有關信息。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并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檢查。
 
  對《食品衛生許可證》繼續有效的食品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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