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質監局,開發區、城南新區辦事處,市局稽查支隊、各有關檢驗機構:
現將《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附:《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工作辦法》
江蘇省鹽城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8月9日
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各級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確保后處理工作效果,提升產品質量水平,依據《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規范》和《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工作規范(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移送的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后處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后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全市范圍內的后處理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指導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好后處理工作,及時上報后處理結果。
第五條 后處理工作由質監處(科)牽頭,稽查、法制等各相關部門配合。質監處(科)為后處理承辦部門,負責后處理檔案信息管理、回訪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時上報后處理結果。
第六條 檢驗機構要為后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幫助不合格企業查找不合格原因。承擔復查檢驗任務的要按要求上報復查檢驗結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條 縣(市、區)局接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通知單》、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及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后,及時登記建立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信息臺賬,同時將不合格工作信息錄入《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不合格后處理系統”)。
第八條 建立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約談制度。接到后處理工作材料5個工作日內,縣(市、區)局分管后處理工作的局長約談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宣傳質量法律法規,告知責任和義務,明確質量主體責任。同時承辦部門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整改通知書》,督促企業落實整改。
第九條 建立嚴重產品質量問題通報制度。對發生嚴重產品質量問題的,接到后處理工作材料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當地政府,同時交稽查部門開展相關查處工作。
第十條 企業應當在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后處理承辦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提交《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表》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完成整改申請復查報告》。
第十一條 建立嚴重不合格產品整改情況實地核查制度。接到嚴重產品質量問題發生企業完成整改的書面材料5個工作日內,后處理承辦部門應邀請技術機構組織現場核查,經確認完成整改后,上報有關材料,企業申請產品質量復查檢驗。
第十二條 產品不合格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產品質量問題。
(一)產品質量嚴重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產品在國家監督抽查或國家聯動監督抽查中被判為嚴重不合格的;
(三)產品在近3年內國家監督抽查中連續2次不合格的;
第十三條 市局自收到《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情況上報表》后15日內,根據監督檢查類別并結合檢驗機構資質能力,向符合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安排復查檢驗或提請省局及時安排復查檢驗。
第十四條 復查檢驗機構自接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之日起20日內(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按照原抽樣檢驗方案要求完成復查檢驗,并向任務下達部門報送復查檢驗結果和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企業對復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建立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回訪制度。在已經完成整改工作的企業正常運轉3個月后,市局按不低于20%的覆蓋面,組織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回訪。回訪工作可采取電話了解、信函征詢、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回訪的主要內容:跟蹤檢查整改的效果,征求企業對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后處理工作中的建議和意見等。回訪信息和記錄應及時歸檔。
第十七條 建立后處理跟蹤監督制度。后處理承辦部門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加強后續跟蹤監督,在復查合格后一年內進行后續跟蹤監督,全年檢查不少于兩次。許可證產品下調一個監管等級,增加檢查頻次。
第四章 監督和考核
第十八條 建立后處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嚴格按規范實施后處理工作,不得以后處理工作為由變相向行政當事人亂收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整改工作。
后處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不徇私情、嚴守秘密。
第十九條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復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復查工作,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不得利用復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檢驗機構未經任務委托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將復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將檢驗結果在報送任務委托部門前告知企業。
第二十條 后處理工作(包括復查檢驗)情況列入年度質量監督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部門和人員違反規定的,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鹽城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將《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附:《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工作辦法》
江蘇省鹽城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8月9日
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各級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確保后處理工作效果,提升產品質量水平,依據《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規范》和《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工作規范(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移送的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后處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后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全市范圍內的后處理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指導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好后處理工作,及時上報后處理結果。
第五條 后處理工作由質監處(科)牽頭,稽查、法制等各相關部門配合。質監處(科)為后處理承辦部門,負責后處理檔案信息管理、回訪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時上報后處理結果。
第六條 檢驗機構要為后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幫助不合格企業查找不合格原因。承擔復查檢驗任務的要按要求上報復查檢驗結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條 縣(市、區)局接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通知單》、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及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后,及時登記建立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信息臺賬,同時將不合格工作信息錄入《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不合格后處理系統”)。
第八條 建立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約談制度。接到后處理工作材料5個工作日內,縣(市、區)局分管后處理工作的局長約談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宣傳質量法律法規,告知責任和義務,明確質量主體責任。同時承辦部門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整改通知書》,督促企業落實整改。
第九條 建立嚴重產品質量問題通報制度。對發生嚴重產品質量問題的,接到后處理工作材料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當地政府,同時交稽查部門開展相關查處工作。
第十條 企業應當在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后處理承辦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提交《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表》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完成整改申請復查報告》。
第十一條 建立嚴重不合格產品整改情況實地核查制度。接到嚴重產品質量問題發生企業完成整改的書面材料5個工作日內,后處理承辦部門應邀請技術機構組織現場核查,經確認完成整改后,上報有關材料,企業申請產品質量復查檢驗。
第十二條 產品不合格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產品質量問題。
(一)產品質量嚴重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產品在國家監督抽查或國家聯動監督抽查中被判為嚴重不合格的;
(三)產品在近3年內國家監督抽查中連續2次不合格的;
第十三條 市局自收到《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情況上報表》后15日內,根據監督檢查類別并結合檢驗機構資質能力,向符合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安排復查檢驗或提請省局及時安排復查檢驗。
第十四條 復查檢驗機構自接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之日起20日內(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按照原抽樣檢驗方案要求完成復查檢驗,并向任務下達部門報送復查檢驗結果和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企業對復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建立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回訪制度。在已經完成整改工作的企業正常運轉3個月后,市局按不低于20%的覆蓋面,組織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回訪。回訪工作可采取電話了解、信函征詢、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回訪的主要內容:跟蹤檢查整改的效果,征求企業對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后處理工作中的建議和意見等。回訪信息和記錄應及時歸檔。
第十七條 建立后處理跟蹤監督制度。后處理承辦部門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加強后續跟蹤監督,在復查合格后一年內進行后續跟蹤監督,全年檢查不少于兩次。許可證產品下調一個監管等級,增加檢查頻次。
第四章 監督和考核
第十八條 建立后處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嚴格按規范實施后處理工作,不得以后處理工作為由變相向行政當事人亂收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整改工作。
后處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不徇私情、嚴守秘密。
第十九條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復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復查工作,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不得利用復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檢驗機構未經任務委托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將復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將檢驗結果在報送任務委托部門前告知企業。
第二十條 后處理工作(包括復查檢驗)情況列入年度質量監督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部門和人員違反規定的,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鹽城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