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已于2015年1月4日經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6日
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
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省委十二屆八次九次全會要求,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民,著力抓好促進科學發展、深化改革開放、保護資源環境、保障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修訂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項目,充分發揮制度建設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領推動作用,努力使立法工作適應時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決實際問題。具體安排如下: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15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3件)
1.為規范農業綜合開發行為,提升農業綜合開發水平,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江蘇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省農業資源開發局起草)。
2.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規范政府價格管理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障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江蘇省價格條例》(省物價局起草)。
3.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的發展,修訂《江蘇省旅游條例》(省旅游局起草)。
(二)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倡導文明生活方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2件)
1.為發展循環經濟,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江蘇省循環經濟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2.為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厲行節約用水,減少廢污水排放,建立節水型社會,制定《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省水利廳起草)。
(三)加快社會事業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3件)
1.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就近解決老年人居家養老的服務需求和實際困難,推進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制定《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省民政廳起草)。
2.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3.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維護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制定《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2件)
1.為規范和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化解民間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江蘇省人民調解條例》(省司法廳起草)。
2.為加強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管理,規范地理空間數據共建共享,促進地理空間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制定《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規定》(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起草)。
(五)推動文化體育事業發展、促進文化強省建設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2件)
1.為滿足人民群眾基本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構建現代化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制定《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省文化廳起草)。
2.為充分提高體育設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滿足群眾體育健身需要,制定《江蘇省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省體育局起草)。
(六)規范政府行為、促進機關作風轉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3件)
1.為規范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加強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江蘇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省法制辦起草)。
2.為加強和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江蘇省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省公安廳起草)。
3.為規范和監督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江蘇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省編辦起草)。
二、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適時提出的項目(30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4件)
《江蘇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修改)(省商務廳起草)、《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省金融辦起草)、《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省發展改革委起草)、《江蘇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省物價局起草)。
(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構建環境友好型社會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4件)
《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省林業局起草)、《江蘇省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修改)(省農委起草)、《江蘇省洪澤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省環保廳起草)、《江蘇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實施辦法》(修改)(省水利廳起草)。
(三)加快社會事業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5件)
《江蘇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改)(省工商局起草)、《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省衛生計生委起草)、《江蘇省民用航空機場管理條例》(省交通運輸廳起草)、《江蘇省測繪條例》(修改)(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起草)、《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省財政廳起草)。
(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制定、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10件)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改)(省公安廳起草)、《江蘇省城市機動車停車場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江蘇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團省委起草)、《江蘇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修改)(省民委起草)、《江蘇省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省民防局起草)、《江蘇省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修改)(省質監局起草)、《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及應急管理辦法》(省環保廳起草)、《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省交通運輸廳起草)、《江蘇省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五)推動科教文化事業發展、促進文化強省建設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3件)
《江蘇省社會科學普及促進條例》(省社科聯起草)、《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起草)、《江蘇省藝術品市場管理辦法》(省文化廳起草)。
(六)規范政府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項目。(4件)
《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省法制辦起草)、《江蘇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省司法廳起草)、《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省財政廳起草)、《江蘇省行政權力清單管理辦法》(省編辦起草)。
三、需要積極研究論證的項目(12件)
《江蘇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江蘇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江蘇省社會組織管理辦法》《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國內船舶搭靠外輪管理辦法》(修改)、《江蘇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江蘇省長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江蘇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江蘇省服務價格管理規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此外,對未列入2015年計劃的規章項目,如確有必要并經充分研究論證后,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意,有關部門可以適時提出,由省法制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2015年省政府立法計劃項目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