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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惠府〔2011〕24號)

   2011-05-02 733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粵府〔2010〕147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夯實基礎、依法監管,強化整治、落實責任”的工作思路,全面推進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各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以及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群眾參與”的安全生產工作新格局;監督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促進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任務。以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非煤礦山(含尾礦庫,下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使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進一步健全,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提升,安全標準化建設進一步推進,企業安全生產制度進一步完善,企業日常安全管理進一步強化,生產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為當好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排頭兵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健全和完善企業責任和管理體系。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法確保安全投入、管理、裝備、培訓等措施落實到位,確保企業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明確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并按有關要求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企業,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專職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二)健全和完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各級政府及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管部門要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監督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各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生產例檢制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高危行業(領域)員工風險抵押金制度、民主管理監督制度、安全生產承諾制度等11項制度。
 
  (三)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一是強化企業人員素質培訓,各企業要結合安全生產特點,制訂員工教育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針對不同崗位人員落實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機構、培訓費用等,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素質。二是加強安全技能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加強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工作,新員工上崗前、轉崗員工換崗前要進行崗位操作技能培訓,保證其具有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三是強化風險防范教育,企業要推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做到安全宣傳教育日常化。要及時分析和掌握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律和特點,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方法培訓、事故案例分析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和風險防范知識,提高員工安全風險辨析與防范能力。四是深入開展安全文化建設,注重企業安全文化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把先進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業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努力建設安全誠信企業。
 
  (四)強化企業負責人在生產過程中的管理和領導責任。各地要督促企業全面建立權責統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擔負起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要建立推行地下礦山(包括在建地下礦山)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和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制度,帶班礦領導要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現場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堅決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和超能力組織生產。帶班下井的礦領導在發現或接報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第一時間組織生產礦工撤離礦井。對無礦領導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以及突擊提拔礦工以礦領導名義帶班下井的,要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其他高危行業領域也要落實領導帶班制度和有關帶班檔案管理制度。由此引發事故的,要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切實加強一線工人的安全保障。要切實維護企業員工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權,企業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依法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管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為一線員工完善勞動保護設備和設施,并配備適用的個人防護用品。由此引發事故的,要從重追究企業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通過常規性檢查、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專項檢查、暗訪暗查等多種方式,督促指導企業尤其是易發生安全事故企業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采取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予以處罰;對因隱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不得復產,擅自復產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三、嚴格標準,強化行業安全準入工作
 
  (一)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制定完善企業安全技術規程。有關部門要適應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制定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及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新標準、新規程。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力爭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市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實施安全許可制度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工作。
 
  (二)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對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化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
 
  (三)嚴格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各地要嚴格執行《廣東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7號),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核準備案,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等相關手續。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要立即依法責令其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四)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按照《國務院安委辦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的有關精神,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盡快制定或修訂本地區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按照“產業集聚、集約用地、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等,并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從2010年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建設,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不再受理沒有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地區提出的立項申請和安全審查申請。要通過財政、稅收、差別水電價等經濟手段,引導和推動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新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進入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逐步推動現有化工企業進區入園。
 
  四、加強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建設
 
  (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各部門要督促企業強化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
 
  (二)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全市所有露天礦山(凹陷開采等特殊情況除外)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技術和裝備;地下礦山全部安裝使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排水和通信聯絡等系統;龍門上倉鉛鋅礦尾礦庫要安裝全過程在線安全監控系統。交通運輸部門督促落實本市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縣(區)際以上客運班車、旅游包車、重型貨車和汽車列車、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出租車等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行駛記錄儀。質檢部門督促落實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漁業主管部門督促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碰自動識別系統。經信部門要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幫助企業提高安全防護水平。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推廣安裝自動化監測、控制及安全聯鎖、緊急停車等系統。
 
  (三)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各有關部門要鼓勵企業開展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加快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生產水平。科技部門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支持企業和科研院校申報有關安全生產研究和技術創新方面的項目。
 
  五、加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力度
 
  (一)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各級黨委政府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主動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把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的全過程,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各縣、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領導干部要認真履行本轄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切實做到黨政主要領導對本轄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副職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堅持黨委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形成安全生產監管強大合力。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情況要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和政策實施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通過定期檢查、突擊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和嚴格查處企業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加強公路治超源頭治理工作,各監管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要對重點貨物集散地、貨運站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等充裝源頭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防止超限超載。對充裝源頭不按車輛核定噸位裝載而超載超限并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充裝源頭的責任。
 
  (四)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各地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公安、經濟和信息化、教育、交通運輸、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工商、質監、安監、氣象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加大對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有色冶金、防雷等重點行業(領域)以及地鐵、學校、商場、旅游點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查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五)強化基層組織安全監督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要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或人員。街道辦事處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按照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管具體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發現安全隱患、違法行為和安全事故要及時向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
 
  (六)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面向企業、面向基層、面向職工群眾和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國家和省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和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并對舉報者予以獎勵。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的公開監督。對輿論和群眾反映或舉報的問題要深入調查,符合實際的要抓好監督整改。
 
  六、完善應急救援體系的建設
 
  (一)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建設。各縣、區要堅決貫徹落實市府辦《關于建立縣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的通知》(惠府辦函〔2009〕198號)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建設;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也要建立應急管理機構或明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相關事故救援工作,建立起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應急管理縱橫聯系的工作制度。
 
  (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各縣(區)、各部門要依托公安消防隊伍、治安聯防隊伍、大中型企業專(兼)職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優化、整合各類應急救援資源,建設縣級、鎮級、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形成以企業應急救援力量為基礎,以縣(區)、鄉鎮(街道)應急救援隊伍為中堅力量,以應急救援志愿者等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加強對專業隊伍人員的業務培訓與實操訓練,提高隊伍應急救援水平和實戰能力。同時,消防、非煤礦山、危化品、建筑、民爆、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種設備、電力、冶金、旅游和供水、供氣等重點行業領域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小型企業,除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外,還應當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或單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應急救援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裝備。各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物資的裝備建設,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探索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租賃機制,提高應急救援裝備的應用率。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托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建設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體系。
 
  (三)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范化建設。各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制訂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涉及多部門、多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演練;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按規定對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備案,并加強重點行業(領域)和高危行業企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執法檢查,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次涉及下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聯合應急演練;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要每年至少組織1至2次重點領域、重點崗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事故信息報告和預測預警工作機制。定期對重大危險源和重點單位進行分析和評估,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對可能導致事故的信息要及時進行預警,并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自然災害,要建立健全預警機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五)完善企業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企業應當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并及時實現與當地政府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及時分析查找應急救援預案及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予以修改和完善,防止因撤離不及時或救援不適當造成事故擴大。定期組織各職能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應急管理業務和應急救援技能的培訓,增強業務素質,提高應急實戰水平。
 
  七、注重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
 
  (一)加大安全專項投入。非煤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其他行業(領域)的企業要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提足安全費用。安全費用必須專項用于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事故隱患評估整改和監控、安全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投入。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項目建設概算,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為所有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建立健全工傷預防機制,并在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重點行業領域的企業中積極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高危行業(領域)建設項目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二)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積極探索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進一步加強高危行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執行力度,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規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同時,把保險機制引入安全生產領域,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確保生產安全,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建立和完善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的資金保障,提高事故預防能力,開辟落實國發〔2010〕23號文關于提高傷亡職工賠付標準的重要補充渠道。
 
  八、狠抓事故責任追究和賠償工作
 
  (一)依法追究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二)嚴肅追究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的非法生產經營、建設、運輸企業(單位)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的,對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按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導致發生事故的,從嚴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嚴格事故調查工作,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縣(區)、有關部門在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工作中,要按照“尊重事實、尊重科學、尊重法律和事故結論要經得住時間的檢驗、經得住科學的檢驗、經得住法規的檢驗”的原則開展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要依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調查認定的事實,合理確定責任范圍、責任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要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據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規定,結合事故調查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準確定性、恰當量紀;對觸犯刑律的人員要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故調查報告經政府批復同意后,各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執行落實,盡快依法分別作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追究的決定,并及時將有關事故處理情況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將有關材料歸檔保存。
 
  (四)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協調機制。事故責任追究落實工作涉及的有關部門要共同落實責任,加強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安全監管部門要主動與監察、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綜合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包括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情況;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責任、處分的情況。公安部門在事故調查結束后,對于是否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的情況應及時報送事故調查牽頭部門。
 
  (五)建立重大隱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市相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對事故查處實行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事故處理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六)落實工傷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各縣(區)、有關單位和企業要認真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認真落實《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工傷預防費用提取及使用管理,進一步加強事故預防和職業危害治理,保障企業職工勞動安全。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地區: 廣東
標簽: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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