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我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17〕10號)。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對企業標準備案范圍有所調整。2009年《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法律制度,要求“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食品安全法》頒布施行。該法繼續保留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法律制度,但對備案范圍做了調整,要求“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范圍在法律層面上有重大變化。
二是國家衛生計生委對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15年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國家衛生計生委于2016年6月30日下發《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進一步明確企業標準備案范圍和性質,并要求實施備案前公示制度。同年11月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下發《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決定》(國衛辦發〔2016〕59號),宣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失效。
三是我省企業標準備案事項的下放亟待工作規范統一。為落實簡政放權精神,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79號)的要求,我委于2015年4月1日將備案事項下放至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承擔。下放后,各市亟待省級層面規范統一備案工作。
因此,為貫徹落實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進一步規范我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有必要就我省企業標準備案程序、資料要求等相關事項進行統一。
二、主要內容說明
(一)依據職責法定原則,進一步明確企業標準備案性質和范圍。根據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結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明確企業標準備案的范圍、性質為對“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材料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其中,“嚴于”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
(二)貫徹簡政放權精神,切實簡化企業標準備案資料要求。全面簡化備案資料要求,實施表格式備案,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三)依托信息化技術,全面優化企業標準備案程序。組織開發全省統一的“浙江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信息平臺”,推行企業標準網絡備案,進一步便民便企。
(四)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實施備案前公示和備案后公開。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組織落實備案前公示制度。要求企業在備案前將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備案編制說明在“浙江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信息平臺”上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方意見。同時,為全面落實備案“存檔備查”,加強社會監督力度,文件進一步對各市衛生計生委備案內容公開的方式、時間等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
三、其他內容
文件自2017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