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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商局關于印發《泉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規范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泉工商〔2010〕280號)

   2013-05-31 256
核心提示: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監管工作,規范管理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倉儲(含冷藏)行業,現將《泉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倉儲(含冷藏)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監管工作,規范管理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倉儲(含冷藏)行業,現將《泉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規范管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有問題的,請及時上報市工商局市場科。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泉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規范管理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監管工作,規范管理我市流通環節食品倉儲(含冷藏)行業,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及《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有關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閩食安委〔2009〕2號)的職責分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是指為從事食品(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提供倉儲或者儲存服務的經營性專業單位。

  第三條 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應在取得經營資格后方可從事經營。同時應將營業執照、企業基本情況報轄區工商所備案。

  第四條 轄區工商所應建立完整的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經濟戶口,建立動態監管檔案,實行一戶一檔。

  第五條 對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的監管比照食品批發戶實施監管,指導、督促經營單位建立電子臺帳、索證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進庫、出庫的食品開具電子票據,完善流通環節食品追溯鏈條。

  第六條 建立對委托人身份審查制度。在倉儲合同簽訂前,應對委托人的身份進行核查,索取委托人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身份證明文件并復印留存,確保委托人身份合法,方可簽訂倉儲合同。不得為無照經營者或無合法來源憑證等食品違法行為提供倉儲保管服務。

  第七條 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與委托人訂立合同或者約定應當載明委托人合法身份、經營地址、聯系方式、食品儲存方式、保質期限、儲存注意事項,確保代儲行為合法有效,代儲食品質量合格。

  第八條 積極推廣食品倉儲(含冷藏)合同示范文本,約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各方食品安全責任。利用合同的約定加強對儲存的食品管理,保證食品儲存過程中質量安全。

  第九條 建立食品入庫、出庫查驗制度。

  在食品入庫前,應對入庫的食品進行查驗。憑送貨單、食品有關檢驗檢疫合格的證明文件辦理入庫憑證,并復印留存相關證明文件。應當現場查驗食品標簽是否合法,感官鑒別是否存在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等。不得為無合法來源、手續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提供倉儲服務。

  在食品出庫時,應對出庫的食品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出庫手續。一旦發現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變質或其他危及食品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并報告所在地工商所,不得放行流入市場。

  第十條 指導、督促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實行電子臺帳,對代儲食品實現信息化管理。食品進出庫時都應開具入庫、出庫單據。

  入庫單據應包含食品品名、批次、數量、入庫時間、保質期、儲存條件、委托人、聯系方式等內容進行登記。

  出庫單據應包含食品品名、批次、數量、入庫時間、保質期、儲存條件、委托人、聯系方式等內容。

  單據一式兩聯,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應保存一聯備查,保存期限為兩年。

  第十一條 建立食品倉儲管理員制度。每個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應指定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管理食品,對食品加強管理。經營單位對食品管理人員應定期、不定期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 倉儲應具備符合食品儲存的衛生環境。要具備相應通風、采光、干燥、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等設施,符合食品保存的溫度等儲存條件,不斷完善經營設施。

  冷藏、冷凍庫經營者應保證冷藏、冷凍設施運轉正常,保持食品存儲的必需溫度。

  第十三條 合理劃定功能區域,進行科學劃分功能區域,防止交叉污染。食品與非食品應分開存放,單獨設立區域,隔墻離地存放。

  對倉庫內的食品嚴格按照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掛牌存放,并做到先進先出。

  第十四條 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應加強對代儲的食品加強日常管理,定期對倉庫內的食品進行檢查盤點,及時清理庫存食品中已經超過保質期、變質或其他危及食品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并報告所在地工商所。對臨近保質期的,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 鼓勵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使用先進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對倉儲食品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條 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明知或應當知道為無照經營者提供倉儲保管服務的,依法予以查處。對代儲食品屬于無合法來源憑證食品、侵權假冒食品、三無食品、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食品,食品倉儲(含冷藏)經營單位又不能指明委托人的,其視同委托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今后國家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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