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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福建檢驗檢疫局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生產企業檢驗檢疫分類管理規定》的通知(閩檢動〔2010〕222號)

   2013-07-01 867
核心提示:  各分支局、辦事處:  為充分發揮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完善管理體系,提高

  各分支局、辦事處:

  為充分發揮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完善管理體系,提高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的質量安全水平,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生產企業檢驗檢疫分類管理工作,省局組織有關分支機構和進出口飼料檢驗檢疫技術小組成員對《福建局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福建檢驗檢疫局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生產企業檢驗檢疫分類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考核工作,及時將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告知有關企業,并采取有效措施,扎實做好分類管理的考核工作。

  二、今年的分類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可結合年度審核工作一并完成。在考核工作結束后,相關資料及企業分類推薦意見,請于2011年1月10日前報省局動植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福建檢驗檢疫局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生產企業檢驗檢疫分類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主體作用,鼓勵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督促企業自律,進一步提高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監管效率,依據《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5號),結合福建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福建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福建局)轄區登記備案的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飼料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分類管理是指,按照科學、有效、經濟的原則,根據飼料企業的管理水平、檢測能力、產品特點及質量穩定性、風險因素及風險程度、良好或不良歷史記錄等情況,對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和評分高低,將飼料企業分為三種不同類別,對不同類別的飼料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施行相應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模式。

  第四條  福建局動植物監管處(以下簡稱動植處)統一管理轄區飼料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負責對檢驗檢疫機構開展分類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列入一類企業的評審。

  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飼料企業分類管理的申請受理、一類飼料企業的初審和推薦上報、二類和三類飼料企業的審查批準及上報備案,以及對飼料企業的日常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分類管理的類別由飼料企業自愿申請,檢驗檢疫機構依據有關規定組織評審和確定。

  第二章  分類管理條件

  第六條  分類的基本要求(《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登記備案生產企業分類考核評分表》見附件1):

  (一)一類企業的基本要求(考核評分95分以上)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摻使假、商業欺詐、環境污染、有責任的勞動合同糾紛等不良記錄;

  2.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經過HACCP體系認證或等效的體系認證,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經過官方驗證,并有效運行;

  3.有嚴格的原輔料合格供應商評價和驗收制度,供應商相對穩定;

  4.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全部納入自檢自控體系中,產品合格率不低于98%,檢出不合格后,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偏措施;

  5.產品質量穩定,過去2年內,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檢測或監控,合格率不低于99%。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引起的貿易糾紛或退貨、索賠等;

  6.自身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較強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能夠開展微生物、農獸藥殘留、重金屬等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并定期對原、輔料及產品的安全衛生項目監測,相關記錄齊全可追溯;

  7.追溯、召回、應急處置體系健全,運行有效;

  8.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登記備案資格1年以上。

  (二)二類企業的基本要求(考核評分85-94分)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摻使假、商業欺詐、環境污染、有責任的勞動合同糾紛等不良記錄;

  2.按照HACCP原理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3.有嚴格的原輔料合格供應商評價和驗收制度,供應商相對穩定;

  4.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將可能存在的安全衛生風險因素全部納入自檢自控體系中,產品合格率不低于98%,檢出不合格后,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偏措施;

  5.產品質量穩定,過去1年內,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檢測或監控,合格率不低于98%。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引起的貿易糾紛或退貨、索賠等;

  6.具備一定的實驗室檢測能力,能夠開展品質等常規項目檢驗;與有資質的實驗室簽訂協議,定期開展對原、輔料及產品安全衛生項目監測;

  7.追溯、召回、應急處置體系健全,運行有效;

  8.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登記備案資格1年以上。

  第七條  經評審不具備一、二類條件的企業及未申請分類管理的企業均定為三類。

  第三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分類的飼料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冻隹谑秤脛游镲曈蔑暳系怯泜浒干a企業分類管理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兩份(見附件2);

 ?。ǘ┵|量管理體系文件及獲得認證的證明;

 ?。ㄈ┻^去2年的產品質量報告,包括自檢自控項目、批次合格率、主要不合格項目、原因及采取的糾正措施;

 ?。ㄋ模┧诘貦z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過去2年或1年的檢測或監測合格率證明;

 ?。ㄎ澹┰o料的檢驗證明、飼料成分目錄,企業負責人、技術人員名單及專業資質的相關證明材料;

 ?。┘庸どa平面圖和流程圖;

  (七)其他需要或自愿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評審和審批

  第九條  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初審和上報工作。

  第十條  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飼料企業分類管理申請后,應確定評審組長,由2人以上且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人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長應按要求完成對《申請書》和有關資料的審查。

  經審查不合格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要求申請企業補充材料或將材料退回,逾期視為自動撤回申請處理;經審查合格的,應及時制定評審計劃,按時進行現場評審。

  審查及評審工作結束后,對推薦一類的飼料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報動植處。對確定列入二、三類的企業,應及時報動植處備案。

  第十一條  動植處對推薦一類飼料企業的有關資料進行完整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確定審核組長,由2人以上且具資質的人員組成審核組。審核組長對推薦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制定審核計劃,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檢驗檢疫機構,確定現場審核時間;經審核不合格的,應要求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修改或補齊有關材料,逾期視為自動撤回申請處理。

  第十二條  現場審核時,應在見面會上將審核目的、依據、范圍和要求告知企業,并采取提問、查閱記錄、現場檢查、抽樣驗證等多種方式進行審核和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現場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應當場將審核結果告知企業,并經企業責任人簽字確認。對需要整改的企業,審核組須提出書面的整改要求,明確整改的時限(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受理申請的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審核結果分為一次性審核通過、跟蹤審核通過、確定為其他類別等三種。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報告;對需跟蹤審核的企業,在整改時限結束時,由審核組長或其授權的檢驗檢疫機構及人員完成跟蹤審核,跟蹤審核材料由審核組長簽字確認,隨審核報告一同提交動植處。

  第十五條  動植處對審核組長提交的《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登記備案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審批流程表(一類)》(見附件3)、審核報告和整改、跟蹤材料等進行審查。確認符合一類管理條件的,報分管局長審批。確認不符合一類管理條件的,將確定的類別直接通知檢驗檢疫機構執行。

  第十六條  分類管理集中審核工作結束后,對確定為一、二、三類管理的飼料企業,動植處以文件和網上形式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  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3年。實施分類管理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90天,按照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復查,合格的予以保持,不合格的或未申請的按照三類企業管理。

  第五章  類別轉換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飼料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管理。檢驗檢疫機構組織對轄區一類、二類、三類企業的年度評估、調整(可結合年度審核一并進行),時間為當年12月1日12月31日。對于特殊情況的,應及時予以調整。

  一類企業的降級應報省局批準(需附有關情況說明),二類企業降級報動植處備案。實施降級管理的企業,6個月之后方可申請恢復原分類管理類別。分類管理類別的升級,一般只能逐級上升,不得越級。申請類別升級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六章   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根據飼料企業的不同分類類別以及檢驗檢疫相關規定,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及產品的風險評估等情況,對飼料企業一般按以下規定實施檢驗檢疫:

  (一)一類企業

  1.憑企業的廠檢合格證明作為評定其產品質量的主要依據,其備案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每年抽檢監測1次;

  2.檢驗檢疫機構日常監管每年1次,對產品風險級別較高的企業,檢驗檢疫機構可視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管次數。

 ?。ǘ┒惼髽I

  1.憑企業廠檢合格證明,以及產品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報告(送有資質的實驗室檢測,每年至少2次以上,檢測結果報告單須送檢驗檢疫機構備案)作為評定其產品質量的主要依據,其備案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每年抽檢監測2次;

  2.檢驗檢疫機構日常監管每半年1次。

 ?。ㄈ┤惼髽I

  1.憑企業廠檢合格證明,以及產品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報告(送有資質的實驗室檢測,每年至少4次,并確保在年度生產期內平均各時段抽樣送檢,檢測結果報告單須送檢驗檢疫機構備案)作為評定其產品質量的主要依據,其備案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每年抽檢監測4次,必要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不定期監督企業抽樣送檢;

  2.檢驗檢疫機構日常監管每季度1次。

  第二十條  發現安全衛生項目被檢出不合格的,其后連續3個生產批次實施檢驗檢疫監督企業抽樣送檢,連續3批次檢驗合格的,可恢復到實行批批檢驗前的檢驗檢疫監管方式。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抽檢,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產品的風險因素,自行確定檢測的項目,送省局技術中心或有能力檢測的實驗室檢測,檢測費用從每年的殘留監控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二條  在緊急情況下,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或福建局的警示通報或通知要求對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實施加嚴檢驗,警示通報解除時,對未檢出問題的企業,恢復原來分類管理類別;對檢出問題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作降類管理。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對飼料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尤其應加強對三類企業生產過程的監督管理。監管過程應填寫《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登記備案生產企業檢驗檢疫監管記錄》(見附件4)。對監管中發現的一般問題應當場口頭通知企業立即糾正;如問題較為嚴重,應限期整改,并及時進行跟蹤。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建立健全企業檔案,檢驗檢疫和監管工作中形成的記錄及有關資料將作為判定類別的依據之一。企業檔案至少應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分類評定信息、企業信用情況、檢測能力狀況、原輔料監控情況、生產管理情況、產品質量匯總分析、日常監管記錄、年審記錄、不合格情況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飼料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試情節輕重作降類處理,調整其監管方式,加嚴檢驗檢疫監管;情節嚴重的,應按《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注銷其備案資格:

  (一)企業弄虛作假,出現失信行為的;

  (二)質量管理體系運轉失效,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隱患的;

 ?。ㄈz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批次的;

 ?。ㄋ模┊a品使用過程中,因企業質量責任,發生退貨、索賠或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監管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再符合原分類條件的;

 ?。┦艿较嚓P風險預警通報、通告或公告的;

 ?。ㄆ撸┯衅渌`反法律、法規及檢驗檢疫規定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局動植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登記備案生產企業分類考核評分表.doc
  2.   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登記備案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申請書.doc
  3.   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登記備案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審批流程表(一類).doc
  4.   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登記備案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審批流程表(二、三類).doc
  5.   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登記備案生產企業檢驗檢疫監管記錄表.doc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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